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1日 星期六

反省塑化風暴 建立預警機制

〔摘要6.9.2011蘋果 詹順貴〕政府對於塑化劑風暴的危機處理,簡直慘不忍睹。全台已陷入食品安全恐慌,但除了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機構與各地衛生局人員忙得人仰馬翻外,看不到中央有任何制度性的積極作為

當然,最離譜的是不知民瘼的財政部,急著在這節骨眼想退稅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製造塑毒食品的黑心企業;其次,馬、吳二人只顧利用端午連假按既定行程搞總統大選組合的曖昧,說冷笑話;任消費者在一團迷霧中自求多福

依環保署主管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分為4類,引起爭議的DEHP原被列為第四類(指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該署於2009年重新評估擬改列第一類(指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但因當時國際癌症研究署反將DEHP的致癌性分類由2B(人類及動物疑似致癌但證據不充分)降為3(指未再分類)而作罷

塑化劑風暴發生後,環保署發現國際癌症研究署在今年4月間又將DEHP恢復為2B,加上台灣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伍崑玉主張應改列為上述管理法中的第二類,在一份應係沈世宏署長向國民黨中會簡報的資料中,特別比較了毒性化學物質第二類(指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與第四類管制程度的不同。

看起來,環保署原傾向改列為第二類,依上述分類的法律定義,列第二類亦較符合專業,但囿於特定媒體名嘴壓力,又表示擬改列為第一類。

台灣毒性化學物質的分類是依其性質,而非毒性(如依毒性,第三類指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屬急毒性,應最強),媒體名嘴或許不明就裡,誤以為第一類毒性最強、管制最嚴(實際上第一至三類的管制大致相同,相較於第四類,差別在於會使廠商管理成本遽增),環署豈能輕易棄守專業?

我們常聽到政府或企業宣稱,沒證據證明某類商品或污染會對或已對人體產生危害,所以無法可管或無須賠償,永遠是消費者或弱勢人民受害。但政府卻不告訴我們,早在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議,已將「預警原則」納入環境保護宣言。

2000年歐盟接納推廣,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科技倫理委員會,進一步採為規範新科技被應用時的倫理基準。它的內涵是,面對公害,危及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的議題時,科學上雖存有不確定性,但我們仍推定其商品或新科技為有害,需由無論在資力或專業知識上都較雄厚的開發者或引入者證明不會產生危害,方得上市或應用。

目前塑化劑風暴,已開始從食品蔓延向藥妝、醫療用品。包括國內生產與進口在內的塑化劑,政府迄今未告訴我們,從源頭追查,究竟還有多少流向不明?失去安全的信心,將是社會難以承受的災難。

政府應依預警原則,建立商品生產履歷、強制產品成分(尤其化學物質)揭露義務,建構更完整的物質安全分析表,並規範未來新產品、新科技應用都應提供無害人類健康的證明,才可以上市。雖未必能杜絕黑心企業,但至少可讓化學物質的流布易查,風險控制也相對容易,不至於像現在仍不知塑化劑風暴會延燒多久?

參考資料:

面對重大事件政府老是張皇失措

探討八八救災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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