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7.2.蘋果
周偉航】《財團法人法》的立法在國際反洗錢的壓力下終於完成。這法律條文多數沒有爭議,但因是否納管宗教團體而在立院引發了一陣口舌之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意見,就是由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所提出的「佛法超越憲法」一說。雖然國民黨立委吳志揚也提出類似主張,但其論述不如林岱樺「激動」,也就沒那麼吸睛。
林岱樺的「佛法超越憲法說」當然不會被法學界接受,甚至宗教學界也不會接受,單純就是信仰者的自以為是,不過我們還是可以藉由這個主張來反思,就是一般人眼中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到底存在多大的扭曲。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有「人民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3條為「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明顯是落實在個人層次的自由平等權。那為什麼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呢?因為這是種個人的內在選擇,在沒有影響到他人的狀況下,的確很難去干涉其自由。
但,「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很容易質變成為「我信仰的宗教團體有自由」,甚至是「我信仰的宗教團體超越一切,誰都不能限制」。
宗教團體當然也有某種程度的自由,但宗教團體已經跨出個人,是個社群,在內部會有人與人的交流,也可能和外部(非信徒)有交流,這就會有更複雜的法律關係,需要受到限制。
講白點,就是「人多」時就會有錢的問題,有錢的問題,就會藏污納垢。那這時該誰來管呢? 像林岱樺的「佛法超越憲法」說,就是主張國家法律不能管宗教團體,宗教團體可以自律。
「理論上」好像是這樣,但你出家眾還是用中華民國的錢和水電,佔的是中華民國管理的土地,只要有「俗事」,戒律就會不太靈光,因為涉及了其他非信仰者,他幹嘛理你的戒律?在昔日的協調工作中,我就碰過出家眾開「寺產車」追撞「俗人車」的案子,這戒律面上來講,怎麼解決呢?用福報折抵車損嗎?
除非出家眾獨立建國,否則跨宗教的憲法就會超越單一信仰的戒律。戒律先是用來約束信徒個人,頂多規範信徒之間的互動,如果信徒出包,甚至會將他逐出信徒群體。那這個「人」如果涉及利用宗教團體的資源來跨國洗錢,該怎麼辦?
林岱樺如果是代表「回教黨」發言,或許還有一點道理,但拿佛教當例子,就有點不知所云。最古早的僧團,會有「寺產」這種東西嗎?「神」、「佛」本身應該沒什麼問題,有問題的都是「人」。我想這句話就算無法說服非信徒,至少也能說服信眾吧?
宗教團體雖然掛個宗教之名,但也還是人的集合,人一多,當然就有好有壞,宗教團體這法人也就可能為善為惡。《財團法人法》管不了,那因為「宗教營利事業」長期抗爭。而過不了的宗教團體專法,又是否可以盡快上路呢?
PS:
1.
哪一個法條上講,宗教團體不需遵守法律?
2.
許多人反對宗教法,主要是因為選票,這是爛政客。
3.
許多人反對宗教法,主要是因為廟產很多,想要長期霸佔,有利可圖,滿足私慾、利慾薰心。
4.
慈濟功德會,錢很多,其實是一種詐術,騙來的。其權貴階級心中難以放下財富,不願意給社會大眾檢視。其他廟產多的宗教團體亦同。
5.
宗教團體,匯集許多信徒,也是一種選票,因此也是一種權力。大甲媽,長期被黑道控制,也控制選票,董事長長期喝花酒,媽祖都支持他當董事長?若是如此,大甲媽很色啊,很黑啊。
6.
為何信徒無人指責大甲媽很好色?還是神明被人類操控?只能說大甲媽的信徒們,社會正義感薄弱,文化水準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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