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9.20.蘋果
邱顯智】日前,時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主委張天欽,被爆在內部會議中點名「打侯」,引發爭論。張天欽言行嚴重不當,導致國人對促轉會之公信力產生懷疑,對轉型正義之傷害,不可謂不大。
然而,張天欽的言行失當是一回事,轉型正義該不該做是一回事。我們只要想到,一個人因為讀了幾本書、組個讀書會,就可以因此被刑求,打得半死後坐牢好幾十年,甚至犧牲生命,就可以知道,國家應該還這些什麼都沒做的人,一個最起碼的公道。
筆者服役時擔任國防部軍事監獄裡的軍法預官,看到過去軍監的所謂政治犯身分檔案,這些人有的是早稻田大學法律系畢業,有的是醫生、老師,卻因為這些莫須有的罪名入獄,一判就是無期徒刑。有好幾位甚至最後的紀錄只有兩個字:自縊。人命如草芥,一條寶貴的生命就這樣沒了。誰來給這些「自縊」的人一個公道?
於此之際,值得探討者,乃是其討論所觸及的「除垢(lustration)」問題。該人事除垢所涉及的,應指的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4條:「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人事除垢法其實在諸多威權體制轉型的國家,例如捷克、匈牙利、烏克蘭以及東德垮台後的德國各邦等,均有規定。規定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對這些在威權體制下,系統性的受國家迫害、成千上萬的人來說,這些人是加害人。
找出受害人,賠償其損失,回復其名譽,這是國家應該做也應該賠償的,雖然這些無辜的青春,甚至是生命,流不盡的眼淚,國家恐怕也賠不起。然而,對受害人來說,不找出加害人,追究他的責任,這是任何一位受害人都沒辦法接受的。如果沒有加害者,怎麼會有受害人?
這涉及一個根本的核心問題:如果在威權時期,參與國家權力迫害人民基本權利的行動,這個加害者要怎麼面對他的責任?人事清查是釐清責任的第一步。被害人有權利知道,到底在這個過程中,加害其生命或自由者為何人,這是最卑微的要求。
而第二個,清楚的知道何人所為之後,在德國及東歐各國的法制上,即有所謂「除垢法」的規定,時代力量黨團曾提出「真相與和解促進條例」草案,其中第9條規定:「曾參與中華民國政府侵害人民權利之不當行為與結果之人員,經本會調查確定後,於五年內不得擔任下列相關職務:一、公職人員。二、教育單位。三、軍職人員。除前項規定人員外,曾參與中華民國政府侵害人民權利之不當行為與結果之司法人員,終生不得擔任司法院大法官及司法官。」
上述立法理由,就是因為這些參與侵害人民權利的加害者,其本身與迫害人民生命、自由的威權體制密切連結,如任由此類有「威權資歷」的人,繼續擔任公職,非但無法面對受害人,亦是對轉型後的民主造成嚴重傷害。這也是國家給這些加害者一個訊息:你做錯了!
東德在柏林圍牆倒塌後,非但有威權資歷的司法人員被撤換,連東德幾所著名大學的法學院教授均遭解職,前東德的Stasi監獄改建的人權紀念館裡,將整座監獄的典獄長、幹部,將其人名標示的清清楚楚,在其上的紀念文寫著:希望這樣踐踏人權、血跡斑斑的歷史,不要再發生(Nie
Wieder,Never again)。Nie
Wieder!是從這血跡斑斑歷史現場,活著走出來的人,最沉痛的呼喚,也是轉型正義最終的目的。
而反觀台灣,侯友宜就當年強力逮捕鄭南榕一事表示,如果再重來一次,他也一定會這樣做。其實,這正顯示,在台灣徹底進行轉型正義與人事除垢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在德國,像侯友宜這樣有威權資歷的人,也不可能說這句話,因為,這無疑是向一個尊重人權的民主社會公然挑釁。整個社會也絕不會容許,一個在威權時期參與迫害人民的加害者,毫無反省,還可以位居高位,掌握國家權力而洋洋得意。
轉型正義的目的,一直是透過梳理過去的歷史,能夠望向一個,國家徹底尊重每個人的人性尊嚴、個體自由的未來。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還有很長遠的路要走。
南韓司法追訴 台仍待除垢【摘要2018.9.20.蘋果
朱立熙】對「轉型正義」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轉型正義有三大要件、而且缺一不可:「真相」(公開檔案史料以還原事件真相)、「正義」(透過司法審判與賠償還給受害人最起碼的公道)、「記憶」(教科書的記述與紀念館的展示,讓後人記取教訓)。
連日來,因為張天欽發言事件,使得「除垢法」的議題在社會上引起熱烈討論。不論是捷克或波蘭的除垢法,我們不能忘記那是源自於歐洲天主教與新教的教義,東方(乃至中國)的文化傳統裡,並沒有Lustration這樣的概念。所以,不論稱之為「除垢」或「人事清查」,在華語圈的認知就是「清算」。
不過,原本是中性字眼的「清算」,在1949年中國建國之後被「污名化」了。共產黨把它用來假裝為對地主與反革命份子的「迫害」,於是清算在華語圈就成了迫害、報復、殺人等的代名詞,人人無不聞「清算」色變。
以民主化歷程與台灣最相似的南韓為例,他們對兩名軍事政變(1979年12月12日)與屠殺光州(1980年5月18日~5月27日)的前總統全斗煥與盧泰愚,就是先從國會的特別委員會與聽證會進行調查(1988年);接著,訂定兩項「永遠可以追訴」的特別法(1995年12月),對這兩名總統以叛亂罪、內亂罪、內亂目的殺人罪、違反人道罪、大量屠殺罪等罪名起訴並判處了重刑。替受害的全民(特別是光州人)以司法程序的救濟,討回了基本的正義。
除了這兩名首謀之外,當年一起政變與屠殺光州的軍人共犯,所得到的敘獎與勳章都被全數追回,藉由司法追訴來界定他們當年作為的「不合法性」。韓國人把對全斗煥與盧泰愚的司法制裁過程,稱之為「過去清算」。
而南韓在訂定兩項永遠可以追訴的特別法之前,金泳三總統先在1994年發起「歷史導正」運動(Historical
Rectification),當時的韓文用語是「正確樹立歷史」運動,韓國人很清楚,這就是為「過去清算」的前置作業。事實上,「歷史導正」與「過去清算」的英文,就是同樣的詞彙。
畢竟,東西方文化與宗教思想不同,即使東方社會沒有「除垢」的概念,但是南韓對軍事獨裁的「清算」,已經相當程度做到「平反」與「正義」的功能,差別只在於沒有後續的「人事清查」作業而已。所以平心而論,除垢與清算還是有程度上的差異,更遑論清算早已被中國污名化70年了。
不過,金泳三總統的作法,相較於東西德統一與東歐國家民主化以後的人事清查作業,算得上更「先進」,也許可以稱之為「人事預查」。他以一介文人總統卻能夠讓全斗煥在軍中組成的幫派「一心會」被瓦解,並且勒令解散,實屬不易。
金泳三任命或晉升軍事將領時,刻意排除「一心會」的成員,軍人屆齡再升不上高階的話,只能黯然退伍。金泳三藉由這樣的「人事排除」政策,迫使軍頭繳械退伍,沒有槍桿子在手上的軍頭,自然就失去了發動政變干預政治的可能。
斷開除垢與究責的糾葛【摘要2018.9.20.蘋果
孫健智】作為轉型正義的一環,除垢(lustration,又譯清算、人事清理),也就是淘汰威權時期公職人員的措施,可說是爭議淵藪。
促轉會前副主委的失言風波,讓轉型正義遭受挫折,這在20世紀末期的民主化浪潮當中,本有前例。1990年代,才剛民主化的匈牙利政壇就有流言:前總理安塔爾•約瑟夫(Antall
Jozsef)曾私下遞交信封給政敵,裡面裝的,是他們在共黨時期的黑歷史,言外之意是,你不聽話,我就公開,讓你混不下去。比起來,張天欽跟吳佩蓉實在是做得太粗魯、也太客氣了。
筆者廁身法曹,深知公職人員背負著威權統治的原罪,因而不受信任的窘境。因此,筆者並不反對除垢,畢竟,這有助於重建人民對公權力的信任,從而能夠提升公權力的效能,公、私部門也更能開誠布公的對話。
不過,台灣對除垢這回事,存有奇怪的誤解,「人事清理」的意涵,本身就有待清理。除垢常被當成報復或究責,這自是誤解。除垢之所以不是報復,因為它是實現轉型正義的手段,而正義與報復不能混為一談。
首創除垢法的捷克,禁止共產黨統治時期的特定人員,擔任或參選公職,範圍包括:秘密警察跟他們的線民、還有一定層級以上的共黨黨工。按規定,光是曾經有過這些身分,就可以叫你走路,不管你是不是真的做過什麼傷天害理的勾當。
在這種「只看身分、不問素行」的模式底下,除垢與究責自是無關。學者指出,捷克除垢法的目的,是要實現「最小限度的正義」,之所以是「最小限度」,正因為它並未追究責任,僅僅是要維護民主轉型的成果。
與此相對,「看身分、也問素行」的模式,也有前例。例如,兩德統一後,就將前東德司法官暫予停職,經審查後,再決定應留任或免職──不要再相信「前東德法官全部解僱重新招聘」的都市傳說了!審查不過者才要免職,通過審查者是可以留任的!在這種模式底下,除垢跟究責自有重疊之處。 可見,除垢跟究責,可以分開,也可以併行。哪種模式適合台灣呢?
既然除垢常與報復經常糾纏不清,併行模式自是為人所喜,畢竟,究責與報復,更是關係密切。或許並非巧合的是,據報載,這正是促轉會構想中的除垢法。
筆者必須指出,這種模式,反而無法重建人民對公權力的信任。因為,在這種模式底下,對於曾在威權時期擔任黨公職的人,如果查不到他的罪證,就不能叫他走路;但人民的不信任與猜忌,並不會跟著洗清。
就拿筆者任職的司法機關來說吧!在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裡,「法院是XX黨開的」之類援引威權原罪的地圖砲,固然時有所聞,卻很少有人真的能夠指出,這個引發民怨的法官或檢察官,在威權時期曾經冤過什麼人、枉過什麼法。
如果人民的不信任,並非源於特定公職人員的黑歷史,而是來自對威權統治的負面印象;如果人民在乎的不是具體特定的罪行,而是威權統治殘存的陰影與猜忌,促轉會為什麼偏偏要從追究個人責任著手?
必須立刻澄清的是,將除垢與究責脫鉤,並不是放棄或拒絕究責。無論是否制定除垢法,還原真相、追究責任,是轉型正義的基本任務;而不跟究責併行的除垢,也還有其他問題要解決:在什麼時期、曾經擔任什麼職位者,應當列為除垢的對象?
要禁止這些人擔任一切公職,或僅禁止擔任部分公職?必須永久禁止,還是暫時禁止即可?回答這些問題時,效益跟公平的拉扯,甚至是除垢法的合憲性問題,必然會在我們耳邊喋喋不休。正義,向來就是如此艱難。
轉型正義本來就沒有標準做法,該朝哪一條路走多遠,從來都是人民的集體意志決定的。就讓這次的失言風波成為警鈴,召喚我們共同正視轉型正義的嚴肅課題。
作為一道政治計算題的除垢法【摘要2018.9.20.蘋果
葉浩】根據二戰至今數十個國家的經驗,轉型正義的進行主要包括了真相調查、審判、賠償、紀念等措施,而東歐如捷克、波蘭與匈牙利所採行的除垢法(Lustration
Law)其實是一種針對個人的真相調查之後採取的措施。其目的基本上與轉型正義整體目的一致,不僅意在還過去的受害者一個真相,以及一個遲來的正義,且是為了鞏固與深化民主,建立一個穩固的法治國家。
轉型正義必然是一種遲來的正義。首先,因為加害者本身就是威權或極權時代的政府,當社會能爭辯如何還過去受害者一個公道的時候,必然是那個侵犯人權的政府下台之後,才能開始。
再者,用以究責的法律必然不只是當時的法律——不只,是因為一來加害的政權本身當然不是以人權為依歸的法治國家,但轉型正義的理據是民主國家所堅稱,任何時代都不該打折扣的普世人權,二來追究的範圍也包括威權時期的官員是否就當時的法律而言亦有執法過當或藉機尋仇的行為。
是故,轉型正義本來就是一種「以今論古」的事,亦即以今日國際上接受的普世人權來回溯過去政府侵犯人權的事。但,這象徵一種進步,也是一種承認過去人權認知不足的道德勇氣,更重要的事,於今的究責是為了不讓同樣的事情再犯,所以是為了未來。
所以轉型正義不只是具備工具性的目的,同時也具備了象徵性的目的:亦即藉由具體的行動來宣示我們不再允許同樣的事情發生!
關於除垢法的目的,舉個例子來談。如果一個人的錢當街被搶,我們不會認為強盜把錢歸還,就等於正義得到了完整的彰顯,而是希望那強盜也必須接受某種懲罰,即便這種懲罰的本身對受害者的錢財並沒有增加。那是因為,人們的正義感除了「物歸原主」之外,還有別的,也就是還多了壞人必須為過去的錯受某程度的懲罰,以及為了防範未來同樣的事再犯。
搶錢是如此,更不用說當事情涉及了殺害性命——錢財可歸還,但人死不能復生,正義的要求不僅僅是讓事情回復原本的樣子,還加上了必須做某些事來象徵我們對於過去不義的正視與承認,此時對於正義的看重,以及不讓同樣的過錯再犯的決心。
轉型正義重要的也就在於這些象徵性意義。追究過去,是為了彰顯人權的不容侵犯,也為了宣告此時此刻我們的社會看重人權與法治——而非法制,或單純的高舉法律本身不得侵犯。
民主國家所謂的「法治」(the
rule of law),指的是公權力必須以人權保障為目的,是一種限制政府權力的概念,不是威權國家習慣宣稱的那種要求人民必須守法、不得違背白紙黑字法律的那種觀念。畢竟,重點在於法的內容是否保障人權,而非舉凡政府制定的法律就不得違背。
事實上,當一個社會把「依法治國」從「人民必須守法」逐漸轉成「國家不得違反人權」,正是所謂的民主轉型。而轉型正義剛好就是為了鞏固這一個過程所涉及的人權價值。目的就是為了落實「法治國家」的民主理想。
除垢法是一種激烈的手段,猶如試圖在小偷身上貼了「曾經偷竊」的標籤,來防範再犯。具體做法可以從公布侵犯人權的國家機器之幫兇的官員名字,到剝奪這些人再次擔任公務人權的資格,甚至按照目前的人權標準來起訴、究責,但目的都是防止那些過去曾不尊重人權、只懂得依法行政而不管國家機器正在輾過無辜人命的幫兇,再次破壞了好不容易依然脆弱的民主。
涉及人事清查的除垢法也有正面意義:肯定一個人即使在威權時代,也仍然具有主動的判斷能力,不是一顆國家機器的小螺絲釘!
轉型正義不只在清算過去的民主負資產,更在於如何將負轉正。除垢法的特殊之處在於認定某些「人」而不只是事,乃民主負資產的一部分,所以採取揭露他們的過去來鞏固民主。
這當然是一道政治計算題。真正該算的是這種做法多大程度上有效,象徵意義與可能引發的政治爭議兩者之間,是否取得平衡,甚至成為民主的正資產,但,絕不該把這件事與針對特定個人的政治計算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