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真的無關乎主權與人權嗎?

〔摘要3.4.2011蘋果 黃國昌〕針對菲律賓依「一個中國原則」將14名我國公民遣返中國之事件,儘管我國政府已表達強烈的不滿與抗議,惟菲律賓總統仍強硬地表示「沒什麼好道歉的」。

令人驚訝的是,我國部分的法界人士以中國與菲國間簽訂有引渡條約為理由,認為本事件純粹屬於國際管轄權之爭議,無關乎主權,亦不必慮及中國刑事人權低落的現實,力主菲國處置並無不妥。

05年所生效之《中菲引渡條約》的規定,當中國依該條約請求菲國「引渡」(extradite)並提出符合條約第7條所定之文書(包括,當被請求引渡人僅是被控犯罪之嫌疑人時,必須提出由請求引渡國之法官或其他有權機關所核發之拘捕令)時,若菲國正式作出「符合條約所定要件之認定」,菲國的確將面臨必須履行其在條約下對中國所負義務的問題。

然而,真正的問題焦點是:我國14位公民果真是被菲國依《中菲引渡條約》規定之程序,被「引渡」至中國嗎?菲國決定將14名我國公民送至中國的舉動,真的只是在履行公約義務嗎?

事實上,當菲律賓於22日不顧該國上訴法院所已核發之「人身保護令狀」,悍然將14名我國公民送上直飛北京的包機時,其所適用的,根本不是「引渡」程序,而是單純的「驅逐出境」(deportation)程序,兩者存有根本的不同。

依引渡條約所踐行之引渡,固然係依請求引渡國之請求,將符合要件之犯罪嫌疑人移送該國;但由菲國透過片面行動所為之驅逐出境,則僅是將人逐出菲國國境,遭驅逐出境後,該人理論上可以前往任何願意接受其入境的國家,慣例上則是將該人移送至其國籍國或習慣居所地國。

在本案中,北京政府對菲國所提出之主張,正是14名犯罪嫌疑人係「中國國民」,因此應該移送至中國!亦是由於如此,菲律賓才會依「一個中國原則」,將該14人「遣返」至中國,而非「引渡」至中國!

究明整個「遣返」14名我國公民至中國的過程後,除非願意接受與菲國相同認知的「一個中國原則」,否則還能主張整個事件無關乎主權嗎?

更值得吾人省思的是,當14名我國公民於北京下機時竟被罩著黑頭套、活像個俘虜的照片曝光時,菲國關心人權的有識之士已出現批評該國政府決定將人遣返北京之聲浪,質疑中國司法體系之公正性,憂慮該14人無法得到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呼籲北京政府應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公平正義。

當菲國輿論面對自己政府之無理舉動,所可能導致他國國民陷入一個不公義的審判體系,都能站在刑事人權保障的高度,提出如此深刻的反省時;反觀我國若干論者漠視事件本質、罔顧人權保障、唱和中國觀點之言行,實令人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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