【摘要5.22.2012蘋果 黃文雄】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1966年生效以來,在國際、區域和各國普通與憲法法院,都累積了大量的解釋和判例,是進步的國會立法和法院運用(遑論其對政策及施政品質的影響),所不可或缺的規範和指針。
對民間的各種公民和社運組織而言,兩公約當然也是她們工具箱裡的工具之一。經過民間十幾年遊說和施壓2009年政府先批准了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把兩公約的規定國內法化。兩公約的規定效力多大?相對於一般法律,至少是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兩年半來,在法院運用方面,民間的運用有些許進展。例如陳雲林來台所引發的李明璁集遊法案,法院就暫停審判,回應辯方而引用兩公約之一,自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至於其他則幾無寸進。
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請注意其層次之深度),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行政措施,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請注意其範圍之廣泛)。這是有兩公約系統性與綱領性為根據的全面性立法藍圖!可是至今政府的檢討極為膚淺,國會方面,少數修法提案也都跳票,遑論其他。
公約施行法還有第六條: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這第六條等於要求政府「模擬」聯合國的人權報告制度。第一,締約國必須向聯合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遞交各該公約的初始與定期國家人權報告;民間也可以提出「影子報告」,對官方報告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
第二,締約國必須派出代表就其報告說明「應訊」;雖然NGO只能列席,也只能在會外向獨立專家「遊說」。
第三,獨立專家最後寫出審查報告,並由聯合國公布之。
雖然遲來,民間兩公約監督聯盟也將在今天提出民間第一批影子報告。再則,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不能向聯合國呈交報告,此刻正在籌組我國自聘的國際獨立專家委員會,以便最快年底來台審查。可是,單單如此「模擬」就夠了嗎?
當520過後【摘要5.22.2012蘋果 魏千峯】此次美牛進口、油電雙漲與證所稅等議題雖使馬總統民調聲望大降,台灣的主客觀局勢卻沒有太大改變。馬總統油電雙漲等決策發生問題,主要在於核心人士同質性太高,未從庶民立場出發,致周延度不高,使得社會所得重新分配乙事,政府機關與企業界不願分擔,絕大部分不利的後果由一般民眾與經濟上弱勢者承受,社會如何不反彈?
此種不見輿薪的決策模式,馬政府的確應大幅改善。進一步言,馬總統包括憲政改革、國家人權委員會、司法改革、健保與「自由經濟示範區」,馬政府較有空間大步向前,不要停留在口頭階段。舉例來說,總統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可改變過去總統「有權無責」的狀態。
國家人權委員會建立所費不多,卻可深耕人權。馬總統卻是喜歡口惠而不實,付出不夠,只想享有美名,此係馬總統在第二任任期應該突破之處。至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可能是馬總統在經濟上好牌之一,但如何與勞工權利、環保保持平衡關係,也是成敗關鍵的要素。
台灣社會對馬政府失望外,綠營是否燃起人民的希望呢?民眾對馬總統的不滿意,未必就是接受民進黨,民進黨如何取得兩岸關係的話語權,對台灣經濟、憲政與民主人權提出一套與馬政府競爭的方案,是民進黨應該努力的方向。
如果獲得連任的政府不能以較佳的政策回饋人民,只會暴衡(衝),在野黨也不會反省敗選的原因,那麼,社會對政黨與政治的失望將越來越普遍。數月以來,部分學者與輿論不分藍綠地對馬政府與在野黨作些建言或批判,已不再執著自己所支持政黨的短期利益,此種朝向中間理性的建議彌足珍貴。
問題就在這部憲法 【摘要5.22.2012自由◎ 何致晴】馬總統近日在就職演說中強調「一國兩區」是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所得出的結論,此說固然不合台灣主流民意;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一國兩區說其實相當程度地體現目前憲法架構與台灣主體性扞格不入,關心台灣前途的國人必須正視這個問題。
馬政府所謂一國兩區說的憲法依據為增修條文十一條,該條揭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概念。雖然本條的立法係為因應台灣與中國日益繁雜的日常性事務處理所需,但馬英九硬拗「一國兩區」說,很難說沒有所本。且增修條文前言「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個前提目前絕對不是台灣的多數民意,但是做為一個民主國家,憲法竟然前言即牴觸民意,這是歷史的悲哀,正確的做法應是避免以憲法做為兩岸關係的定位,避免以憲法決定台灣前途。
增修條文前言與第十一條是尚未改選前的國代所制定,第一屆國代本就不具正當的民意基礎,馬總統死抱這個老國代制定的條文,還將其做為台灣與中國的定位,這是一個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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