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dim Repin - Beethoven - Violin Sonata No 7 in C minor, Op 30
【摘要2016.5.11.中時 宋燕輝】日前,馬英九總統在接見日本安倍首相胞弟岸信夫時表示,台灣與日本就沖之鳥海域與漁權之爭無法解決的話,雙方可透過國際仲裁方式處理。
依國際法規定,各國不得採取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之方式去處理國際爭端。此外,受聯合國憲章與其他國際公約或協定相關條款之約束,有爭端存在的國家應採取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司法訴訟、以及其他和平方式尋求解決。
就實踐而言,一旦國與國間發生爭端,首先進行的解決方式是透過協商。當協商無效時,爭端方才可能考慮採用其他方式。如果爭端兩造合意採取仲裁或司法訴訟方式,此爭端獲得解決的機會最大。如果爭端一方不同意,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就變得十分困難。
採取片面強制國際仲裁的要件是在爭端發生之前,兩造在批准或接受相關國際條約之約束時,就已經同意包括仲裁在內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國大陸與菲律賓就南海爭端之仲裁案,以及印度與孟加拉就孟加拉灣的海洋劃界案就是兩個例子。處理與海洋爭議的司法或準司法機構包括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庭、常設國際法院、或依相關規定所設立之仲裁庭或特別仲裁庭等。
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一貫所作「在平等與互惠條件下」尊重國際法的官方聲明,台灣是有義務採取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其他和平方法尋求與日本解決沖之鳥海域與漁權爭端。日本身為聯合國會員,也是海洋相關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因此,也有義務採取聯合國憲章與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爭端和平解決方法與台灣解決海洋爭議。
台灣向日本提出仲裁要求之前就爭端進行協商。如果兩方協商達成協議或諒解,例如,日本維持沖之鳥是島嶼且可擁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的主張,但台灣維持沖之鳥礁是岩塊,因此不能擁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的立場。基此,台灣漁民可在此爭議海域行使捕魚自由,日本公務船也不採取驅離或扣捕台灣漁船的作為。此種妥協的爭端解決方案是有可能處理當前台日爭議。但台灣與日本政府接不接受此方案是一個問題。
倘若進行協商多年沒有結果,那麼走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就變的有必要。但此爭端解決方式將面臨一些政治與法律的困難,其中包括台灣不是國際法院規約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日本採取「一個中國」的政策立場、日本認為其沖之鳥海域主張無爭議、日本不接受台灣仲裁要求、以及台灣在國際司法機構所面臨之訴訟地位等問題。
儘管如此,由於台灣是「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的正式會員,是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聯合國跨界與高度洄游魚種協定》、《保育與管理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種公約》有關爭端和平解決機制的規定,台灣可向日本提出仲裁要求?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定是比照適用至與海洋相關之公約或協定;再者,聯合國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第20條明文規定,此法庭應對非締約方之實體開放。基此,如果日本願意與台灣達成協議,將沖之鳥爭端送交國際海洋法庭或其他仲裁法庭處理,或許這也是一勞永逸的方案。新政府有必要積極、深入研究台灣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沖之鳥爭議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作者為中研院歐美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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