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台大應及時煞車


【摘要2018.3.24.蘋果】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延燒2個多月,所暴露出來的倫理與法律弊端,越見荒腔走板。台大校務會議今天將如何處理這些爭議,會決定身負公共任務的全台高教龍頭,是否有能力合乎倫理和法律基本要求,誠實面對並矯正本身所犯的治理錯誤,還是一錯再錯,成為歷史笑柄,走上末日之路。
當台大行政會議推選的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在遴選結果產生後出面高聲讚揚當選的台灣大獨立董事管中閔開始,就埋下了「副董選獨董當台灣大校長」的爭議和譏諷種子。
在遴選程序中,台大校方和遴選委員會未能盡責提供和充分檢視資料正確性,又在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釐清爭議的過程中,出現台大校方嚴重違反行政中立原則的貽笑之舉,已經足以讓社會大眾對台大心存質疑。
更可笑的是,在原先的利益迴避爭議上,當事人管中閔與蔡明興針對這只需35分鐘就可解釋清楚的問題上,不但選擇完全神隱並在臉書作些文青式回應,甚至還放任一群完全不面對具體事實與公開資訊的泛藍人士,以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的手法,把原本單純的遴選程序爭議,立即無限上綱成藍綠對立,企圖模糊焦點,無非是不肯負責「踹共」面對,因此才會引爆更多爭議,咎由自取。 
接下來接連爆發的違法兼職違法赴中擔任教職爭議,遲遲未能釐清甚至越滾越大的原因,也都是台大校方和政府機關長期語焉不詳的結果。當事人長時間不面對現實,卻在校務會議召開前夕,公然指控各種以公開資訊為基礎的媒體報導和檢方調查,是「政治恐攻」,儼然一副絕不受法律拘束的皇權聖君姿態,根本就是為學生做了最負面的民主法治示範。 
這種凡事動輒訴諸顏色政治的惡習,是台灣社會無法就事論事的深重惡瘤,台大校務會議若是沒有能力脫離這種卑劣的操弄手法,正足以證明台大完全沒有自行解決遴選爭議的基本能力,屆時更該由教育部基於《大學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律主管機關的立場,積極介入並予以矯正,才能防止台大走上末路。
《大學法》第1條固然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但《大學法》根本不保障毫無界線的自主,更從未容許任何學術教育機構以自主為名,據地為王,放任一群統治菁英無法無天,這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的真諦所在。 
換句話說,《憲法》固然保障學術自由,但《大學法》所規定的大學自治,必須是在法律範圍內為之,甚至,根據我國大法官歷來關於學術自由的解釋,「校長遴選」從來不屬於大學自治的保障事項,因此,在遴選過程中嚴重失職、未盡監督責任的教育部,更該基於《大學法》的授權,針對錯誤百出、荒謬至極的遴選程序與遴選結果,進行合法性與適法性監督。
大學自治是維護學術自由的手段,絕非目的,錯把無法無天的自主當自治,再錯把自治當目的,任由政商利益在完全不透明的校長遴選制度下從事醜陋的競逐,堂而皇之地將師生當成廉價勞工,才是對學術自由莫大的傷害,台大務必在末日誘惑下及時煞車,停止鬧劇。 
PS
1.        讓愚蠢無知又權力慾望失控的人,咎由自取吧。
2.        馬英九本身,知識水準低級,愚蠢無知又權力慾望失控,當上總統以後,落得昏庸無能的下場。
3.        優秀的高中生,就到國際學術排名比台大好的學校唸書就好,何必在乎台大的校長是誰。
4.         這十幾年來,國際評比,已經證實,台大的歷屆校長與教授,絕大多數是國際學術庸才,這是客觀真實。無須辯論。台大在國際上,可有可無,這種學校有何值得爭權奪利?
5.         事實上,管中閔的國際學術地位,在國際上,可有可無,一點都不重要,跟街友差不多,不知他現在活著有何人生意義?
評陳管論文抄襲事件【摘要2018.3.24.自由 蕭聖鐵】關於陳建良、管中閔的論文(下稱陳管論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ECFA)政策效果評估國際貿易實證」(2017/04/11),和張瑋玲的碩士論文(下稱張生論文)「ECFA貨品早收清單對台灣出口中國大陸之影響:差異中差異模型之分析」(2016/07/30),是否陳管論文有抄襲張生論文之嫌?
我們重閱雙方論文,並參酌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NATPA)的比較報告「Report of the Investigation on the Chen-Kuan(CK) paper(2017) and the Chang Thesis(2016)」(http://www.natpa.org/index.php/recipes/211-the-final-report-regarding-s-accused-plagiarism-case),結論是:陳管論文確有多重抄襲張生論文,有些部分原封不動照抄,有違反學倫之實。
陳管論文摘要寫道:「本研究是文獻中首次採用差異中差異模型,計算ECFA的政策效果,提供了不同於現有一般認知的實證結果。」這是違反事實。因為張生比陳管論文早九個月前就已發表的碩士論文,就是討論相近且重複的議題。更重要的是陳建良是張生的指導教授,陳與其他兩位論文委員校外教授,曾在2016年七月卅日就核准了張生論文。陳不可能不知道張的論文。陳管論文宣稱「首次」,實屬不實
觀諸陳管和張生的論文,張生論文嚴謹遵守論文寫作倫理。張引用陳管的部分,清楚標出「引用自陳建良、管中閔手稿(2016)」且都集中在其論文第四章第一節的敘述統計部分,共有五表六圖(分別是表4-1、表4-2、圖4-1、圖4-2、表4-3、圖4-3-1、圖4-3-2、圖4-3-3、表4-4、圖4-4、表4-5)。
另外張的指導教授陳建良也核准了張生論文內註明的「自行整理」、「自行計算」、「自行統計」、「自行分組」。也因此,別人若引用張生論文內張生的研究成果,就應該註明「引自張瑋玲(2016)」,或者加以括弧註明,這是任何一種論文寫作之最基本的學術倫理。
但我們看張清楚註明屬於自己做的圖表,卻出現在陳管論文,如張的「圖2-1」對應陳管論文的「圖1」。也如陳管論文「表3」的全部數據來自張生論文的「表4-8」、「表4-9」、「表4-10」等,卻看不到陳管註明表3是引自張的碩士論文。
在張生論文,有引用工商時報、自由時報、中央社等等的資料,張生將之編為表格分析。在陳管論文中也有引用一些相同報導,但僅在文內註明報導年度,沒有註明何月何日的報紙,也沒在參考文獻內一一列出。這種兩文內容極為相似,而後來才發表的陳管論文卻沒有註明出處,在文中很多地方出現。如張生的第十二頁、十三頁和陳管的第五頁、第六頁。我們高度質疑陳管論文在這一部分涉及抄襲張生論文,違反學術倫理。
另一方面,在參考文獻,管陳有十二篇,張生有廿二篇,有六篇相同。就管陳論文來說,已經有一半是相同的。這還沒有提到他們都有用到、卻只有單方列為參考文獻的部分。根據調查,台灣有關ECFA的學術論文至今不下兩百篇。
因此兩文的相同性很高。雖然陳管論文引用其他一篇碩士論文,就是沒有張的碩士論文。再說,陳管論文的分析模型「差異中差異模型」(difference in differences)沒有引用一些涉及此模型與其應用的國內外文獻資料及討論利弊,以強化他們論文的立論基礎與價值。反而張生卻引用國外文獻並討論國內有關「差異中差異模型」的相關論文。
陳管論文與張生論文之間的關係非常緊密,絕不能以張生參考文獻有列「陳管手稿(2016)」,就說陳管論文沒有抄襲。更不應該以管中閔曾有「不知道有這一篇文章」的反應,就說此陳管論文與管中閔沒有關係。掛名共同作者就需共同負責。否則楊泮池校長也不需因掛名共同作者的論文有爭議,而以放棄續任下台負責。
我們必須尊重學生的研究成果,明白列出學生(國際慣例),不應該出現陳管論文有高度抄襲張生論文、違反學倫的問題。這種基本學術倫理問題不嚴正處理,如何教導學生扎實做學問,台大又如何堪稱引領台灣學術發展的龍頭?教育部推行高教深耕計畫,也應該從這一點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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