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anini: Complete Vi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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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6.27.中時】釣魚台主權爭議延燒,日前引據明朝古籍《順風相送》記載釣魚台列嶼,以證明釣魚台屬中華民國的國民黨立委陳以信,在臉書連發兩文,批判政府從上到下的應對完全荒腔走板!
蔡總統不敢登上彭佳嶼向國際宣示主權,駐日代表謝長廷不敢向日本抗議,外交部、海巡署、漁業署沒有強力作為,執政黨立委紛紛噤聲避談,甚至公開唱反調扯後腿。他質疑蔡總統的釣魚台立場軟弱,別說比不上前總統馬英九,也遠遠比不上前總統陳水扁。
日本從1895年起宣稱的釣魚台主權,是來自國際法上「無主物之先占」,因此證明日本佔領之前,釣魚台並非「無主物」就成為論證關鍵;這說明為何明朝古書記載「釣魚嶼」,是對抗日本無主論述的重要依據之一。
陳以信也強調,台日已簽署《台日漁業協議》,當前爭議再起,政府應盡力回到協議框架,利用協議中的雙邊對話機制解決問題。尤其今年定期協商停開,我國漁船已五度在八重山以南協議海域遭日本公務船警告驅離,證明漁業協商須盡快重啟,進而完成八重山以南第二階段協議,才是台日唯一雙贏之道。
PS:
1.
明朝古籍《順風相送》記載釣魚台列嶼,以證明釣魚台屬中華民國。陳以信怎不引商朝史,證明整個朝鮮半島都屬於中華民國,土地不是更大塊?不必爭鳥屎地。
2.
依據蒙古成吉思汗的歷史,整個中國的領土(不包含台灣),都是現今蒙古國的。所以中國領土都應該屬於蒙古國的?
3.
蒙古國,是一個東亞的單一半總統制共和國,位於俄羅斯聯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會處,首都與最大城市為烏蘭巴托。蒙古國由行政區劃分為21個省和一個直轄市兼首都的烏蘭巴托所構成,其領土面積為1,564,116平方公里。
4.
依據中華民國歷史記載,清朝政府的權利地位由中華民國繼承,因此英國跟清朝承租的香港,理應交還給中華民國政府,而不是匪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黨應該跟英國與匪幫聲討,把香港歸還給中華民國。陳以信一定不敢否認,但是江啟臣一定否認這段歷史。
5.
依據中華民國歷史與憲法,目前中國政府的土地都屬於中華民國的,陳以信與國民黨應該堅持反共復國,應該公開把中國政府視為匪幫佔領?若目前中國政府屬於盜匪,台灣與其簽屬任何ECFA等條約,都應該視同無效。
6.
依據中國與日本歷史馬關條約,台灣與釣魚台都屬於日本的。
7.
依據中華民國歷史與憲法,目前中國政府的土地都屬於中華民國的,若這主張無效或作廢;明朝古籍《順風相送》記載釣魚台列嶼,以證明釣魚台屬中華民國,也應屬無效,其領土效力不如馬關條約。
8.
依據二次大戰後所有的正式國際條約,釣魚台、台灣屬於誰的?哪一個條約?
9.
《開羅宣言》是美國總統羅斯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蔣中正和英國首相丘吉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的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會議後,在1943年12月1日所發表的對日作戰的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的通稱。其中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
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0.
但是《開羅宣言》缺乏有效性,只是新聞稿性質,並非國際條約。典型論述羅列如次:
世界上沒有定名為《開羅宣言》的宣言。俗稱為「開羅宣言」的文件,只是一項新聞公報,英語文獻記載的標題為Press
Communique。
《開羅宣言》最後並無正式簽字。
《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既非條約,也非行政協定,不能片面終止《馬關條約》賦予日本的臺灣主權。
《開羅宣言》只是意思表示,沒有法律效果。
《開羅宣言》只是同盟國戰時對日本的心戰喊話,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而《舊金山和約》簽署後,《開羅宣言》就不再具有任何意義。
11.
紐約時報於1955年2月2日報導:「邱吉爾說開羅宣言已經過時(Cairo Formosa
Declaration Out of Date, Says Churchill)」(詳見紐約時報網站連結)。前一日,邱吉爾在英國下議院答覆議員質詢時,表示《開羅宣言》僅是一份共同聲明(This was,
in fact,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st December, 1943. It contained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於1955年5月4日在英國國會下議院答覆質詢時說:開羅宣言是以「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的形式表達的,因為僅僅是意向聲明,所以它本身無法移轉主權,臺灣主權直到1952年都屬於日本,當時的臺灣在1945年時被委託(entrusted)給中華民國,做為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行使治理。非常清楚,台灣並不屬於中華民國,只是1945年時暫時被委託(entrusted)給中華民國,做為軍事佔領地,台灣主權不明。
12.
開羅宣言並非國際條約,因為其「格式」與正式的國際條約明顯不符。開羅宣言通篇文字非以法律模式,用語像戰時宣傳文件,而非法律文件,如此一個精神喊話式的聲明,若要被拿來當成正式的外交文件勢必會衍生出許多問題。
《開羅宣言》只是同盟國基於戰爭勝利與軍事需要,片面發表的政策性聲明,不具國際法效力;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在國際法上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其法律位階遠高於其他國際文件。
13.
美國國家檔案局表示開羅宣言非國際條約,國家檔案局的柯爾茲(Michael
J. Kurtz)解釋,根據國家檔案局的規定,所有的國際條約、行政協定或是一般條約與其他協定等文件均有其專屬的特定號碼,由國務院一併交由檔案室保管,他們無法在「國際條約」的檔案中找到1943年的開羅宣言(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has not filed this declaration
under "Treaties.")。
14. 1961年3月15日,在日本國會參議院第38回預算委員會上,日本外務大臣(即外交部長)小坂善太郎回應:「波茨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布將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15.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在記者會上表示,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的意向聲明,從未正式執行。
16. 1975年,美國出版《1776-1949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將1968年的《1776-1949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彙編》與其他八種法規合而為一,按法律效力分成五種:條約系列(TS);執行協定系列(EAS);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被歸類為AD類的AD462、AD495。
美國國務院每年出版的《有效條約彙編》中都有《對日和平條約》,卻沒有開羅宣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提的是「協定」(agreement)和「正式文書」(instrument),而不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二次大戰期間,類似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宣言》的新聞公報總計有14項,這些新聞公報是法律位階不高的「政治主張」或「政治宣言」,任意套用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公報」使變成「協定或正式文書」的法律文件,是嚴重的錯誤與誤導。
17.
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第二條: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18. 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19.
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三條:美國對台灣、釣魚台,擁有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但沒有所有權或領土權。也就是台灣、釣魚台,都是聯合國委託美國暫時代管;美國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20.
《中日和約》,又稱《臺北和約》,為中華民國與日本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賓館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雙方承認: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已放棄自1941年12月9日以來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
雙方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片面廢止和約。
《中日和約》只言明,日本放棄之權利,並無言明放棄後台澎金馬等諸島屬於誰的。依據舊金山和約,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因此台灣與釣魚台之主權,應由美國與全體台灣人磋商。
21.
1884年,日本福岡縣八女市出身的實業家古賀辰四郎,於探險期間到達釣魚臺列嶼,其後向日本內務省申請要求將該島劃入國界。對此,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在1885年10月9日致函外務卿井上馨,指雖然《中山傳信錄》中出現與釣魚臺同名島嶼,但島嶼僅作導航用而未有歸屬清國證據,希望在釣魚臺上建設國標。
外務卿回覆指,因近期清國報紙傳言日本想佔據台灣附屬島嶼,為免招致清國疑忌建議沖繩縣先實地勘察島嶼,建立國標和開發等事宜則後日再議。
1885年10月22日至11月1日,沖繩縣政府派遣官員到島嶼進行實地查勘,並發布兩份調查報告書,其後未有再度調查。至1895年1月14日,在確認釣魚臺無人居住,島上亦無界碑、官廳或居民建築等清朝統治的證跡後,日本政府通過內閣會議將釣魚臺列嶼下轄沖繩縣管理,其後編入八重山郡。
1896年,古賀辰四郎從日本政府租借釣魚臺30年,並說是「皇國大捷之結果」。30年無償租借期完結後,日本政府從1926年9月開始向古賀徵收土地使用費,到1932年由古賀辰四郎的兒子古賀善次,用1萬5000日元從日本政府購買除大正島(中國稱「赤尾嶼」)之外的各島嶼。
1974年6月22日,地權人古賀善次,以4600萬日元的價格出售釣魚臺的所有權給埼玉縣的一位好友栗原國起。
2002年4月1日,日本總務省在維持島嶼平穩安定的管理目的下,開始向島嶼所有人租借釣魚臺、南小島和北小島三島,租金為每年24,507,600日圓(約675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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