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當不理性的人遇上永不出錯的AI

【摘要2017.10.17.中時 林建甫甫出爐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塞勒在行為經濟學上的主張,認為一般人的經濟行為無法用經濟理論預測,總會有不理性的行為。對照近年來日益發展、永遠理性不會出錯的「人工智慧」(A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令人不禁好奇,投資理財服務是否由完全理性的AI來處理反而是確保獲利的方式?
最早AI一詞出現在1956年夏天的「達特茅斯夏季人工智慧研究會議」中,當時的科學家們認為機器可以模擬出人類學習及智力的各種特性,開始描繪出AI的概念,到10年前談這個話題還沒有多少人當真。電腦充其量只是計算器,稱不上有腦的能力。
電腦變得聰明。IC上可容納的晶體管數目,約每隔18個月便會增加1倍,性能也提升1倍。半導體的高速發展,電腦運算速度不可同日而語,記憶體的容量大增,成本下降。而演算法的進步讓大數據的資料在雲端就可以精準快速判讀。近年來AI又因深度學習的發展,已經愈學愈快,且會改正自己曾犯的錯誤
大家熟知的例子就是谷歌的AI圍棋程式AlphaGo,自2016年起擊敗多位世界級的職業圍棋棋士。開發團隊在設定好AlphaGo的神經網路架構後,便輸入大量的棋譜對弈資料,讓AI學習圍棋的下法,最後就能判斷各種情況,並根據對手的每步棋做出回應。開發團隊今年5月已經讓AlphaGo退休,認為AlphaGo一直在進步,「似乎還沒到頂」。
也就是因為AI有這樣驚人的進步,原本以往多運用在農業、工業及物流業的機器人,開始從以處理「物」轉變成服務「人」,運用的範圍包括金融、醫療與看護等,也因此社會開始擔心AI會替代部分職業。麥肯錫2017AI報告就預測,2025年前全球將有逾1億知識型勞動者或1/3的工作會被智慧機械取代,而且不是一般認為人工智慧要取代人類還要幾十年光景。
事實上,高科技、電信和金融服務領域本來就是機器學習和AI的早期採用者。眾所周知,這些行業非常願意投資新技術以獲得競爭優勢。麥肯錫報告指出,AI可替代部分辦公室內部的運作工作,包括從交易員手上接下來的交易工作,以及財務,認知技術將承擔1/4的工作量;而向客戶發送確認和處理付款等工作,將有1/3以上工作量被取代,速度更快、更便宜和更智慧。
被封為行為經濟學之父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塞勒,從心理學角度來看待個人決策,主張人是不完美的,難免會有不理性的行為,而不是像傳統經濟學所設定,認為人們的經濟行為都是理性的。人們在做決策時往往會違背一些簡單的經濟運算法則,從而做出許多非理性的消費行為,且在投資行為上也常會有許多錯誤出現。原因可能是出自於自制力不足、社會壓力、有限的認知、有限的理性以及有限的意志等。
這讓我們不禁想到,縱使是投資專家,是否也可能會因一時的決策失誤而賠錢?若沒有這些不理性的投資行為,是否能讓客戶的獲利更加豐厚?
AlphaGo圍棋對弈的經驗來看,若AI沒有人類不理性的風險,不會有閃失,且還能記取教訓不斷成長,並用最客觀的數據來做理性的分析,那讓AI來處理投資理財的確有很大的優勢。
不過,現實的金融環境中當然沒有這麼簡單,一方面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大家虎視眈眈,難有套利空間;另方面市場的變數太多,模型只是簡化的思考。縱使仰賴AI,若基本的參數等環境因素設計有誤,也可能會影響其判斷。
人是不理性的或是有限理性,沒有最佳決策,而可能頂多是「次佳」而已。而犯錯的背後是人性,是感情,這些因素不是AI所能夠模仿的。所以未來不容易被取代的工作反而是有人性、有人味的工作。  (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國立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停滯性膨脹何時來到?

Tchaikovsky Overture 1812 - Seiji Ozawa

【摘要2017.10.16.蘋果 吳惠林】拉娜.福洛荷(Rana Foroohar)2016年在《大掠奪》(Makers and Takers)這本書的「導言」就指出,賈伯斯專注於不斷創造,讓人無法抗拒能改變生活的產品,並對產品成功之後,錢就會跟著進來深具信心。相較之下,庫克密切關注的是「資金」,對資金的操控手法也越來越複雜。自從賈伯斯過世後,即使公司還是賣出數量驚人的產品,但蘋果已開發不出令人耳目一新的科技。 
2013年春天,庫克決定要借170億美元的債務,這令人納悶,因為蘋果是世上最有價值的企業,而且已銷售出超過10億個科技裝置,銀行裡已有1450億美元的存款,每個月還不斷流進30億美元的獲利。都這麼有錢了,為何還要借錢呢?
並非因為公司資金短缺,也不是無法動用現金,而是因為蘋果的財務主管決定「借貸是取得資金,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法」。 不管一般貸款的成本如何,由於有一種只對績優公司發行的「低利率債券」,蘋果就能因此大幅節省成本。更棒的是,蘋果不必真的動用它的銀行帳戶,它不像我們帳戶就開在街口某個銀行,而是散布在全球各個不同的地點,包括境外的金融機構。
如果這些資金回流到美國,蘋果就得為這筆錢付出很高的稅金,雖然一家正宗的美國公司逃避大筆稅金不太好看,但這的確是它一直細心規劃、避免的事。蘋果借這170億美元不是要用來蓋新工廠,也不是用來開發新的生產線,而是拿這筆錢來回購股票,豐厚股利,以收買投資人,如此可以刺激公司低迷的股價。
至少在短期內,這個策略的確奏效。股價一上揚,就能為同意這種操作手法的董事會成員,以及公司的股東們產出數億美元的「紙上財富」,而庫克本人就是公司最大股東之一。
這家美國最大型的企業,現在已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思考,要如何從「財務」工程而不是「傳統」工程來賺錢。蘋果回購股票和發放股利,已成稀鬆平常的事,此策略讓公司的高級主管和最大股東變得更富有,但長期下來卻扼殺了創新能量,也削減了創造就業的機會,並慢慢侵蝕它的競爭地位,不過,卻刺激了股價。蘋果的經營方式不是特例,不但其他科技大廠,連航空公司也都效法而從事金融遊戲。 
如今這股風潮已蔚成全球化,拉娜.福洛荷以「金融化」(financialization)來稱呼此現象,亦即華爾街和它的思維趨勢已駕馭美國,不只滲透到金融業,已擴及各行各業,其實全球都已如此了!這種重視短期又高風險的作法,在2008年幾乎翻覆了全球經濟,現在更拉大貧富差距,阻礙了經濟成長,並威脅到人類的未來。

金融思維已在企業界根深柢固,即使最大和最有前景的公司也開始運作得像銀行,如蘋果已開始和金融機構一樣,用大筆現金購買企業債券。美國聯準會前主席葛林斯潘在今年731日提出警告:40年來從未見的「停滯性膨脹」(stagflation)即將來襲,而令人憂心的資產價格泡沫就是在「債券市場」。要問的是:何時會爆發? 

張忠謀董事長話只說對了一半

【摘要2017.10.16.工商】日前,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指出,他反對政府的五加二創新產業政策,因為政府不應介入產業政策太多,政府責任應在於提供土地、道路交通、水、電及法律系統等基礎建設。
事實上,一國在經濟發展初期,投資缺乏,為了促進經濟成長,政府大力介入,提供土地、租稅優惠等鼓勵企業投資有其必要性。到了經濟發展中期階段,資金較為充沛,製造業有一定規模,但科技含量不高,此時政府必須聚焦,利用投資抵減,激勵企業投入策略性重點產業,帶動產業升級
而已進入經濟成熟階段的台灣,政府應轉為間接輔導,提供資訊,法規鬆綁,進行基礎建設投資及優質環境的塑造。尤其是跨入數位經濟時代後,勞動市場的鬆綁、智慧城市、食衣住行活動的創新,以及創新事業的輔導等,逐漸成為政策的主流。
就產業政策的時代性而言,張忠謀先生的立論有其根據,但就數位經濟的發展趨勢、企業規模與產業特性觀察,其論點就不必然正確。
首先,在數位經濟的發展潮流上,多數OECD國家在數位經濟時代的政策,係強調以策略性「領域」取代策略性「產業」的獎勵。因為領域別較具時代性,且較聚焦,尤其是人工智慧(AI)、物聯網、巨量資料、機器人、無人汽車等領域,是未來國家競爭力提升不可或缺的關鍵,透過多元化工具來發揮綜效,有其必要性。對資源有限的台灣而言,聚焦領域,提供產業工具來協助產業茁壯,塑造快速的結構轉變,不容輕忽。
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即針對較大外部利益的領域聚焦,透過補助、租稅優惠等工具,降低創新研發的不確定性,鼓勵企業加速升級轉型,在產業結構調整後,才會有高薪的工作機會。
另一方面,數位經濟源頭在美國(矽谷為主),故前往投資鏈結,並透過創投,私募,甚至類主權基金的設計,進行對美國企業的購併、合併,取得嶄新技術,商業模式,續保對大陸、東協國家的優勢,才是台灣經濟勝出的關鍵。
其次,就產業規模而言,邁入新經濟時代,新科技、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物聯網、人工智慧、巨量資料的設備投資、解決方案及相對應人才、創新的投入資源多、不確定性大,中小企業的進入門檻不小,故政府的協助降低市場失靈現象,有其必要性。在新創企業上,它的創新、商業模式是產業升級的重要原動力,但資金的不足、創新實驗場域的限制,以及創業生態鏈的建構,均有不少的風險,也有政府介入的空間。
再者,在產業特性上,台灣傳統產業在人才、土地、勞工不足,加上大陸、東南亞國家低廉成本的競爭下,優勢逐漸喪失,但它是維繫就業的關鍵、社會的安定力量來源,政府的協助應是無可旁貸的職責。尤其在邁入數位經濟的轉型年代,除了解決人才、土地、勞工、水及電力的「五缺」之外,導入物聯網、人工智慧、巨量資料、行動通訊等科技來提升競爭力成為企業的重要選項。
例如農業、紡織業、石化業導入物聯網模組來強化農業的生產效率,紡織成衣業客製化、即時生產,石化業的安全監控,智慧建築的系統規劃等,均為傳統產業升級轉型,維持對大陸、東南亞競爭優勢的關鍵。但上述嶄新科技的投入資金龐大,風險亦高,政府透過研發獎勵、資金支持、人才培育等政策工具,來降低科技導入、融合的不確定性,仍有其必要性。
在服務業上,台灣服務業的規模不大,又普遍缺乏科技含量與海外行銷的能力,以至於多數只能在國內維持小規模營運,缺乏對研發、設計、行銷等人才的需求,這也是年輕人低薪的重要原因之一。
反觀日本、韓國,它們均利用其海外基地協助企業找到穩定供應商、建立行銷通路等落地策略,降低企業海外行銷的門檻。鑑此,協助中小企業在海外落地、降低行銷障礙,是政府新南向政策推動成功與否的關鍵,日本、韓國協助中小企業的作法值得我們借鏡,也是政府必須介入的重大理由。

綜合而言,基礎建設的提供乃政府的天職,但邁入數位經濟的時代,考量企業的規模、產業的特性,政府挪出部分資源,引導企業投資新領域,如五加二產業創新的發展,仍值得正視。如此一來,可以加速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創造更多高階領域的茁長、壯大,以及更多高薪的業機會,這應該也是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不違法就可犧牲環境與人權嗎

【摘要2017.10.10蘋果 林春元】亞洲水泥新城礦區的礦權展限處分,因為引起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爭議,而由被霸佔土地的太魯閣族人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於9月初駁回訴願,理由是原展限處分沒有違法。
這個結論並不意外。早在去年11月行政院的研商會議中,已作成「礦業權展限階段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結論,訴願只是為該會議結論背書而已。行政院認為亞泥展限沒有違法的理由,主要是來自於《礦業法》第31條規定礦權延展原則許可、例外不許可的規定,據此環保署與經濟部向來認為礦權展限處分是依附在原處分上,並非新處分。因此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自然也不必適用《原基法》第21條之規定。
事實上《礦業法》第31條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儘管原則上許可展限,但規定若有《礦業法》第27條、382-4款與57條第1項情形,可以駁回。
27條第6款規定,「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就此而言,如果亞泥現在使用的土地是屬於太魯閣族傳統領域,依照《原基法》21條,是屬於未經原住民族同意不得開發之土地。據此,應該符合《礦業法》第276款之規定,屬於法律禁止採礦之地域,經濟部應駁回申請,行政院也應該認定原處分違法。
此外,《礦業法》38條第2款「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與571項礦業工程有妨害公益時之規定,都賦予主管機關在決定展限處分的裁量權,使主管機關得以權衡展限的公益影響與對私人的衝擊,予以適當裁量。因此除非裁量顯然違法,原則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在亞泥案中,駁回展限之申請固然會對於亞泥的經濟收益以及其員工的工作、甚至國家的經濟成長有影響,但可惜的是,經濟部審核時是否顧慮到亞洲水泥繼續開採,對於太魯閣區域環境的影響破壞?是否至少應該透過環境影響評估確認?
更何況,亞泥礦區不當取得土地使用,造成太魯閣族人土地被佔用40年,遭受到嚴重的財產權、居住權、文化權傷害。這些難道不是應該拒絕延展亞泥礦權「公益」理由嗎?難道我們對於行政院的期待就只是「不違法」,就可以犧牲台灣的環境資源與原住民人權嗎?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不僅可以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更應該以高格局衡酌各種公共利益,判斷原處分是否不當。 很可惜的是,儘管台灣近幾年高喊環境立國、人權立國,卻沒能使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重視經濟發展以外的重要價值。本案即將進入訴訟程序,期待法院能看到《環境影響評估法》與《原基法》的精神,減少礦業惡法的繼續危害。 


恣意擴權的國發會

【摘要2017.10.10何明諠】國家發展委員會新任主委陳美伶在9月初上任後,隨即宣示了國發會未來的政策走向。而其中一項新政策,即是國發會「即日起」成立「個人資料評議中心」,以擔任「跨政府機關間」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協調平台。這個「即日起」施行的政策,不僅在國發會的網站上可見,網路上也已有公文流傳。
我國目前並無隱私專責機構。法務部雖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解釋機關,但《個資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則散落其他政府機關。分散的主管機關,不僅造成《個資法》的適用落差與眾多爭議,更連帶使《個資法》及相關的科技政策欠缺完整、定期的監督或修訂。 
但問題是,縱然台灣的個資保護有不少缺失,也不表示它們就該由國發會成立「個人資料評議中心」來改善。明眼人一望即知,這樣的單位存在幾個重大的法律或責信問題: 
(1)無授權法源:無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皆未賦予國發會就「現行法律適用分歧」時進行協調的職權。倘若個資評議中心的協調能「解決」政府間《個資法》適用分歧的問題,則該中心豈非實質上已具備統一解釋《個資法》的功能嗎?
如此,國發會又置法務部掌理「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見《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2項)的地位於何處?國發會是打算越俎代庖,架空法務部職權嗎?
2)無透明性:縱使退萬步言,僅就其設立目的而論,也仍有黑組織的問題。個資評議中心的目的是要協調跨政府機關的個資傳輸;一般而言,這類的資料傳輸因不需資料當事人同意,當事人難以掌握其資料流動,從而需要比較嚴謹、透明的機制。
然由國發會網頁觀之,不僅只有百餘字的介紹,且更全然未提及人員組成、協調程序、協調結果等基本資料。這般黑箱、不透明的機制,人民又要從何確保自身權利有受到足夠保障?
3)無獨立性:最後,國發會轄下的個資評議中心也毫無獨立性可言。遺憾的是,如何維持一定的獨立性,向來是他國在設立隱私專責機構時優先考量的問題。試問,這類攸關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單位,倘欠缺獨立性,人民要從何相信其能提供公正的機制解決問題?
國發會本身的人事、運作皆受行政院指揮,本非獨立機關;而個資評議中心更是「國發會的法制協調中心的轄下單位」。 從任何角度觀之,該中心都是只見上方層層官僚,不見獨立的單位。國發會當真認為這樣協調出來的結果有任何公信力嗎?
因此,有鑒於個資評議中心上述無合法性、無透明性、無獨立性、從而無正當性的狀況,國發會理應即刻廢止這個僅是恣意擴權心態下所設立的單位。
最後的最後,我國《個資法》從未徹底阻絕政府間資料傳輸的可能,多數人也皆能體諒政府機關間可能多少有個資流通的行政需求。但在當前體制,要落實《個資法》資料傳輸的要件,若非交付法務部統一解釋,即是應及早設置隱私專責機構。

如國發會這般任意成立單位,恣意宣稱職權範圍,非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只凸顯了政府為求自身行政便利,而罔顧人民權益的可能。國發會應即刻停止這樣的政策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