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16.2012蘋果 吳景欽】近來酒醉肇事的事件頻傳,尤其「葉少爺」事件更引發輿論撻伐,也有立委主張將刑罰加重,甚或學習鄰近的日本,將酒醉駕車致死者的法定刑,提高至20年的修法建議。惟在立法例不同下,如何沿襲,卻是個須審慎面對的課題。
日本關於酒醉駕車的刑事處罰,規定於《道路交通法》中,其中第65條第1項,即明文一律禁止酒後駕車的行為,若帶有酒氣駕駛遭取締,依同法第117條之2-2第1款,只要呼氣酒精濃度達於每公升0.25毫克,不管有無酒醉,即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
而若達於所謂酒醉,即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則依據同法第117條之2第1款,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百萬日幣以下罰金。而為了更有效防止酒駕,日本《道路交通法》甚至規定,對酒駕者為車輛或酒類提供,甚或容認其開車者,亦須為連帶處罰,而將道德義務提升至法律層次。
惟日本如此嚴格且嚴密的刑罰規定,似乎遏止不了酒駕事件不斷攀升,而在2000年,更創下交通事故死傷人數超過百萬的最高峰。
因此,在2001年,為解決此問題,日本國會即於《刑法》中,增訂第208條之2,其中的第1項即明文,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致難使所駕駛的交通工具正常運作而仍行駛者,若因此致人於傷,可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造成他人死亡,更可處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罪的法定刑上限,已與故意傷害罪相當,為了避免紊亂故意與過失的區別,此酒駕肇事罪乃被置於刑法分則的故意傷害罪章中,這也代表,此種極為嚴重的酒駕致人於死傷的行為,已脫離過失而進入故意犯的領域。惟如此的特殊立法,卻也有諸多問題存在。
因將酒醉肇事當成是一個故意行為,顯然紊亂了《刑法》中,關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尤其是日本故意殺人罪,其法定刑乃從5年起跳,酒駕致死最高到20年,顯然已違反罪刑相當。
同時,在1年到20年如此寬廣的空間下,實難防止因人、因案件而異的差別對待,且法官為了避免輕重失衡,是否敢於重判,亦成問題。更何況,由於列入故意犯之故,關於證據與事實的認定,必然趨於嚴格,被告更可能強力抗辯,而使審判趨於漫長,則期待重刑而能嚇阻酒駕的效果,必因此遞減。
所以,在我國目前的酒醉駕車肇事的法定刑為1到7年,若再為加重,必為10年或以上的情況下,亦會出現相同的問題。
所以,日本重罰政策,絕非可以模仿的對象,反倒是關於日本《道路交通法》中,針對單純的酒醉駕車的處罰基準,則可為參考的對象。因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關於酒駕須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法院對於警察以酒精濃度為標準的作法,往往不以為然,卻又未能理出一套客觀基準,其結果必陷入司法的恣意認定,則日本法直接以一定酒精濃度為處罰標準,或可成為減少爭議的取法對象。
總之,刑罰要有一般預防的效果,其前提在有效率的訴追,也因此,第一線執法的警察,強力、密集且有效率的取締,才是嚇阻酒駕最有效的手段。若欲寄望加重刑罰即可來為解決,不僅是種緣木求魚的想法,更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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