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從芬蘭新課綱看台灣未來教育大計


【摘要2019.3.16.自由 莊國榮】台灣需要什麼思維的教育部長?小英總統日前到台南進行產業之旅,在回應綠能產業大廠有關教育系統與產業脫節的感嘆時,根據其幕僚會後的轉述,小英表示她在全台灣各地拜訪產業時,聽到許多類似的意見,因此未來在考量教育部長、次長人選時,希望找到能夠與產業溝通、傾聽產業聲音、打破教育界框框條條的人。
教育絕對不該只是服務產業、服務經濟的工具,這是當然的,只是點出了台灣教育體系長久的盲點之一,那就是「學用落差」。這點,絕不是台灣教育的最大問題,但就產業面來看,這確實是他們對教育的期待。因此,如何在未來的教育改革大計中,納入社會各個面向的需求和期待,是當今值得思考的問題,而舉世稱羨的芬蘭教育,可以提供我們一些參考與借鏡。
要教育孩子面對未知的未來,企圖設計一張藍圖引領他們前進,我們必須先弄清楚下列三個關鍵的問題:
第一,世界發生了什麼變化?世界變化太大,學校的教學必須改變,學校不該只是被動的回應改變,而須主動帶領改變。那麼學校裡該教什麼?該學什麼?哪些能力在變動的世界特別重要?
第二,什麼叫做好的學習?如何讓學生在學校更為動機、更快樂學習,因而學得更好。
第三,我們想要孩子有怎樣的未來?我們應如何改變教育,因而影響、改變孩子的未來。或許可以試著想一想,當我們在廿年後回顧,希望到時可以看到什麼?而未來的我們,又會希望現在的我們做些什麼努力?
芬蘭即將在2016年秋天實施的國民教育新課綱,對於上述三個關鍵問題,都有深刻的思考及因應,並提出了完整周延的教育目標。芬蘭2016新課綱的重要目標,是要對中小學生培育以下七種跨越學科的能力:
一、思考和學習能力
二、文化自覺、識讀、互動和表達能力。
三、照顧自己、日常生活技能和保護自身安全的能力。
四、多元語言能力:母語和外語的溝通能力。
五、數位能力
六、工作生活能力和創業精神。
七、社會關懷和公民能力:參與、影響社會,並對可永續的未來負責。
這七種能力涵蓋知識、技能、價值及態度,也包含能在不同情境運用這些技能的能力。新課綱的目標,還包含培育孩子在運用這些能力時,遵守倫理規範的意願和紀律。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工作生活能力和創業精神,也列在芬蘭新課綱的七項目標之中。
解決學用落差(培養核心就業力、工作能力和創業精神)只是諸多教育目標中的一項,卻是台灣教育目前面臨的極大挑戰。台灣這一代的孩子將成長於一個和以前大不相同的社會。現在十歲的孩子,很可能得工作到20702080年才退休。現在我們很難想像,五十年後是一個甚麼樣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在變動迅速的世界環境,學校應如何引發師生的動機和熱情,教育孩子未來生活及工作所需的能力,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芬蘭在新課綱中強調「工作生活能力和創業精神」,並不代表不重視獨立思考、人格的健全發展、社會關懷和其他人文價值。從芬蘭新課綱,台灣正好可以具體、全方位好好思考,我們該教給下一代什麼?培養他們什麼能力?這是我們對台灣教育未來長遠發展負責任的表徵。
這是對兒童的暴力犯罪【摘要2019.3.16.自由 段正明】近年我國出現的隨機殺人,在媒體推波助瀾報導後反而製造了社會恐慌,事實上近年發生的台南湯姆熊殺童案、北市國小殺童案和內湖殺童案,嚴格說來與鄭捷的捷運隨機殺人案有所不同,因為行為人是有特定目標的選擇兒童謀殺
可惜在媒體胡亂評論下,我們忽視了這類犯罪本質上是對兒童暴力犯罪的問題。媒體不但誤導了未來預防同類型犯罪的方向,更造成有心人士藉由犯罪而「牟利」,這實在讓人痛心,政府和司法單位應注意下列情形:
第一、約束媒體的濫情報導、限制受害者照片瘋傳,以及防止政客、名嘴消費被害者:言論自由本來就不是無限上綱的權利,記者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受害情景大幅放在媒體上面報導,並要求身心受創的家屬評論相關案件的「採訪」行為,以及網民傳閱相關照片,恐怕有違反我國犯罪被害者保護法第卅條之一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二相關規定之嫌。
在重大犯罪發生時,政客、名嘴在媒體上的「激動」、「煽情」評論乃是對被害者的「消費」,這類的消費使得播出評論的媒體獲得收視率的「收益」,而增加廣告收入或是增加不受歡迎政客之「人氣」、透過傳播被害者影像獲得網路「利益」,這都是消費犯罪被害者而產生不法利得的情形,恐應約束。
第二、兒童謀殺不應單線思考因果關係:對兒童謀殺的行為人其實大多數不特別突出且有自我孤立傾向,當其欲望不獲得現實肯定或自我想像受到外力破壞時,就會發生現實離脫而有藉由暴力宣洩情緒的傾向,而現實上因為對成人宣洩情緒有所阻礙,所以轉向對弱勢且無防備能力的兒童下手,而行為人大多以住家鄰近的孩童作為下手對象。
解決這類犯罪的途徑主要並不在於「謀殺兒童」之後的「刑罰」問題,而應在解決醫療、社福、教育系統資源分配及現代社會的人際疏離問題。若民眾只把單線因果連結到死刑立法、非難加害者家人、找出特定群體污名化,那恐怕於事無補,實證經驗告訴我們重刑不會降低這類宣洩情緒的暴力犯罪
第三、胡亂定義容易污名化特定群體且無助犯罪預防:德國基森大學的巴涅貝格教授就認為隨機殺人是犯罪學難以有統一定義的社會現象,然而過份偏重行為人特徵描述的情況,會造成污名化特定群體與誤導檢警偵查方向,是以類型區分應該要審慎為之。
近年來的殺童案,都被「誤導」成隨機殺人來處理,反而忽略了行為人在社會上受到孤立或是被敵視的情況,這類殺童案行為人的謀殺計畫都十分粗糙,且大部分行為人的精神心理狀態都已累積嚴重問題而未被察覺,其選擇熟悉的環境犯案正是潛意識想要藉由社會輿論對於成長環境與其中人際關係進行報復,造成不安。
此時更應透過制約媒體和政客濫情來防止犯罪的順風車效應(例如在網路散播慌亂情緒、藉不幸事件詐欺等)以及模仿行為(媒體報導誘發潛在殺童行為人的動機)的擴散。
處理這類殺害兒童的暴力犯罪案件,根本上是要約束媒體報導評論、強化社工的早期預警功能、健全醫療輔導與通報系統的機制,以及改善警察與教育機構的安全聯防系統。這些其實都是政府資源分配和公務員心態的問題,根本的問題沒有解決,只強調亂世用重典,那恐怕對於預防此類犯罪只有隔靴搔癢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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