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酒駕肇事全民買單?


【摘要2018.11.17.自由 魏世昌】健保署最近與立委討論,希望推動相關修法,研擬取消酒駕者車禍事故健保給付,甚至能夠代位求償,由酒駕者負責車禍所有醫療支出,包括急救、住院以及後續治療等費用,不要浪費社會成本。
對此,有民間團體表示,這違背了全民健保的立法精神,不能因為討厭某些人,就不給予給付。
但,酒駕肇事者造成多少家庭破碎,卻因強制險不理賠被認定為「公共危險罪」的酒駕,健保跟著求償無門,醫療費用均由全民買單,難道就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嗎?
分析健保大數據,2014年至2016年醫療院所申報資料,發現每年用於酒駕車禍事故的醫療費用約1.7億至3.1億元,平均每起事故約需8萬到11萬元,明顯高於所有車禍醫療事故平均醫療支出的六至七萬元。
此外,對於酒駕肇事者,強制責任險不豁免,健保卻豁免,健保代位求償對做錯事的人反而不課責,不奇怪嗎?放任酒駕惡行意外被豁免,成為一大漏洞,這不是行政怠惰是甚麼?
何以酒駕當事人了解酒駕風險,卻依然存在僥倖心理?除了跟法院輕判、輕縱(除非酒駕致人於死),法官量刑通常不會「判滿」有關外,酒駕肇事者對健保及社會造成極大負擔,卻不用負擔該車禍意外所有醫療費用,把社會成本轉嫁給全民買單,恐怕也是造成酒駕肇事者我行我素的一大主因。
盼政府凝聚社會共識,協調各相關部會,儘速修法補漏,讓肇事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以遏阻酒駕!
全民健保排除酒駕?【摘要2018.11.17.自由 羅俊瑋】近日健保署李伯璋署長認為,「酒駕是最不好的行為」,對健保造成極大負擔,希望推動相關法令的修法,努力方向有二,一為健保不給付酒駕者車禍意外的醫療費用。另針對酒駕車禍意外,相關傷者醫療支出部分,將採取代位求償
首先李署長認為,酒駕是不好的行為,應加以禁絕,此為吾人所贊成者。然其所提出之修法方向卻不甚妥當。按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係為強制加保,既然酒駕者與受害者已繳付健保費,其酒駕或遭酒駕所致之醫療費用,全民健康保險如何得不為給付
又就代位求償而言,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本即有此規定,此規定係對受害者而言之規定。而對酒駕者而言,因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本質上仍有不同之規定,其可否如商業保險為相同之規定,尚有疑義。又,果可如此調整,則是否因其他原因自傷者,是否亦應為如此之調整?有相當之疑問。
然現今有疑義者,非為李署長所言之問題,而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一項規定有疑義。按去年修正之現行全民健保法第95第一項相當怪異,其文義令人難以了解,其或將使人誤認為係交通事故受害者之權利依據。其實際係指全民健康保險人給付交通事故受害者相關醫療費用後,得代位求償之規定。
然衛福部長於本條修正在立院答詢時,卻係以「墊付返還」之法律關係稱之,而產生現今條文怪異之情形。現今李署長又稱要「代位求償」?豈不打臉部長之說詞。當然,李署長之見解方為正確。換言之,現今全民健保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即為代位求償之規定
去年就全民健保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修正時,並未就全民健康保險人於向汽車責任保險人代位後有不足時,應向酒駕之肇事者就其不足之金額求償加以規定。致使全民健康保險人將此所支出之費用,歸由全體健保之被保險人分擔,此將造成全民共擔酒駕禍害之不良結果。
因此,個人建議全民健保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將之改為:「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可歸責肇事者投保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可歸責肇事者代位請求。」或較為妥適。(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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