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法院兩套標準 樂陞5董監脫產

【摘要2017.9.25.自由】爆發超過一年的樂陞案,從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未能履行交割案到樂陞證券詐欺案,求償人數近兩萬人,合計求償金額達86億餘元,且牽扯到三位重量級獨董。
負責替樂陞投資人求償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樂陞案可說是資本市場有史以來最複雜案件,但法院對於核准假扣押的聲請有兩套標準,「兩個標準等於沒有標準」,已有五位被告董監事脫產成功才被裁准假扣押,這不僅損害被害投資人權益,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問:我國對投資人保護做得如何?
答:在全世界的保護機構中,除了台灣之外,沒有一個是幫投資人打團體訴訟,在其他國家,這是律師的業務,不像我們,提供的訴訟服務不但免費,且強而有力,主因是台灣自2003年實施投保法;其他國家保護機構功能類似存保,就是當證券公司倒閉時,出現已賣出股票卻拿不到錢的善意投資人,保護機構才負責賠付(賠償付錢),相較投保業務是非常單純。因此台灣保護機構強大功能,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
問:樂陞案有獨董脫產,是出現什麼漏洞嗎?
答:投保中心幫投資人打團體訴訟,除打贏官司外,更重要的是要拿回錢,但打官司曠日廢時,以台鳳民事案來說,打了17年才拿到一審判決,陞技、太電等案也都超過十年,現在連一審都還沒判,將來拿到勝訴確定判決時,已難確定被告是否有錢可賠,因此一開始就要聲請假扣押,可是目前法院對於是否核准假扣押的聲請,卻有兩套懸殊標準。
比較寬鬆的是只要聲請人能說明,因請求金額巨大,被告所得及資產顯不相當,將來一旦勝訴恐有不能執行之虞;若按此標準,投保中心聲請的假扣押都可被核准,因請求金額都很高。
但法院有另一套嚴格標準,我們得舉證被告有脫產行為,法院才會准許;因得先有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裁定,才能據以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調被告所得及財產,才有機會知道被告財產有沒有異動,若法院沒准許,投保中心如何能舉證?就有如不先給我雞、怎生得出雞蛋?
這兩套標準都被法界廣為採用,「兩個標準等於沒有標準」;甚至同一案件、同一被告,由同一個法院的同一個法官,在不到一個月內,因採取不同標準,而做出准、駁兩個完全相反裁定
法院採用嚴格標準,無異給被告完成脫產的充分時間;投保中心只能事後補救,再去打官司,撤銷被告跟第三人詐害債權的行為,被告脫幾筆財產,投保就要打幾筆官司,這不僅損害投資人權益,也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以樂陞案來說,涉及財報不實的眾多被告只有五個獲准假扣押,也就是說這五人已完成脫產,其他董事包括另兩名獨董(尹啟銘、陳文茜)的假扣押,已在五月三日提出再抗告,現仍在最高法院審理。
投保自遞狀日起,歷經聲請、異議、抗告、再抗告、再次聲請、異議、抗告、再抗告至今,幾乎沒有耽擱一天時間,以「天」在動員奮鬥,法院卻是以「月」在審理,完全背離假扣押「隱密、迅速」的基本原則,就被害人角度而言,除了失望,只有無言。
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打團體訴訟、而告董監事,其中一種類型是財報不實的賠償責任,樂陞案就是其中之一;證交法二十條之一規定得很清楚,董監事要對財報真實性負有推定責任,但過去董監事會推給會計師,或說通過財報時董事會剛好出國等,用這些理由卸責,法院往往接受,之前投保中心官司打得很辛苦,但最高法院近來幾個判決幾乎都打贏了,這對促進公司治理是重要里程碑。
目前進行中的訴訟案件,以前不認真談和解、現在都很認真的來談,例如太電案民事訴訟已打很久,最近就有幾位董監事來談和解,一席董監事和解金就是幾千萬元;九月份投保中心拿到和解金就超過一億元,大多是財報不實賠償金。
問:董監解任訴訟是否也大有進展?
答:過去董監事違法,投保中心依據投保法第十條之一,可提起解任訴訟,但常因董監事違法行為是在之前任期中,屢遭董監事委任律師拿出憲法,認為以前做的違法之事,解任應該是解行為時的任期,不該解現在的任期;但經過投保中心多年努力,法院慢慢聽進去了,過去一年多來,這樣的官司陸續開始打贏了。
投保中心現在只有38個人,其中律師只有11位,手上進行中的訴訟超過一百件,我們常是一個律師在法庭上要面對對方幾十個律師,所以很努力、也很辛苦,很感謝他們,尤其過去打不贏官司,情勢開始出現扭轉,每建立一個新的里程碑,對整個市場都是很有意義的事。
投保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案件,包含已結案共有230件,求償金額為580億元,協助投資人超過16萬人,其中透過和解已取得金額超過44億元,包括樂陞案的五億元、爾必達TDR案的3.7億元等;在代表訴訟方面,也透過和解為上市櫃公司取得十幾億元,總共逾六十億元。
最能保護投資人的,其實是投資人自己;資本市場是一個金錢輸贏的市場,難免有不法之徒,用不法手段企圖獲取不法利益,為了避免成為被害人,投資人要靠自己多做功課,多了解公司,包括公司的產業地位、過去的表現,分析投資標的公司的財務業務資訊,冷靜理性的評估,不要輕易陷入騙局。
其次是要有健全的證券市場制度,執行面也要強而有力,這要靠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券承銷商、會計師就其角色發揮功能,一旦案子到了投保中心,其實傷害已造成,要百分之百彌補投資人損失,那是機運,公司倒閉時,連有擔保的銀行債權都未必能滿足,更何況投資人的無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

現在上市櫃公司得負法律責任的人都知道,有投保中心會替投資人求償,他們一定會面對投保中心的訴訟,投保中心的存在,可促進公司治理獲得有效執行,對於那些意圖不法的人,產生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