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過失致死罪」太輕了

Gabriel Fauré - Ballade for Piano and Orchestra, Op.19
【摘要2016.4.28.蘋果 林忠義】八仙塵爆案造成15死、數百人燒燙傷的重大慘劇,法院很遺憾的僅能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10月,讓受害者心情激盪,嚴重斫傷其對台灣的法律感情!
民事法歸責原則除故意、過失外,在特殊情況下,尚且包括無過失責任,亦即無過失時仍應承擔起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核能發電業者基於其將危險帶入社會,既獲得利益,亦有機會透過價格、保險等機制分散風險,故在發電過程倘發生事故,造成周遭居民損害,即使技術符合當代科技水準(state of art),還是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核子損害賠償法》第18條便有此規定。
不過《刑法》的歸責原則卻非如此,《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彰顯《刑法》的歸責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而且是以故意為原則。這涉及到民刑事法所要達到的規範目的不同所致。
民事法尤其財產法著重在利益或風險分配,也就是民眾之間財產配置、轉移合理性的考量;然而刑罰是國家科人民以惡害,不僅有財產刑,更有自由刑,甚至生命刑,自然必須慎重再三。《刑法》何時要科以行為人刑罰,則要由刑罰目的觀來看,不管是應報或預防理論,都沒有科處一個連過失均無的行為人刑罰的根據。
蓋既然該行為人無犯意,亦無疏漏之處,在沒有偏差意念時,該行為人就無罪責,此時結果的發生無非是一意外,不應由行為人承擔刑罰,強行對其處罰,也無法威嚇一般民眾或讓行為人不會再犯,因無意念、無疏失,如何預防起?
至於何以以故意為處罰原則?此乃傳承自歐陸法系的基本理念,在眾人均應守法,亦普遍遵從法律規範之時,一旦有人破壞法秩序,當然震驚一般民眾對於法的信賴,若不加以嚴懲,眾人起而效尤,豈不重擊整個社會賴以生存的法律根基,是以行為人存有法敵對意識時,就有科處刑罰的基礎,且會科以較之過失犯明顯大幅度的刑罰,例如我國普通故意殺人法定刑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通過失致人於死則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過失犯的處罰,則限於對法益有較大侵害始有必要。這樣的制度設計方向上是正確的,有問題的是沒有將過失行為類型化,再搭配合理的刑罰!因為不是任何過失行為都可以被寬容,這可以從過失行為的程度及過失行為的結果兩個面向來看。
有些過失行為的疏失程度重大,甚至幾近於故意,例如超高速飆車蛇行闖紅燈,這種極端危險的駕駛行為所造成的傷亡;而有些過失行為則是造成重大傷亡,八仙塵爆案便是如此。在以上兩種情狀,絕不能輕易的以屬於過失犯罪而輕縱。
尤其是生命法益係處於個人法益中最高位階,那侵害生命法益,倘若是故意殺人,在法律本應科予最重的刑罰;過失致死部分,雖然主觀上沒有強烈法敵對意識,但涉及人命,也就是生命法益侵害的嚴重性,現行法定刑度在業務過失的情況下,最高竟僅是有期徒刑5年,對法益保護尚非周到,碰到上述情節重大的過失,將對犯罪人行為評價不足,處罰不夠,亦即罪刑不相當,自然會引起死者家屬或被害人的憤恨不平。
亡羊補牢之計,自是對於過失致死傷犯罪重新設計適當構成要件及刑罰,在業務過失、重大草率過失、巨大傷亡等,仿造日本《刑法》第208條之2重大交通違規致死傷規定的精神及刑度,最高科處有期徒刑15年,始能有效保護生命等重要法益,給予行為人應有的制裁,也給予被害人該有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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