スザート組曲 フィリップ・ジョーンズ・ブラス・アンサンブ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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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11.1.一.自由
法操司想傳媒】「國家權力不僅不能用來妨礙宗教,也不能用來支持宗教。」“State
power is no more to be used so as to handicap religions than it is to favor
them.”
這句話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休戈.布萊克(Hugo
Black)在1947年的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意見書中所寫下的,這句話代表著他堅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於政教分離原則的規定,以及他擁護人民各種基本權利、絕不准許政府以各種名義濫用的精神。
此案件起因於紐澤西州的規定,為了當地學校的學童上下課需要,學校可以跟政府簽訂契約,讓納稅金額的一部分支付公車費用。不過由於州內的私立學校有高達96%是天主教學校,因此產生「利用補助間接資助宗教團體」的疑義。雖然最後最高法院還是以5-4的結果認為,由於此補助款是提供給全體學生並不限於天主教學校而合法,但投下同意票的布萊克大法官仍提到,政府不應該支持宗教,任何人選擇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都不應該被法律所影響。
類似的案件還有在1962年的Engel
v. Vitale案,當時紐約州其中一個學區的教育委員會批准一個條款,讓當地公立學校增加早上時讓學生集體向上帝禱告的程序。雖然這項活動並沒有強制參與所有人參加、也沒有強迫任何學生加入宗教團體,但是最高法院認為這樣仍等於是讓公立學校提倡特定宗教,因此違反憲法禁止政府建立宗教的意旨,最終以6-1的比數宣告其違憲。
布萊克大法官並非反對宗教團體,只不過宗教自由的意義不僅僅代表人民有選擇不同信仰的權利,同時也有拒絕信仰宗教的權利,而在美國政教分離的制度下,政府機關更應該謹守中立的立場。
除了上述經典的宗教自由相關判決外,布萊克大法官同時為人熟知的是支持新聞自由應受充分的保障,原因是這樣才能徹底發揮「第四權」的力量,以制衡政府的權力。
我們可以發現不論對於什麼類型的基本權利,布萊克大法官一貫的立場都是希望避免政府的力量過度的擴張,畢竟政府與人民之間不論在資訊還是權力都有明顯的差距,如果任由公權力恣意行使,人民的基本權利將會蕩然無存、憲法也將形成具文。
休戈·布萊克小檔案(整理自維基百科)
休戈·拉斐特·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1886年2月27日-1971年9月25日),曾於1927年到1937年擔任美國民主黨阿拉巴馬州參議員,受羅斯福總統任命,1937年至1971年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任34年,共經歷6任總統任期。
身為自由派大法官,休戈·布萊克曾說過「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堅定自己對憲法、基本權利和正當程序的解釋觀點,曾參與過1953年布朗案、1962年貝克案、1964年《紐約時報》案、1996年米蘭達案等重大案件,常被認為是20世紀最有影響力的最高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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