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弘毅2016.1.19.
《紐約時報》社論討論:美國的死刑如何終止?「美國高等法院星期五舉行大法官會議將討論,是否聆聽Walter小姐的申訴;Shonda
Walter是36歲的女性,名列賓州的死刑名單內,她要求大法官審理包括她的案件在內的所有死刑相關的案件,她主張死刑違反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殘酷與非常的懲罰』。
國家的趨勢是遠離極刑。自從1990年代晚期,幾乎每一年美國政府都有執行一些些死刑,一些些新的死刑宣判,有一些州會殺害他們的公民。」
從政治學倫理上來看,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公僕,公僕能不能回頭殺掉他的主人?當然不行,所以美國憲法才有「禁止殘酷與非常的懲罰」的規定。
紐約時報說,「在2015年,美國政府執行28個死刑,並有49個新的死刑宣判,這是數十年來最低數字。到去年,美國只剩下3州—德州、喬治亞州和密蘇里州—執行死刑。雖然大部分的美國人仍舊支持極刑(死刑),但是,支持死刑的百分比從1990年代的80%下降到現在大約60%。當民調要求受訪者在死刑與終身監禁間做出選擇,支持死刑與支持終身監禁的人各一半。」
有一半的美國人支持死刑,但是美國絕大部分的州都廢除死刑了,只剩下3州沒有廢除死刑,民主政治不是民意政治嗎?為什麼政客施政可以不管民意?因為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選舉的行政權只是一部分的公權力,政府運作必須尊重司法權的獨立。美國的法官通常是終身職,不用經常參選,因此,基於司法獨立,法官可以依據絕大多數法學學者的理論,而不必依從民粹。多數美國的法學學者認為,依據學術與世界人權的趨勢,應該廢除死刑,法官就會這麼做,不用管民意。
紐約時報說:「在過去14年,高等法院不執行數種人的死刑:少數族群、智力障礙者和那些觸犯謀殺以外罪行的人。大法官Anthony
Kennedy 寫到,『當法律的懲罰是死刑,就會發生一個危險,法律突然下降到殘暴的行為,觸犯憲法承諾的莊嚴與克制。』」
國家是依據憲法與法律運作,法律冷靜,百姓就會冷靜,法律殘暴,百姓就會殘暴。因此,捍衛憲法與法律的莊嚴與克制,比嚴刑峻罰對付犯罪者還要重要。
紐約時報說:「大法官Stephen
Breyer建議開放一個案例去挑戰『憲法對於死刑的規定』,他詳細解釋死刑是如何不可信、獨斷和種族歧視的。他說『一次彌補一個死刑造成的傷口』不再足夠,因為這種作法整體來說比較會破壞《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
Walter小姐被宣判謀殺
83歲的男性James
Sementelli。她的委任律師沒有任何防禦能力,也沒有提供論點能讓她免於死刑。導致賓州上訴法院同意,她糟糕的行為不可原諒,他們擁護對她的死刑宣判。
Walter不符合特殊類別、不會被判死刑的被告,她的上訴是基於聲稱『所有的死刑都違反憲法』。
法官們可能不准許Walter小姐的請願,但是,他們不再能夠忽略清晰的歷史運動。他們已經擁有一切證據知道,他們必須加入公民世界,一勞永逸地終止死刑。」
首先,Walter小姐應該有承認她殺了83歲的老人,但是她應不應該被處以死刑?世界上每個國家與社會,他們的文明程度不同,他們對刑法的看法不同;但是,不管看法如何不同,都應該要有很明確的主張。
一個國家到底對於刑法是採教育導正主義,還是報復主義,還是隔離主義,或者是其他的主張,一定要講清楚,不然,刑罰就會漫無標準,各說各話,這樣反而更容易造成社會上的衝突,或者百姓與司法單位的衝突。
如果標準不說清楚,那就會發生司法體系一下子走報復主義、一下子走隔離主義、一下子走教育導正主義,司法判決亂七八糟,沒有標準,絕對會缺乏公平正義,百姓也會覺得很慌亂。台灣的百姓經常覺得進法院好像在賭博,就是因為司法判決經常多重標準、藍綠有別。
什麼叫做報復主義?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別人砍你一刀,你就要砍別人一刀回來,不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代替;你被車子撞到了,就要用車子撞回來;你們家的小孩被人家打死,你就要打對方家的小孩,把他打到死。
目前,世界各國支持死刑的國家,應該都是百姓與司法主張報復主義,殺人要償命。不過,因為執行死刑的不是受害者家屬,所以這也不是正統的報復主義;IS伊斯蘭國就是很徹底執行刑法報復主義的國家。
什麼叫作隔離主義?依據他犯罪的情節,判他不同時間長度的監禁,讓他跟社會隔離一陣子,等情緒冷靜了,再回到社會;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就是一輩子永遠跟社會隔絕,這一生都沒有辦法回到一般的社會,要永遠待在監牢裡,這是對一個人自由權的剝奪,但是保留他的生存權。
為什麼應當保障人的生存權?生存權是一種天賦人權,任何人都有活下去的權利,求生意志應當是人的天性。自由權則是你必須遵守社會的規範,你才有自由的權利,你如果無法遵守社會規範,你就必須離群索居,與世隔絕。目前大部分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是採取隔離主義。採取隔離主義的監獄,不需要負擔教化他的功能。
懲罰主義,監獄的功能就是為了處罰犯人,讓他身心受煎熬磨練,一輩子害怕不敢再回監獄,因此將來出獄以後就不敢再犯法。因此,受刑人一旦進監獄,在裡面被長官凌虐、被其他囚犯強暴等等,或受到任何極為不堪的侮辱或羞辱,都是被允許的,誰叫你要犯法?
一旦犯法,進監牢,就是準備接受全世界最殘忍的凌虐,讓你生不如死,讓你一輩子不敢再進來,監獄就是人世間的地獄。獨裁者蔣經國時期的台灣監獄,就屬於這種懲罰主義的刑罰。
什麼叫做教育導正主義?學者認為,所有的人類都可以透過教育來修正他的行為,讓他有社會化的能力;人類會犯罪,主因是他受的教育不夠,他沒有辦法社會化、遵守社會規範。因此,政府有責任讓每一個犯法的人,受到一定的教化,來改善他的行為,最重要的是,他必須要在完好的教育環境中,重新接受教育,具備融入社會,遵守社會規範的生活習慣,才能夠再進入社會。目前,只有少數的國家採取這種刑罰主張,主要是北歐國家。
在教育導正主義的國家裡,對於重刑犯,他們會嚴格地教育該受刑人,確定他已經可以完全正常地生活的時候,才會放出來;不會隨意地減刑或特赦,一定要經過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專家的嚴格檢驗。
目前《世界人權宣言》、《兩人權公約》之所以主張廢除死刑,是因為絕大部分的國際犯罪學、社會學學者都認為,教育導正主義的刑法,是最有效改善社會治安的方法;死刑,也存在容易發生江國慶這一類的冤案;死刑也會助長社會上的報復主義,洪仲丘會被送禁閉室,就是因為台灣軍隊的軍官充滿報復主義的思想。
如果監獄裡頭,沒有採用教育導正主義,而是採用隔離主義,那麼,犯罪者在監牢裡頭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導正,出獄之後,很容易再犯罪,這樣的社會,犯罪者的再犯罪率會非常高。
如果沒有用教育導正主義,而是用懲罰主義,那麼受刑人在監牢裡面,為了生存,他們就得學會更殘忍、殘暴地對待別人,因此,一旦出獄之後,就會變成更兇狠的大哥。善良的人不小心犯罪,進了監獄,出來以後,都會變成生性兇殘的人,或者學會各種犯罪技巧。
如果我們的刑罰沒有用教育導正主義,而是用報復主義,那麼,整個社會所有的人都會充滿報復思想,那就是一個野蠻的叢林世界。
國家的刑罰政策,會引導百姓的走向。《論語‧顏淵》季康子問孔子:「殺掉惡人,重用懂道理的好人,這樣管理國家好不好?」孔子說:「要做好政治管理,哪裡需要殺人呢?只要你的言行與施政各方面都做得完善,人民就會善良。君子的德行如同風,小人的德行如同草。在位者若施行德政,人民也會效法跟著行善,就像風在草上吹,風吹到哪裡,草就隨著風倒向哪裡。」孔子也贊成廢除死刑,他主張統治者以完善的施政和言行帶領社會大眾進步。
如果人類是不是犯罪,跟教育無關,是天生的,那我們幹嘛要設學校?設學校的目的不就是認為,人人都有教化的可能性,學校可以彌補家庭教育的不足,如果學校老師優秀,那麼學生被教化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一個人會殘暴不仁、犯下嚴重的刑事罪,他的家庭、學校與社會的教育一定都出了問題,大家都要負起一部分的責任,如果只處罰那個犯罪者,其實不公平,把所有的責任推到一個人身上去扛,他變成代罪羔羊。
通常一個國家經濟不景氣的時候,教育不完善的時候,刑事犯罪率都會增加,這就證明人類犯罪跟社會經濟與教育息息相關,所以人類犯法,社會與政府要負很大的責任;家庭環境不好,小孩子長大後也容易犯罪,這是內政部、社會局與宗教團體的沒有做好本分;一個人如果缺乏一技之長,導致缺乏社會競爭力,人生也容易走在法律邊緣,這是教育部的過失;一個人如果缺乏運動專長,身心一定不平衡,情緒容易失控,因此容易犯罪,這是體育署的過失;一個人如果看不懂報紙,缺乏讀報的生活習慣,因此對社會不了解,不容易融入社會,缺乏社會生活的常識,導致發生反社會情緒也容易導致犯罪,這是文化部的責任。
當然,這世界上也有以目前的科技與師資都很難教育的人,那麼,讓他們一生都在監牢裡面接受嚴格的教育訓練,也等於與世隔絕了嘛!他的不良習性,也不可能再影響社會了,那麼社會一樣得到安全的保障。當然,教育導正主義,也認同美國的《憲法第八修正案》,認為人的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國家機器沒有資格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台灣的治安不好,還有幾個很重要的原因,1.法務部矯正屬的官員一個比一個敗類,幾乎各個都是貪官污吏,品德比受刑人還差;這導致受刑人都輕視刑法的教化功能,因此輕視法律,所以受刑人再犯率很高。
2.台灣的法官、檢察官知識水準非常低級,經常胡亂判,沒有公平客觀的標準,一樣的情況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刑度都不一樣;許多案件缺乏證物,光憑證人的自白書就判人入獄,冤案一大堆,受刑人都變成「法律受難者」,當然出獄後反社會的情緒更高漲。
3監獄缺乏專業教化的師資、教材與設備。
4.監獄缺乏社會學者、犯罪心理學者、小說作家、政治學者、法學學者與心理輔導師等的社會觀察研究,導致監獄裡的社會變得黑暗。
5.台灣社會還是充滿報復主義思想,因此逞兇鬥狠、街頭打架、幫派鬥毆的事件頻傳。文化部沒有負起端正社會風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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