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翻轉貪腐無罪王國 速訂餽贈罪


【摘要2018.5.12.蘋果 林達】前天,台灣高等法院將一位「2億抽佣4千萬女課員」改判無罪(原判13),引起譁然,重重打了反貪腐一巴掌。高院認為,女課員審查祭祀公業雖然是「職務行為」,但是跟收受千萬巨款「沒有對價關係」,只是「兼差」,因此改判無罪。無罪也就算了,但幾千萬元巨款,也因此免沒收、免追繳,等於宣告收入合法。我猜想,也免繳稅了,這筆收入比薪水多上幾百倍。
幾千萬元是巨款,業者為何願意給承辦女課員?小學生都知道,因為這是常識。有誰會相信是「仲介」那筆祭祀公業土地的「佣金」?
偏偏法官信了,他只好蟬聯恐龍王。但其實,真正的問題在於,我國收賄罪立法太爛了!如果收賄罪不修改,就算國民參審司改通過,只不過多拉6位老百姓來,統一換上恐龍套裝,照樣判無罪後大家再互罵口水一番。 
因為,我國現行的公務員收賄罪,對於公務員因職務身分收受顯不相當的饋贈,存在巨大的漏洞。整部立法就是一張漏洞百出的破網。
廠商業者給承辦人餽贈或利益,說穿了就是「買通」、「放餌」或「感謝」,只要收受超過一定程度,在美國和德國都是犯罪。美國聯邦《刑法典》18 U.S.C. § 201(c)的「不當餽贈罪」(gratuity),德國《刑法》第331條的「基本職務收賄罪」,都是處罰這種行為;而且如果收賄的目的,是要「違背職務」的話,就要加重其刑。立法例上,美國和德國的收賄罪,是從「基本款」層升到「加強版」的完整截堵。標準明確沒有漏洞,而且司法判決清楚。但法律移植到台灣,就變了樣!
在我國,「基本款」消失了,「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和「違背職務收賄罪」也變調成了「併立互斥型」;最怪異的演變是,兩罪對於「對價關係」都同等要求了最高等級的證明。所以,公務員收賄只要否認「有對價關係」的話,法院要確認「有對價關係」難上加難(除非白紙黑字書面契約或監聽錄到),難怪案件上訴爭執不斷,流浪法庭10幾年,還衍生出「具體特定職權說」、「法定職權說」到「實質影響力說」等紛擾。
20年來,每次貪污案出了「恐龍判決」或「政治迫害判決」,就是一陣撻伐,反覆循環不已,有的不甘入獄,有的樂逍遙在外刑法學界早已倡議修法,全都泥牛入海。歷來執政黨和立法院裝睡叫不醒。再這樣下去,台灣只會虛耗,年復一年地繼續在「民粹」和「恐龍」間鬥爭混亂。
要徹底解決問題,不能再靠司法,應從立法下手,進行反貪腐修法。無論美國的「不當餽贈罪」和「行收賄罪」,或德國的「基本職務收賄罪」和「加重職務收賄罪」,都是能有效「截堵」貪腐漏洞的立法例,我國應該仿效。 
學界早有建議,直接增訂「不當餽贈罪」,此罪其賄賂與職務行為間僅須具有關連性(linking,原因結果關係)即可成立;此外,排除較小金額的饋贈(留待公務員倫理規範與懲戒處理);而且,刑度不必過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夠用,若確有違背職務行為再加重就好。
最後想提醒,我國政府將在今年8月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向國內外呈現,並接受國際審查。但是,收賄罪七零八落,無罪判決連環爆,到底要拿甚麼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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