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0日 星期日

濫權訴追致死

〔摘要1.30.2011自由 吳景欽〕江國慶在速審後,即遭槍決;經過十五年,被監察院與檢方認定是誤判。以現行法制而言,無法聲請冤獄賠償

因依據現行的冤獄賠償法第八條,只能在受無罪判決確定後才可提起,所以此案必得等到提起再審之訴,並將原先有罪判決撤銷確定後,才可提起冤獄賠償。

因此,沈冤是否得雪,恐得經過如此繁複的程序,更何況,再多賠償也換不回已經失去的生命;所以對相關人員的究責,才是給冤死者交代的最佳方式。

在民國八十八年之前,軍事審判法將軍事審判權歸屬於統帥權之下,也因此,此案發生時,由當時的司令為指揮,破案心切,竟將此案交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人員」偵辦,在急速破案的壓力下,不僅非法拘束人身自由超過二十四小時,並以各種方式為逼供

且在當時的法制下,軍事審檢機關不僅同隸屬於司令部,且所有的判決書與起訴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並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再加以軍事審判法的程序保障不足,審理過程的草率性,早已預示著誤判的可能性。

因此,造成冤罪的相關人員,從偵辦人員、承辦此案的軍事檢察官與審理的軍事法官,還有當初具有絕對指揮與核閱權的司令,在被告早已被槍決下,所觸犯者,已屬於刑法第125條第二項的濫權訴追致死之重罪。

由於相關人員仍可能執掌其位,甚或有當過部會首長者,為了避免由軍方自行調查,所產生的官官相護之現象,勢必得由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六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以重大治安事件為由,指定由特偵組為偵辦

若不及早為之,再過五年,恐將離於二十年的時效,而不了了之,這肯定使冤死者不得瞑目。(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參考資料:

槍決冤殺 軍方酷刑逼供

江國慶冤死 一定要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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