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10.10蘋果 林春元】亞洲水泥新城礦區的礦權展限處分,因為引起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爭議,而由被霸佔土地的太魯閣族人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於9月初駁回訴願,理由是原展限處分沒有違法。
這個結論並不意外。早在去年11月行政院的研商會議中,已作成「礦業權展限階段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結論,訴願只是為該會議結論背書而已。行政院認為亞泥展限沒有違法的理由,主要是來自於《礦業法》第31條規定礦權延展原則許可、例外不許可的規定,據此環保署與經濟部向來認為礦權展限處分是依附在原處分上,並非新處分。因此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自然也不必適用《原基法》第21條之規定。
事實上《礦業法》第31條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儘管原則上許可展限,但規定若有《礦業法》第27條、38條2-4款與57條第1項情形,可以駁回。
27條第6款規定,「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就此而言,如果亞泥現在使用的土地是屬於太魯閣族傳統領域,依照《原基法》21條,是屬於未經原住民族同意不得開發之土地。據此,應該符合《礦業法》第27條6款之規定,屬於法律禁止採礦之地域,經濟部應駁回申請,行政院也應該認定原處分違法。
此外,《礦業法》38條第2款「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與57第1項礦業工程有妨害公益時之規定,都賦予主管機關在決定展限處分的裁量權,使主管機關得以權衡展限的公益影響與對私人的衝擊,予以適當裁量。因此除非裁量顯然違法,原則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在亞泥案中,駁回展限之申請固然會對於亞泥的經濟收益以及其員工的工作、甚至國家的經濟成長有影響,但可惜的是,經濟部審核時是否顧慮到亞洲水泥繼續開採,對於太魯閣區域環境的影響破壞?是否至少應該透過環境影響評估確認?
更何況,亞泥礦區不當取得土地使用,造成太魯閣族人土地被佔用40年,遭受到嚴重的財產權、居住權、文化權傷害。這些難道不是應該拒絕延展亞泥礦權「公益」理由嗎?難道我們對於行政院的期待就只是「不違法」,就可以犧牲台灣的環境資源與原住民人權嗎?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不僅可以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更應該以高格局衡酌各種公共利益,判斷原處分是否不當。 很可惜的是,儘管台灣近幾年高喊環境立國、人權立國,卻沒能使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重視經濟發展以外的重要價值。本案即將進入訴訟程序,期待法院能看到《環境影響評估法》與《原基法》的精神,減少礦業惡法的繼續危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