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3.21.蘋果 林鈺雄】法官性騷判決的怒火延燒,小英總統日前在臉書回應,司法院將「引進法官以外人員加入第一審職務法庭,並且改為二審制,以增加救濟可能」。此外,多位立委也呼籲「盼未來職務法庭能引入外部參與」。的確,在法官性騷懲戒案中,長期耕耘性平議題的國內婦權團體,於訴訟中欠缺事先參與並影響判決結果的制度管道,這是問題所在!但「非法官」要如何參與訴訟才具體可行又無違憲之虞呢?
先來借鑑他山之石。一則葡萄牙的醫療糾紛判決,以「女人已經生過小孩且年過50了,性生活沒那麼重要」為由,把民事原告M女士求償金減少了3成。此案一出歐洲婦團群起撻伐,痛批葡國法官欠缺性別意識,案經申訴至歐洲人權法院,2017年7月該院宣告葡國違反私人生活保障結合禁止歧視條款,成為性別平權的標竿裁判。
以本案為例,假使歐洲婦權NGO(非政府組織)團體想要在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時,向7位承審職業法官表達本案所涉的性別平權觀點,制度上有無管道呢?
答案是有,而且還司空見慣!這種行之有年的訴訟制度稱為「第三方參與」(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Drittbeteiligung),明文規定於《歐洲人權公約》第36條及其《訴訟規則》第44條,適格參與方有3大類別,而各種NGO團體正是最常為了公益目的而參與訴訟的第三方。
例如,1989年轟動一時的Soering裁判,全球知名的「國際特赦組織」(AI)不但以第三方參與訴訟,且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結論同AI主張,樹立「死刑與酷刑不引渡原則」的里程碑,成為國際人權法與司法互助法的典範裁判。本則裁判影響深遠,連我國與歐洲最著名的兩則司法互助案件,即汪傳浦案(瑞士)與林克穎案(英國),都受到Soering原則的拘束,威力真是無遠弗屆。
上開第三方參與制度,於法制史上淵遠流長,蛻變自羅馬法以來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簡單說,這是一個讓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能夠事先提交文書意見或闡釋觀點,而協助法院釐清爭點,並影響法律解釋及判決結果的制度。例如,上開Soering案訴訟當事人是原告Soering和被告英國,而死刑與酷刑不引渡雖是AI致力推動的人權觀念,但AI自身並非該案當事人,因此僅能以第三方參與訴訟方式來闡釋引渡法律並影響裁判結果。
自Soering裁判以來,歐洲人權法院的第三方參與實務日益蓬勃發展,重要的參與案件已經破百,曾第三方參與訴訟的NGO數量高達3位數,也因為其影響判決結果的成效顯著,因此重大的人權爭議案件,歐洲各國及各NGO無不全力以赴來爭取參與機會。例如,牽動歐洲敏感神經並涉及宗教自由的十字架案(Crucifix
case),就有10個國家及12個NGO團體以第三方參與訴訟。
第三方參與有多重效益。法官也是人,專業、見識和視野都有局限,判決在衡量各種交錯權利與價值衝突時,法官縱使兢兢業業,也可能因主觀上知識或經驗的局限性而出現不自知的盲點;而第三方參與是事先廣納多元意見、減少判決盲點的制度設計,且不以所謂的性別盲為限,也包含可能的種族盲、階級盲或愛滋盲等。
以2014年的CLR案為例,罹患愛滋病且有精神疾病的一名吉普賽孤兒,死在欠缺基本醫療照護的羅馬尼亞精神病院,這個案件糾結了N個歧視與弱勢的人權議題,弱勢族群(長期被漠視的吉普賽人)、兒少保護、愛滋歧視、精神病患的醫療人權(如我國龍發堂事件所暴露的問題)……。本案除了原告本身就是羅馬尼亞在地的公益團體CLR之外,以第三方參與歐洲人權法院訴訟的還有全球活躍的「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及歐洲醫權團體(Mental
Disability Advocacy Center)等數組NGO人馬,其參與成效斐然。
簡言之,司法固應保障人權,但人權面向相當多元,各NGO關注議題不同,各有所長,且適合參與訴訟來表達專業意見者也不以NGO團體為限。鑑於案件種類的複雜性、多元性及法律訴訟的專業性,想要避免職業法官的盲點並周延判決的視角,第三方參與訴訟應是未來「職務法庭引入外部參與」的實際可行方案!
自豪民主自由 海上人權不及格【摘要2018.3.21.中國時報】台灣四面環海,倚賴海洋維生,漁業是重要經濟命脈,但是多年來,政府縱容不良船東虐待、苛刻外籍漁工,已經到惡名昭彰的地步,致使台灣國際聲譽減損,實在不是進步國家的表現。
海洋不比陸地,各國都難以觸及管理,即使有《海洋法》等國際公約,但亦難有約束力。科技所賜,各國漁業單位雖能掌握漁獲量、漁船位置與路徑等,唯獨對漁工遭遇無法獲知。
就如同各NGO調查顯示,台灣確實對外籍漁工的管理,出現問題,但農委會只在歐盟祭出黃牌警告後,才趕緊設法加強非法捕撈的執法規範,如此被動到要在外部力量下做改變,莫怪INGO想訴求歐盟,別輕易拿開黃牌,否則無法促使台灣改善。
比較《國際勞工組織漁撈工作公約》與台灣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台灣都低於國際標準,以月薪為例,國際公約明訂最低薪資為614美元,我卻是規定450美元,還有漁工反映根本拿不到錢。
另方面,政府推動「攬才」,只考慮到高科技或高附加價值產業,卻忽略漁業基層人力。外籍移工簽約上的保障與權益也不足,不斷傳出台灣虐待外籍漁工或販賣人口傳言,台灣一向自豪民主人權,難道不該為此深自省思?在不重視漁工人權的聲譽下,還有誰願意為台灣漁船工作?
如今面對INGO、NGO質疑,台灣剝削外籍漁工、藐視人權,呼籲盡速改善。政府倘若充耳不聞甚至虛應故事,未針對法制面及結構性問題進行實質修正,要求船公司善待漁工,受影響的,不只是台灣的國際聲譽,台灣的漁業根基更可能因此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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