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 星期三

未揭露管中閔、蔡明興利害關係 競爭不公// 教部:台大有重大過失


【摘要2018.4.29.自由】教育部決定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引發台大校方、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大動作反彈,不過台大也遭外界抨擊「耍大牌」不回應社會疑慮,教育部昨直指,台大明知校長被推薦人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之間具有特殊利害關係對其他被推薦人形成不公平競爭,顯失公正,遴委會之組成及程序也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教育部針對管案召開跨部會專案諮詢小組,針對教育部對大學的監督權限、大學自治、利害關係人利益迴避、資訊揭露、校外兼職等爭議,引用憲法、大法官釋憲文、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法等規定,詳實地進行法律分析。
具體指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有「公正作為義務」,遴選委員執行職務不得有偏頗之虞,亦即透過利益迴避制度的建立,實踐執行任務的公正作為。
台大依法對於管中閔兼職有准駁及監督之責,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董及其與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蔡明興的重大利害關係,知之甚詳,台大應主動提供給遴委會審議,但直至遴選程序終結前台大均未曾對遴委會揭露管與蔡的重大利害關係,顯有重大過失
對於台大及遴委會一再抨擊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人事案是傷害大學自治,依司法院第五六三號對憲法大學自治的解釋,大學自治是指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校長遴選是組織性事項;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公立大學受全國納稅人委託,建立學術誠信是大學必備的基本準則,大學校長是學校領航人,自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
對教育部提出的法律評析,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在媒體投書表示,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有相當的監督權限,合法性無疑問,整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中,校務會議是大學內部最高權力機關,應負有不論是針對有關校長遴選的應遵守程序、實體標準、或爭端處理之責任與義務
律師黃帝穎指出,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就是在談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對大學自治事項,國家有盡適法性監督權責,並非讓大學變法外之境,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完全依法行政、於法有據。
PS
1.        教育部相當不智,只要公開說明,這次台大校長遴選的模式是典範,以後所有的台大校長,在遴選時,與遴選委員之間一定要具有特殊利害關係,所有參選人都必須具備企業獨董資格,這樣不就都公平了?
2.        第二,以後台大均不可對遴委會揭露管與蔡的重大利害關係, 同時台大校長一定要在中國兼職。
3.        如此,管中閔會自動知恥而退。
4.        同時教育部應該審核遴選委員的底,驗證出這是一群缺乏國際學術地位的庸才,以後才不會有紛爭。
5.        教育部最大的愚蠢是,沒有要求蔡明興舉行公開記者會說明。
誰在踐踏大學自治?【摘要2018.4.29.自由】管中閔先生在被教育部認定遴選過程有重大瑕疵,決定不予聘任後,昨天發表了聲明,名為:「我們必將贏回大學自治」。這題目,訂的不壞,問題是「我們」這主詞所指是誰?近百年的人類歷史告訴我們,不論追求正義的過程如何蜿蜒曲折,最後的贏家,絕對不可能是一小撮的共犯結構。
為什麼這麼說呢?管先生的最新聲明,剛好提供了鐵證。這篇文字大致有三個重點,一是指控教育部違法踐踏大學自治;二是媒體不實指控,政府濫用權力;三是結論,他將與台大師生站在一起,絕不妥協。大家不妨就以這三者作為架構,逐一來做檢視,讓事實獲得更充分的釐清。
針對第一點,管先生宣稱踐踏大學自治將載入史冊,這次台大校長的遴選,確實踐踏了大學自治,但踏出這毀滅性第一步的是誰?沒有別人,正是管中閔自己。做為爭取成為校長的參選人,從校務會議到遴選會議,整整兩個階段的選舉程序,明知有主動揭露的義務,管先生卻遮蔽了台灣大獨董、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身分,明知與遴選委員蔡明興有重大利害關係,雙方卻全不迴避。這些膽大妄為的行徑,何曾將大學自治的價值放在心上?甚至不惜一腳將其踏個粉碎。
不只如此,台大若干掌握治校權力的人,在過去的這三個多月,緊跟在後,再對大學自治踏上好幾腳。包括,遴選委員會召集人陳維昭在一月三十一日的會議,即使與會委員表達異議,仍不極力彌補適法疑慮,卻耍弄大老權威,以難以判斷瑕疵影響為由,企圖杜悠悠之口;還有代理校長郭大維在三月二十四日的臨時校務會議上,不思公正議事,讓提案人之一的學生代表發言說明,即逕行擱置所有校長遴選議案。
這些違反常理的作法,讓人「理解」到2017年六月,在台大尚未同意之前,管中閔已經到台灣大違法兼職,台大在東窗事發後,毫無追究,是「原來如此」。至於從不避嫌「挺管」的遴委會,前晚針對教育部的聲明內容,未經全體委員同意,即假遴委會之名發出,其濫用權力至此,早該解散,居然還敢頑抗主管機關的依法監督。
以上匪夷所思,衍生出一個大問題:台大現在究竟被什麼樣的勢力所把持?領取巨額人民稅金補助的台大,可以放給這種扼殺校園民主的少數惡勢力,去假「自治」之名、行割據之實?
針對第二點,過去這一百多天,凡有關管中閔違法疑慮的指涉,幾乎都有明確的來源或具名對象,想要成為台大校長的管先生不需要回應指控,說明哪一點不實?甚至記者走到面前,管先生寧願給「爺們」T恤簽名,也不願受訪解釋,果然是爺!而一個躲在台大既得利益階層、國民黨立委、中國國台辦背後的人,有資格與條件治理台大這種指標型的學校?又是誰把純粹的校園爭議,刻意帶往政治化?
針對第三點,管爺說要跟台大師生站在一起,應該先問有多少台大師生要跟他站在一起?監察院目前正就管案展開調查,北檢的偵辦行動早已開始,管先生也可以循行政、司法途徑進行救濟,這些才是文明社會可昭大信的最優先選項
要不要站在一起,跟誰站在一起,如此的自家旗語,拿回去那個利益糾結的「小圈圈」裡揮吧!
大學自治不是撒手不管【摘要2018.4.29.自由 謝捷晃】教育部以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有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駁回管中閔聘任案。一如預期的,國民黨與保管人士猛批教育部侵犯大學自治,踐踏學術自由。然以實例觀之,大學自治豈可無限上綱?
筆者之前任職的學校,因爆發財務危機,校長請辭,學校董事會提報校長代理第一順位的教務長為代理校長,教育部審查後以違反學校組織規程為由駁回,要求董事會重新提報合格人選。
校方收到教育部公文後檢視相關法規發現,學校的組織規程明文規定,教務長、學務長需具教授資格,總務長需具副教授資格,而該教務長是副教授,教育部駁回有理,所以重新提報也是副教授的總務長擔任代理校長,教育部就無異議的核准。
經此事件,學校檢視校內人力狀況,修改組織規程陳報教育部,將教務長、學務長資格放寬為副教授,同時也放寬系主任資格,但教育部對前者無異議,放寬系主任資格則以違反大學法為由駁回,學校只得依教育部函示重新修改提報,終於獲得教育部核備。
這是在馬政府時期的實際案例,當時學校對主管機關的決定,都虛心受教並改正,不認為教育部侵犯大學自治。連私校大學的代理校長與基本重要法規,教育部基於主管機關權責,都有權把關了,何況國立大學主要經費來源是納稅人的錢,主管機關如發現遴選過程有問題難道不能過問嗎?
候選人擔任有給職的獨立董事,和遴選委員有共同利益關係,因為沒有揭露,遴選委員等同是在資訊不充分的狀態下投票,這樣沒有問題嗎?
大學法第九條規定,遴選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難道教育部只能像藍營名嘴說的:「大學選出了校長以後,教育部其實只有蓋章發聘書的份」,照單全收,不能駁回嗎?
1994年大學法修訂後,過去國立大學校長由官方指派,改採各校舉辦校長遴選,以落實大學自治精神。如今大學自治已是國人的「普世價值」,但也不能無限上綱。從去年開始,包括台大、陽明、文化和高醫等校,校長遴選之路困難重重,教育部應趁機檢討校長遴選機制與相關法規,在尊重大學自主的同時,也讓遴選過程更加嚴謹,以減少爭議。(作者為前高鳳數位內容學院代理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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