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恣意擴權的國發會

【摘要2017.10.10何明諠】國家發展委員會新任主委陳美伶在9月初上任後,隨即宣示了國發會未來的政策走向。而其中一項新政策,即是國發會「即日起」成立「個人資料評議中心」,以擔任「跨政府機關間」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協調平台。這個「即日起」施行的政策,不僅在國發會的網站上可見,網路上也已有公文流傳。
我國目前並無隱私專責機構。法務部雖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解釋機關,但《個資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則散落其他政府機關。分散的主管機關,不僅造成《個資法》的適用落差與眾多爭議,更連帶使《個資法》及相關的科技政策欠缺完整、定期的監督或修訂。 
但問題是,縱然台灣的個資保護有不少缺失,也不表示它們就該由國發會成立「個人資料評議中心」來改善。明眼人一望即知,這樣的單位存在幾個重大的法律或責信問題: 
(1)無授權法源:無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皆未賦予國發會就「現行法律適用分歧」時進行協調的職權。倘若個資評議中心的協調能「解決」政府間《個資法》適用分歧的問題,則該中心豈非實質上已具備統一解釋《個資法》的功能嗎?
如此,國發會又置法務部掌理「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見《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2項)的地位於何處?國發會是打算越俎代庖,架空法務部職權嗎?
2)無透明性:縱使退萬步言,僅就其設立目的而論,也仍有黑組織的問題。個資評議中心的目的是要協調跨政府機關的個資傳輸;一般而言,這類的資料傳輸因不需資料當事人同意,當事人難以掌握其資料流動,從而需要比較嚴謹、透明的機制。
然由國發會網頁觀之,不僅只有百餘字的介紹,且更全然未提及人員組成、協調程序、協調結果等基本資料。這般黑箱、不透明的機制,人民又要從何確保自身權利有受到足夠保障?
3)無獨立性:最後,國發會轄下的個資評議中心也毫無獨立性可言。遺憾的是,如何維持一定的獨立性,向來是他國在設立隱私專責機構時優先考量的問題。試問,這類攸關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單位,倘欠缺獨立性,人民要從何相信其能提供公正的機制解決問題?
國發會本身的人事、運作皆受行政院指揮,本非獨立機關;而個資評議中心更是「國發會的法制協調中心的轄下單位」。 從任何角度觀之,該中心都是只見上方層層官僚,不見獨立的單位。國發會當真認為這樣協調出來的結果有任何公信力嗎?
因此,有鑒於個資評議中心上述無合法性、無透明性、無獨立性、從而無正當性的狀況,國發會理應即刻廢止這個僅是恣意擴權心態下所設立的單位。
最後的最後,我國《個資法》從未徹底阻絕政府間資料傳輸的可能,多數人也皆能體諒政府機關間可能多少有個資流通的行政需求。但在當前體制,要落實《個資法》資料傳輸的要件,若非交付法務部統一解釋,即是應及早設置隱私專責機構。

如國發會這般任意成立單位,恣意宣稱職權範圍,非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只凸顯了政府為求自身行政便利,而罔顧人民權益的可能。國發會應即刻停止這樣的政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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