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當政府錯誤把人民土地變少

【摘要2018.1.8.蘋果 劉昌坪】據報載,有一位張姓民眾在1993年購入雲林縣一筆土地,卻被斗六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少了24坪多土地,損失100餘萬元,因此提出國賠請求,雲林地院以已逾時效為由,駁回其國賠請求。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台南高分院逆轉,改判斗六地政事務所應該要賠償張先生,全案確定,不可再上訴。
合議庭認為,斗六地政事務所職司土地登記業務,卻放任土地登記錯誤長達20多年,如果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國賠,反有鼓勵登記機關延宕至時效完成後始更正錯誤,以規避賠償責任之虞,不僅對地籍管理正確性的公共利益有害,亦有違誠信原則,因此改判斗六地政事務所敗訴。 
近年來土地登記錯誤的案件層出不窮,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但是當事人被通知時,卻往往已超過《國家賠償法》的消滅時效。因此,在此類案件中,應否允許政府主張時效抗辯,實值得進一步思考。首先,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當事人實際上「無從或難以發現損害」,卻使時效開始進行,顯然不符合時效制度的本旨。
實務見解曾指出,權利之行使「可被期待甚或要求而不行使」,乃權利因時效而消滅的理由,若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可行使權利,卻蒙受時效的不利益,實非時效制度的本旨
非以不動產買賣為專業的人民,當然是信賴地政機關的登記,鮮少有人會再申請土地重測。更何況,即便是地政機關,也是事後重測才發現錯誤,又何能苛責一般人民應較地政機關更早發現登記錯誤,而在時效內行使權利? 
時效制度的另一個重要目的,則是為了避免因時間久遠舉證困難,以致認定事實不易。然而,土地登記錯誤的事實可藉由重測而確認,不致發生舉證困難的情形。特別是在地政機關已發現並通知當事人「登記錯誤」的案件中,更沒有舉證困難的情形。因此,如以超過時效為由不讓當事人行使權利,恐非基於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此外,依《土地法》第70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取的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專備《土地法》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即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正因此,監察院曾於報告中指,《土地法》的登記儲金,兼具「產權保險」的概念,亦即登記儲金其實是登記申請人基於相互保險所繳的費用,只是由政府代管及處理。因此,因土地登記錯誤導致損害賠償的案件,不應單純視為一般國賠案,請求權應不適用消滅時效。
監察院更進一步指出,自2000年至2009年,全國土地登記費總收入約543億元,扣除保留逾5年未使用而解庫者約18億元,總計有高達518億元納入地方政府公庫,佔「登記費總收入95%」以上,已變相成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
不動產登記須遵守嚴謹程序,內容更須正確真實,與真實權利關係一致,方能兼顧人民「財產權保障」及「維護交易安全」(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00號解釋)。在此類國賠案件中,法院如基於案件特殊性、公益原則、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及貫徹《土地法》「登記儲金」之制度目的,不讓政府主張時效抗辯,以保障無辜受害人民的權利,實值得予以肯定。 
醫療事故救濟的可能性【摘要2018.1.8.蘋果 陳昭姿、陳文雯】近日立院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目的是讓醫療責任更明確化,然各界似乎仍有疑慮,擔憂拉高民刑事責任構成要件門檻,減輕醫師與醫療機構責任,可能剝奪病人求訴求償機會。
病方發動醫療糾紛,不外乎「事實資訊」與「損害填補」之需求,若能從制度上回應,將此訴求導向理性處理,即可望化解。衛福部已建立多項訴訟外制度之試辦,包括多元雙向計劃、醫院關懷小組,或是現有的調處、調解管道,然由各種機關窗口負責,各縣市做法、啟動時機和流程不盡一致,對民眾而言,如果使用不便或無法理解之機制,訴訟就可能成為不得不的選擇。
如何回應民眾對「事實資訊」的需求?可由建立「即時的溝通說明管道」與「平易近民的專家評析機制」來達成。醫療事故發生時,病人期待獲得適當說明和解釋,此時醫院內有關懷小組,基層院所有專業團體協助,避免因早期的溝通不良或誤解,導致懷疑或憤恨加深。 
如果仍然無法解決病方質疑,可由申請官方「專家意見評析」機制,初步釐清問題。根據國內調查,超過九成家屬提出訴訟,目的是為了解真相;醫改會調查也顯示,遭遇醫療爭議的民眾,最期待政府能幫忙「看病歷釐清醫療問題」、「提供醫糾鑑定」等,因此,一個近民的專家意見評析機制,應可消弭多數的不必要訴訟。 
至於民眾「損害填補」的需求,則可藉由「以事實為基礎的調解」及「特定風險的事故補償與責任險」來達成。取得專家評析意見後,民眾若有損害填補需求,可申請調解,這亦可視為對醫事人員的保護機制。調解雖已於各管道普遍進行,但其專業性和公平性一直受到挑戰,未來若能以事實為基礎,整合現有各種調處、調解管道並加以法制化,將可提升調解品質與意願。
補償機制必須建立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若醫療事故確可歸責於醫事機構或醫事人員,可藉由調解達成雙方合意,亦可由政府設立強制責任險來理賠;若屬於事前可預期的醫療風險或病程進展,本為告知同意範圍,理應病方承擔;若屬事前難以預期或避免的特定風險,可比照藥害救濟或生產事故救濟,設立醫療事故救濟基金,對於有因果關係卻無可歸責的重大事故予以補償救濟。
台灣是世界上少數設有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20年來在藥害救濟基金會的協助執行下,已從事後救濟走向事前預防模式,此成功經驗可作為醫療事故處理之參考,一是落實醫療不良事件通報評估機制,鼓勵醫療人員、醫事機構與病人,參與醫療不良事件之通報,透過事故資料庫的分析與評估,輔以大數據訊號偵測方式發現風險,預防事故再次發生;
此外,還應從溝通教育著手,縮短醫病之間對醫療風險認知的落差,賦予病人更多參與醫療決策的知識、能力和責任,期能建立醫病合作互信的環境,共同面對真正的敵人──疾病。
PS:診所診療室、手術室,都應設有監視器,同時錄下影音,才能保護醫療證據的完整性。
不適任法檢評鑑「金包銀」【摘要2018.1.8.蘋果 黃暐庭】依據司法統計,兩年來司法院共接受了13766件人民陳情,法務部則是連數據都未公布,積累這麼多民怨,司法院卻只請求評鑑2位法官、法務部則只請求評鑑1位檢察官,人民陳情的數據與司法院、法務部主動處理之案件量存在天大落差,官方刻意消音民怨的處理方式致使評鑑委員會空轉,讓人誤以為評鑑制度的存在,已達到有效監督,實則無法滿足人民期待的制度,掩蓋了人民不信任司法的癥結。
從這兩年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不難發現,檢舉態度惡劣與不當言行的案件類型,統統不被成立,其原因在於評鑑委員會與送評鑑單位各自繕打的錄音譯文與人民的直接感受有很大的落差,單純的文字無法還原法官開庭當下的聲調語氣與人民的害怕失措,也無法探求、還原現場的情緒氛圍下,到底是「語意中止」或是「語意未完被打斷」、「大聲喝斥」還是「伴隨情境之語調自然起伏」往往淪為各說各話。 
欠缺人民直接表達管道的制度,造成評鑑委員無法體認開庭時法官與庶民之間的角色階級差異,以及未警覺在這之下權力行使的影響與合適性,才會做出錯誤且悖離人民的決議。 
如此的情形,恰恰反映出現行制度禁止人民可以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表達開庭感受的缺陷,同時相當程度壓制司法使用者對司法環境的回饋,不僅使得民情無法順達,真正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亦無法被監督淘汰,進而使民眾心裡充滿不諒解,一旦這種社會矛盾到達臨界點,反應出來的便是對司法的極度不信任。
其實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評鑑制度可以做更多更好。評鑑制度不該淪為鴕鳥政策,應避免真實狀況無法獲得反映而導致制度虛設空轉,解決這樣狀況最好的方法,其實就是賦予人民「直接向委員會請求評鑑的權力」,不須再透過民間團體。
評鑑委員透過與申訴民眾面對面直接請求與審查過程,亦能避免長期以來評鑑結果無法被人民接受的問題。真正溝通的過程,才能使評鑑委員同理人民因司法所受的傷害,進而找出不信任司法的病灶,發揮制度該有之監督成效,才是達到提升司法信任度的真正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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