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4日 星期日

受難者中心的轉型正義


【摘要2018.2.27.蘋果 陳瑤華】2017年結束前立法院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象徵著2018,台灣進入轉型正義元年,「不會重蹈覆轍!」是政府給予二二八、白色恐怖受難者,以及社會整體,一個關鍵的承諾。
民間社會的成員樂於見到政府藉由法案的通過,表達規劃、推動轉型正義的「意願」,但更想見到政府部門如何落實這項意願的具體作法,以及如何進行的具體步驟。為什麼國家必須要建立「轉型正義」的行動?
最簡單的回答是:國家必須對於自己犯下的罪行負責,尤其面對狹義的受難者,也就是政治犯及他們的家人,以及廣義的受難者,社會上的族群及個人,扛起應有的罪責,並且承擔起人民、政府關係修復的責任,以恢復國家作為法權國家應有角色與地位。
從二二八的法外屠殺、強迫失蹤,到白色恐怖的不法審判,受難者及一般人民作為人的權利與尊嚴,被掠奪殆盡;人身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蕩然無存。一旦人民失去作為公民及政治的主體性地位,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的各種自由,也無法真正行使。
一個存在著政治犯的社會,不僅僅因為法外謀殺、酷刑、強迫失蹤、不法審判,導致許多家庭與個人家破人亡,而且存在著政治犯的偵查及情治系統,違反法律正當程序,讓不同意國家作法的人民成為罪犯。而國家機器不僅任由這樣的侵害發生,而且利用各種法律及政治的手段,讓這樣的侵害可以延續近40年之久。 
國家作為人權侵害的加害者,否定、剝奪人民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其不法性及嚴重性不是一般刑事的案件可以比較的。就這一點而言,國家作為加害者與人民作為被害人,並沒有模糊的空間;雖然加害、被害的個人身分,在案件實際發生時有可能重疊。因此,恢復人民作為人的權利主體性地位,並且以此為立足點,追尋真相、展開敘事很重要。
其中當然包括承認人民有決定政府、選擇治理形式的自由,因此為了抵抗暴力統治、捍衛人權所做的必要抗爭不容被入罪。追求真相必須涵蓋:受難者所受到的傷害是來自國家的人權侵害;同時必須承認:國家以武裝暴力對付人民,人民擁有抵抗的權利。
我們解讀二二八法外的屠殺與強迫失蹤案件,不但應該反映陳儀及蔣介石政府對於治理台灣政策錯誤、政治腐敗的掩蓋、卸責;同時也應反映人民對於國民黨軍、警暴政的反抗,肯定他們相對於達姆彈、各種武力攻擊而有的武力反抗之權利。
白色恐怖的案件除了反映冤錯假案的不法性,同時亦應肯定人民擁有不同政治主張的權利抵抗暴力的自由。因此,檔案的解密與公開必須要同時涵蓋國家壓迫與人民反抗的敘事,而非依循受難者如何受害的單純邏輯,間接否認被法外謀殺、被強迫失蹤、被酷刑、被不法監禁、審判者的政治及反抗權利。
從這樣的角度回頭來看《促轉條例》,會讓人質疑促轉會到底站在何種立場規劃、推動5個主要的工作項目。因為這個條例從檔案開放、清除威權象徵及遺址、調查及「各方當事人的意見陳述」、不當黨產的處理等,本質上仍然採取一個貌似「客觀、中立」和事老的角色,宣稱要為受難者除罪,釐清司法不法;而非從一開始就承認國家的加害人角色,願意承擔罪責的後果。 
轉型正義的行動就是從這個公開的承認出發,才不會讓需要承認罪責的政府各部門置身事外。所以,台灣轉型正義的行動一定要避免再次以處理過去不正義之名,讓受難者完整的人權被剝奪。尤其是女性的政治犯的政治立場及反抗行動,常常不會被嚴肅看待,一再受限於刻板的受害者形象。
最明顯的對照組是德國與台灣人權紀念活動的差異。台灣的紀念活動見不到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及考試院官員的參與及聆聽受難者的證詞,公開承認過去各個部門所犯下的過錯。德國聯邦的紀念活動通常是讓受難者站在台上陳述他們過去的經驗及記憶,而總理及閣員、議員全體坐在台下聆聽他們的故事,尤其他們的反抗的政治主張及行動。不同部門的官員必須認識過去犯下的過錯,承諾永不再犯。再多的道歉,都比不上受難者的經驗作為翻轉政治的集體記憶。
無論未來促轉會會做何種轉型正義政治及法律行動的規劃、推動,雖然會涉及不同的政治判斷,以及法律工具的不同抉擇,但是否以受難者為核心,依然是檢視的關鍵。無論最後的規劃是成立真相委員會、除垢、賠償,還是建立法庭起訴、審判或特赦等措施,恢復狹義與廣義受難者完整的人權,才是衡量這些措施是否成功的指標。 
二二八補述:財產權的剝奪【摘要2018.2.27.自由 徐世榮】二二八傷痛的日子又來臨,許多研究指出,事件發生主因之一乃是由於臺人的基本人權並未獲得保障,如主政者隨意逮捕及傷害人民、限制了集會結社及言論出版的自由等。雖然「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曾提出《八項政治根本改革方案》,其第八點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惟過往研究卻較乏從剝奪財產權觀點來予以探詢。
19451123日,在中國的國民政府頒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日本人公私產業均以「敵產」名義,被國民政府沒收。很不幸的,當時朝鮮人及臺灣人也被視為日本人,因此這個政策也擴及彼等的身上。隔日,行政院核定《朝鮮及臺灣人產業處理辦法》,也將其公私產業視為敵產。
不同之處在於,除非朝鮮及臺灣人能夠證明自己未與日本人合作,財產才可核定發回,否則也是一律沒收。當時在中國各地的臺灣同鄉會對此頻頻四處請願,並表達強烈不滿。相對的,在臺灣,除了眾所關注的日產接收之外,一般臺人的土地產權是否有獲得保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實施了什麼政策?實有需要深入爬梳。
當時實施的政策為「土地權利憑證繳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194645日發布「所有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登記」公告,要求從1946421日起至同年520日止,在此一個月期限內,無論公有、私有土地,凡已取得關係土地上各種權利之團體或個人,應填妥申報書,並檢齊有關土地權利憑證,持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
當時的土地權利憑證主要為日治時期的土地台帳、法院登記濟證、最近三年納租收據、及其他足資證明權利文件。惟因為準備工作根本沒有到位,政府接收時的錯誤認知,及許多課題都沒有預作準備,例如土地登記制度不同、語言不同、資訊傳播不足、交通不便、不同土地權利如何轉換及登記、臺人及法人改名、日台合資、及土地整理處缺乏人力等,情況可謂是一團混亂,因而也產生了許多嚴重的問題。
若以土地登記制度為例,臺灣總督府於19229月公布「關於民事之法律施行於臺灣文件」,將日本民法、民法施行法、不動產登記法以及其附屬法律自192311日起施行於臺灣,也就是不動產物權移轉因當事人意思合致,即生效力,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並非強制登記。因此當時的土地權利出現三種情形:(一)有登錄於土地台帳,但因未申請登記或不屬於登記區之範圍,以致於尚未造具此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二)有土地登記簿及土地台帳;(三)未經測量之土地,無土地台帳且無土地登記簿。
但是國民政府卻是採取強制登記制度,即所謂的登記生效主義,這有很大差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應僅只適用於在日治時期已辦理不動產測量及登記之區域,但很不幸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竟誤以為全臺在日治時期已辦理完土地登記,因此對於前述第(三)項,由於無法提出符合的權利憑證,致使土地整理處皆無法受理申請。此外,日治時期土地買賣未必要進行登記,加上還有許多難以克服的前述問題,因此,第(一)及(二)項的實際權利人也未必能夠登記。
嗣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107日發布署令,「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二個月,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這使得許多臺人的土地權利強行遭致剝奪,縱然後來在民意代表的建議下延至1949年底,但已是無力可回天了。
也就是說,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推動的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用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強行將許多臺人的土地無償變更為國有,這是對人民財產權的不當侵害,也形同是視那些土地為敵產,進行實質的沒收。這樣剝奪基本人權的殘酷作為,造成了臺人極大的痛苦與不滿,成為引發臺人抗暴行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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