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工會的形成及其功能

【摘要2018.1.15.蘋果 吳惠林】在「一例一休」修法之際,勞動部長提出要幫勞工「組織工會」,好似有了工會之後,就可解決一些問題,真的是這樣嗎?看來是有必要再談一談工會的形成、功能,以及罷工這些基本問題了。
在一個自由社會裏,追求私利的個人,會選取對自己最有利的途徑,而尋求團結來幫助私利是一種有利的做法。工人也會組成工會來謀福利,工會既要監督僱主是否履行了所答應的工作條件及工作報酬,而且也要監督僱工們的表現,由而工會的最大功能即在促進勞資雙方的充分溝通,使兩者和諧相處,以提升生產力,使工資和工作條件能夠不斷的改進
工會應不是如某些人所認為的,只是因為個人的議價能力太弱,為了避免得不到應得工資水準,才藉由集體協商的方式來免除資方的剝削。
工會組織和集體罷工,是現代西方社會史和經濟史的大事,而社會人士和政府官員對這件事的心態和作為,曾經由一個極端轉變到另一個極端。起先,在19世紀中期,工會運動開始時,反對聲勢浩大。可說將該運動視為洪水猛獸;當時,雖說工會組織未被完全遏阻,但經法律許可成立的卻極少。
後來,社會輿論和政府政策大大地轉變,竟然轉變到讓工會能夠「合法地」鬧出暴戾的情境:以「強迫的」全體罷工來威脅僱主,以「暴力」的糾察隊來裹脅會員工人和非會員工人。嚴重的時候,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秩序和全民生活。
為什麼會有如此劇烈的轉變呢?簡單的說,是由於當時在偏激的輿論下,立法的失誤。以英、美兩國的例子作為說明:就英國言,工會的特權是經由1906年的《職工爭議處理法》(The Trade Dispute Act of 1906)取得的,該法讓工會享有了免於民事責任的自由,即令工會職員假工會之名做了極兇惡的壞事,也可援引其中的條文來解脫一般人所不能解脫的法律責任。這當然違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再看美國,1919年的《克萊頓法》(The Clayton Act),特為工會豁免《休曼法》(The Sherman Act)反托拉斯的限制,1932年的《納瑞斯拉瓜底亞法》(The Narris-La Guardia Act),則又豁免了工會許多非法行為的責任。此外,法院方面還有若干判例,又在一些個案中承認了工會的某些特權。 
就在這樣的環境下,工會的力量逐漸龐大,終而難免被野心份子作為爭權奪利的政治資本。等到政府驚覺情況不對時,已因形勢難以挽回,只好處處忍讓了。迄1980年代,美國在受過諸多事件的教訓之後,無論社會輿論、政府決策乃至工會本身,都已有了一些轉向或修正。英國柴契爾夫人連續三次蟬聯執政,也顯示工黨所憑藉的政策早已不受英國人民欣賞。 
後進國家在發展過程中所可享有的便宜,就是能夠汲取先進國家的某些失敗經驗而免於重蹈。我們既已知道,歐美工會之所以逸出正軌的主要原因,我們在有關的立法方面,就應該慎防給予工會特權,或是有意的給予特殊袒護。但是,反過來說,也不應對自然發展的工會運動有意的壓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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