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Berlioz - Roméo et Juliette, Partie II,
Wiener Phil., Colin Davis
【摘要2016.5.5.蘋果 宋燕輝】台灣漁船「東聖吉16號」於上月在西太平洋日本稱之為沖之鳥「島」,我國稱之為沖之鳥「礁」的四周水域(日本主張為「專屬經濟區」(EEZ),但我國認定為「公海」)作業時,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扣捕,經船東繳付保證金後獲釋。
針對此扣船事件,馬英九總統二度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提出嚴正聲明,並要求行政院採取措施,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用語,未來均稱為沖之鳥「礁」,而非沖之鳥「島」。
日本外務大臣岸田文雄召開記者會表示,沖之鳥「島」是日本最南端的「島嶼」,無法接受台灣「(該處)不是島而是岩礁」、因此不得劃設200海里EEZ的「片面主張」。
究竟稱呼沖之鳥此地物為「島」或「礁」與決定其法律地位和所可主張海域和海洋權利有無一定關聯性?稱呼為「島」就一定可以主張EEZ嗎?稱呼為「礁」就不得主張EEZ嗎?
澳洲之「大堡礁」雖稱之為「礁」,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此礁不能主張EEZ嗎?另外,法國位於東太平洋之克利珀頓島雖稱之為「島」,依據《公約》,此島可否主張EEZ?
同樣的,美國位於中、西太平洋的偏遠離島,例如,貝克島與豪蘭島,都稱為「島」,美國也的確主張EEZ。但此主張被質疑違反《公約》規定,認為是美國的「過度海洋主張」。
事實上,「島」或「礁」的名稱並不是決定此地物法律地位的關鍵。「島」或「礁」都是「島」,因為他們都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且係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如果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且係自然形成的「岩塊」,那麼此「岩塊」也是「島」,受《公約》第8部分島嶼制度的規範。但重點是,此公約第121條第3項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塊,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
如果被日本稱之為沖之鳥的「島」真的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那麼沖之鳥「島」就不是「岩塊」。因此,沖之鳥「島」的領海、鄰接區、EEZ和大陸礁層應按照《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反之,即使被日本稱呼為「島」的沖之鳥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那麼,這個「島」是被歸類為「岩塊」的島,無權主張EEZ或大陸礁層,但可主張領海或鄰接區。
日本是有權稱呼沖之鳥為「島」。但日本要為此「島」主張EEZ就必須正確解釋與適用《公約》第121條第3項規定。日本於1996年批准了此公約,受此公約約束。由沖之鳥「島」的地理事實而論,吾人可以確定此「島」雖然是島,但也是「岩塊」,因此不能主張EEZ。
法律上可以確定,日本自沖之鳥「島」領海基線量起劃定200海里EEZ的作法違反《公約》規定。也正因如此,日本扣捕「東聖吉16號」明顯已違反國際法,台灣有權依據《公約》第87條
(公海自由)和第121條(島嶼制度)規定與日本進行交涉,要求日本履行其條約義務。
護漁不是這樣護的【摘要2016.5.5.蘋果 陳賜良】錯用紛爭解決的程序方法不但無法解決紛爭,更可能因紛爭解決程序方法的使用不當而讓雙方當事人都付出極大的代價。
這次拉法葉等艦艇的出動,目的應是在解決我國辛苦漁民們漁業權的受侵害,連帶我國國格及尊嚴受損的回復。這是個國與國間的國際紛爭,更應該審慎選擇最妥適的紛爭解決程序方法,不得草率行之。國內紛爭解決專業人士幾乎沒有,致令我國不論是國內或國際的紛爭,政府常用錯解決的方法。此次拉法葉艦護漁便是個錯誤的國際紛爭解決的決策,論述如下:
一、紛爭解決的程序方法有千百種,而最基本的就是溝通與談判,孫子云「戰爭的最高意境,是不戰而屈人之兵」,溝通與談判是其中的一種,百戰百勝仍不如不戰而屈人之兵。國際間一旦國與國間有任何摩擦,聯合國給的建議就是對話、溝通與談判,任意兵戎相見違反紛爭解決的基本原則,也會降低日後和諧解決紛爭的機會。
二、民氣可用,既然是氣,指的當然是情緒。解決紛爭另一個極重要的原則之一,便是管理好己方的情緒,妥善處理對方情緒,不論是己方情緒的管理不當或未妥善處理好對方情緒,都將讓紛爭的衝突性升高,問題無法解決。
因此妥善的處理好情緒始能有效解決紛爭,達到希望完成的紛爭解決的目的。就本件而言,也就是達成可以保障我辛苦漁民們漁業權的目的。漁民受辱情緒高漲理所當然,然而做為領導者的政府,應引領民眾管理好情緒以便真正的解決問題,如此始能達到真正可以護漁的目的,否則除了護不到漁,更將讓整個國家一起陪著付出慘痛的代價。
三、出艦護漁,兵戎相見,難保不會有擦槍走火的意外發生,增加升高衝突的機會。即使意在宣示,應有更好的宣示方式,「權力遊戲」的模式並不利於紛爭的解決。
四、另外,出艦護漁容易引來周邊鄰國甚至國際上因為紛爭而起的選邊站效應,比如中國可能選擇支持我國,美國及亞洲鄰國則可能選擇支持日本,一旦產生選邊站效應,那衝突也將升高,衝突的時間將會持續更長更久,和諧解決的機會將更渺茫,不但護不了漁,漁民同胞們的損害將更巨大。
五、再假設日本仍固執己見,堅持其領海範圍主張權利,而對我艦艇攻擊,不知我國政府又將如何應對?開戰以對?或更無尊嚴的退避回航?
六、解決紛爭應朝最有利自己的方向思考,尤其國際紛爭的解決更是草率不得,我政府莽撞行事,浪費公帑,更無法解決紛爭,就更不用說護漁了。最後只會弄得自己灰頭土臉貽笑國際,豈能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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