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21.2012蘋果 顧立雄、蘇孝倫】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訴訟才可以進行,這稱為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二、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三、低收入戶被告經聲請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
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弱勢,避免任何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巨大壓力時,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但此等良法美意所建構的防護網卻在最中心處破了一個大洞,因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
但現實上因此出現許多重罪案件是在第三審完全沒有辯護人的情形下宣告定讞,其中甚至有部分是死刑案件,明顯地違反《憲法》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因為上開違憲規定而被剝奪程序保障的個案被告,先前曾由民間團體協助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但卻隨即遭決議不受理。大法官所持的理由是: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自己不選任辯護人,算自己活該,並非國家的責任!
這種說法其實就跟政府告訴人民,吃不吃含有瘦肉精的美國牛肉,消費者總是可自行決定差不多一樣荒謬。要知道,依照《憲法》的精神,國家不僅僅應消極地避免過度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其實國家更負有保護義務應積極地實現《憲法》承諾的價值秩序,而排除強制辯護在第三審的適用正是對人民的保護不足。
況且,如果依大法官的邏輯,既然現行刑事第一、二審被告也可以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申請法律扶助,那是不是可以乾脆將強制辯護制度全面廢除?
由於大法官的不受理決定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民間團體決定協助個案被告再次提出釋憲聲請,但聲請書遞出迄今卻如石沉大海。就在此際,司法院為因應兩公約在國內施行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其立法說明開宗明義表示,強制辯護應不分審級一體適用,雖未承認此乃《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當然,實際上已經是推翻了大法官先前的說法。
此一修法草案固然值得肯定,但我們不能就因此而放棄了個案的正義,還記得前面提到的那些曾被決議不受理,再次叩關卻迄今未獲大法官垂詢的案子嗎?我們擔心,大法官們打算將這個燙手山芋擱著,靜待修法通過之後,以法律已經修正,無解釋必要之類理由再次作成不受理決議,如此一來,這些個案就永遠失去了原本應該獲得的救濟機會!
如果《憲法》沒有辦法保護每一個人,那就一個人也保護不了。我們在此只能深切期盼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們,盡快受理上開釋憲聲請並負責地作出《憲法》解釋,而非以程序上的巧門規避人民託付之天職;
同時要求最高法院在大法官解釋作成之前,應為未選任辯護人之強制辯護案件選任律師或指派公設辯護人,避免個案不正義的情形重演;
最後,也呼籲立法者在大法官一肩擔起其釋憲責任之前,暫緩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因為國會應該是展現人民意志的場域,而非大法官的方便法門。 〔兩位作者皆為律師,並為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
李鈞震:.台灣的大法官,絕大多數缺乏國際學術地位,沒有崇高的國際學術地位,知識水準相當糟糕;蔣中正、蔣經國、李登輝執政時期的大法官,絕大多數都是獨裁者「踐踏人權」、「違法違憲」的共犯,他們嚴重缺乏社會正義感與道德勇氣,再加上沒知識,絕對是社會敗類,因此相當可鄙,完全不值得社會大眾信任。
「北監1020」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摘要3.21.2012自由◎ 洪英花】一、自由縱剝奪、人性尊嚴不容踐踏:馬英九總統98年5月14日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自由被剝奪之人,除喪失人身自由外,其生命健康權、人性尊嚴等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與一般人所享有者,並無不同(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參照)。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指出「兩個受刑人在7.6平方公尺(即2.299坪)面積的牢房中共同監禁是侵害人性尊嚴。」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核定每人居住空間0.7坪,法務部資料坦承目前每名受刑人使用面積約0.56 坪,顯不符合人道最低標準,而有違反公約第10條。
我國牢房空間配置,悖離聯合國、法務部核定標準及人性對待。更有立委指出,法務部秀出總統牢房照片,美國友人形容是50年前的美國監獄。
陳總統的司法案件無論是非曲直為何,在長期監禁下,有必要審視其身為人的基本尊嚴有無遭剝奪、甚至踐踏?!臺灣號稱「人權立國」,馬總統簽署兩公約且曾為法務部長,理應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規定,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實現,卻漠視卸任總統(或政敵)人性尊嚴遭此踐踏,臺灣國際形象斲傷,莫此為甚?!
二、殘酷與尋常的懲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生命權為固有權,我國憲法明定生存權保障,健康權為生存權之延伸,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憲法第15、22、157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5、7、8、9、12項參照)醫療人權指每個人都具有以人格主體者之地位,有尊嚴的要求醫療照護及保健。
美國為例,監所機構依法有義務提供受刑人充足的醫療照護,若醫療保健不當,違反憲法第8條「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聯邦最高法院曾認「監獄如果故意不關心受刑人迫切醫療需求,將構成憲法第8條之處罰。」法務部之前忽略總統醫療需求及舍房居住時間過長,已構成「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生命無價,任何受刑人之醫療照護皆應正視,滿足受刑人醫療需求為國家之責任。若陳總統照護及醫療保健呈闕漏,應審慎評估監獄行刑法第58條適用面。
三、天賦生命、不容國權侵害:國權侵害人權,是恐怖時代的產物。任何人皆無權因意識型態、理念不合、憎惡或偏聽少數人言論而剝奪他人之生命健康權。兩人1.38坪牢房致健康亮紅燈,若有不測,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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