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反可愛:為何可愛文化在台灣蔓衍


【摘要2019.1.19.蘋果 葛尹風】近期,一場意義非凡卻低調的版畫展,在台北迪化街附近的岩筆模畫廊展開;藝術家們連署「宣言」,以作品揭起一面名為「反可愛」 的旗幟!何謂「反可愛」?
台灣社會有個不容忽視的現象,便是可愛圖樣的無所不在。它們很明顯是取源於小孩的想像事物,意圖再現一個令人安心的世界,侵略著成人的思想領域。「反可愛宣言」的作者們,以不失幽默的方式指出,崇尚可愛的現象可不是無關痛癢,它也牽扯著我們的美學、社會、經濟和政治。
企業主、執政者和藝術家全都服膺於一道相同的美學。不論是私人企業的行銷手法(長榮航空上的Hello Kitty)、選舉的宣傳策略(許多候選人在塑造形象時選擇搭配吉祥物)、城市的發展與推廣(透過高捷少女的萌系角色來提升捷運的價值)或公共空間中受民眾歡迎的藝術創作(台北南港捷運站的幾米彩繪牆),其論述策略都是一樣的。
它以「好感」抓住了人們的注意力,用帶來心安與共識性的訊息轟炸大眾。它象徵著:和我旅行、投票給我、信賴我、看我;但不是讓人們去反思、去培養、去留心,去發展批判精神!這個反射出台灣社會的可愛美學,真的是種失衡嗎?
「反可愛宣言」的作者們將「可愛」和歐洲的「媚俗」(kitsh)加以區分,因為後者在它的文化裡已是個糟糕品味的代表符號,然而可愛在台灣卻相當常見。大家應該都能接受可愛是由日本的「卡哇伊」轉位而來,這份影響不可否認。
日本的社會學兼哲學思想家東浩紀,曾詳盡撰述過御宅族的美學風格,將其描寫為一個充滿變動的社會中的複雜現象,稱這樣變動的社會為「後現代」。台灣社會也歷經著與日本社會相同的症狀。進一步來說,日本文化是多元美學實踐之下的產物。回顧「卡哇伊」,我們至少能上溯其脈絡至葛飾北齋。日本並不因為卡哇伊而少去文化與藝術上的多樣性。 
相較之下,台灣,可愛只是一個由外輸入的文化產品,它已太猖獗。 我們做出幾個結論:
一、在國家的場合,台灣人服順於這套幼稚的美學,而它損害著市民的批判精神。
二、在國際的場合,因為缺乏具主導性的嚴肅,台灣以可愛來自顯的做法,每每使得自己看來滑稽。
三、在藝術市場上,藝術家若是想要賣座和生存,他們也得生產一些迎合大眾口味的作品,這有時卻阻擋了真正的本土原創力……如果政府看待可愛的態度僅是作民意的牆頭草,如果這樣的美學進入了教育圈,它將尤其危及我們的少幼公民養成。 
這是一個惡性循環,我們得設法找出解決之道。「反可愛宣言」便是在呼籲與傳達:唯一的解方在於重視普遍的人文科學以及文學、藝術等專門項目的發展,畢竟,不是只有假新聞才在污染我們沉睡中的自覺。 【葛尹風中央大學法文系副教授】


維持「累犯」,真的可以接地氣嗎


【摘要2019.1.19.蘋果 廖晉賦】近日司法院邀集釋憲聲請人、法務部、司法院刑事廳及學者專家,針對「累犯」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說明會中法務部反對廢除累犯,認為司法應該「接地氣」,以符合社會氛圍,若宣告累犯違憲恐引起軒然大波。惟維持累犯規定果真可以接地氣?
首先,如果接地氣指的是國人對累犯的普遍支持,不知法務部有無進行「國是調查」?
其次,筆者認為國人支持累犯之普遍觀點,應係基於「防衛社會」之心理,期待藉由刑罰將犯罪人隔離於社會外,減少被害機會,然此目的可否由累犯來達成?亦非無疑問。
除非刑罰只有「死刑」及「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之選項,否則永遠無法迴避犯罪人之出監,而因犯罪人長期與社會、職場及家庭脫離,加以監獄矯治效果有限,犯罪人出監後往往難以適應獄外日新月異之工作環境,此亦加深家庭及人際關係之疏離感,使之難以復歸社會,陷入以犯罪為生之窘境。
且深究犯罪成因,因犯罪往往與社會結構、經濟條件及家庭因素難脫關聯,此或許才是預防犯罪之關鍵,非執意以累犯加重處罰。從而,倘國人知悉累犯無法預防犯罪,「整體社會政策」及「獄政資源的投入」才是重點所在,是否還會大力支持累犯? 
或有論者認為,累犯加重處罰可以剝奪犯罪人之犯罪機會,至少讓大眾獲得片刻免於犯罪恐懼之喘息機會。
但在我國採取「刑罰及保安處分二分制度」下,犯罪危險性理應由保安處分(典型的保安處分為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及強制治療處分)來處理,且因保安處分監禁期間不亞於刑罰(例如監護處分為「5年以下」、禁戒處分為「1年以下」、強制工作處分為「3年」,強制治療則至「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止」)。
倘期待以隔離犯罪人來獲得暫時的安全,保安處分當比刑罰更優,因保安監禁加計刑罰之總監禁期間,將長於個案累犯加重處罰後之監禁期間(例如酒駕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倘合併宣告禁戒處分,總監禁期間可能長達16月,倘合併宣告監護處分監禁期間將更長!)。 
再者,現行累犯採取「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一律加重處罰」之立法例,是倘前、後案所犯為不同犯罪類型之案件(例如前案是竊盜、本案是酒駕),該如何評價犯罪人有再犯本案犯罪之再犯風險?此外,以「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何根據?
為何非6年或4年?411月又29日後再犯與50日後再犯,再犯危險又果真存在差異?
故累犯規定實已蘊藏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危險。況且,倘犯罪人於假釋期間再犯,或犯罪後積極逃亡不執行刑罰,因不符合未曾「執行完畢」之要求,將不構成累犯,此又有無違反處罰之合理性? 
最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對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為多次處罰。故累犯既然係以已執行完畢之前案供作本案加重處罰之憑據,故累犯顯已違反上開《憲法》原則,更與《刑法》之「行為責任」漸行漸遠,而走向早已為《刑法》理論揚棄之「性格責任」及「人格責任」。
據上,筆者建議應刪除累犯規定,將再犯危險性之處理回歸保安處分,然為防止過度侵犯人權,保安處分當需由專業鑑定機關嚴格審查,非法官說了就算,避免過度侵犯人權,有違比例原則。
至有論者認為,德國雖已廢除累犯規定,但日本迄今仍保有之,故累犯規定應屬合憲,然日本之所以仍保有累犯,或與該國《刑法》無保安處分之總則性規定有關,實不得與我國強加比擬。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 

2019年1月8日 星期二

台灣經濟為何無法轉型?


【摘要2019.1.6.自由 沈榮欽】經濟停滯是台灣問題的重中之重,幾乎所有人都同意現行的架構已無法帶領台灣進入下一世代,台灣需要轉型,但是很少人回答:為何在社會高度共識下,台灣依舊無法轉型?以下我根據過去二十年來各國企業與政府的轉型經驗,試圖爬梳台灣經濟無法轉型的原因。
轉型取決於過去成功的經驗,台灣最近一次重大轉型是台灣出口從紡織業轉為電子業主導,並透過代工整合進世界科技產業的分工體系。代工是台灣企業的偉大成就,但是正因其成功,所以造就了台灣今天的失敗:
過去成功的經驗不僅鼓舞日後的轉型,也形塑並限制了轉型的方向。歷史上許多成功轉型的組織因此落入能耐陷阱(competency trap):企業與政府不斷強化其擅長的活動與熟悉的方式作業,即使這些作業方式已經不再合適,依舊鎖定在過去成功的軌跡。
相較其他國家,台灣企業主的平均年齡偏高、心態保守,縱使有心創新,也距離新世代的生活經驗太遠,例如Snapchat崛起時,恐怕多數的台灣企業主仍聞所未聞,而Snapchat的營運避免大數據導向,以青年生活的創新為主軸,更彷彿來自不同的平行時空。
縱使有英明且心胸開闊的CEO或是政府首長的支持,依舊難以順利轉型。首先,大型組織為了維護龐大的日常營運所需與穩定成長的需求,無法將資源大量挹注於高風險的創新計畫,而專注於既有的基礎可以帶來穩定的報酬;
其次,政府與企業的預算制度通常支持在現有的基礎上改善,而非斷裂性的創新活動;再者無論是企業或政府都已經發展出固定的標準作業程序、組織文化與獎懲機制,造成組織的僵固性;最後組織與各利害關係人(供應商、顧客、政黨、顧問等)已經形成休戚與共的利益共同體,也不利於變革
變革通常獎賞新創的腦力,降低既有的人力資本價值,因此組織需要有日常營運之外的剩餘資源(slackness)以供變革所需,以及相關政策的支持。
不幸的是,台灣企業因為擅長殺價競爭,造成了台灣企業普遍缺乏剩餘資源供創新所需。為了克服這些變革的障礙,過去研究一項重要的發現是中階主管在組織重大變革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中階兼具實務經驗與策略視野,其長久的人際網路提供了變革所需的社會資本、內部溝通、降低心理焦慮與提高變革的成功率
台灣的中階主管大多是五、六年級生,新創事業則多來自七、八年級生,因此與一般認定的轉型必然造成世代戰爭的印象相反,各國的經驗恰巧說明,轉型乃是一需要跨世代合作的活動
不過過度保守的高階與中階主管反而可能形成企業轉型的障礙,台灣過去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中,以投入效率為主要利潤來源,五、六年級生曾因此被批評為草莓族,因為當時低頭苦幹才是力爭上游之道;但是若現在的五、六年級生繼續以草莓族批評下一代時,就暴露出對環境變化所需轉型知識的不足。轉型的世代合作有以下三個原因:
第一、為了避免大企業的官僚化與創新困境,需要獨立的新創事業,但是新創事業又需要大企業擁有的資金與通路等互補性資產;
第二、當現有的企業因為過度鑲嵌於現有網絡而喪失創新動能時,新創企業與國內外各種組織的連結正好提供轉型的觸媒;
第三、經濟結構的轉型需要制度創新,而制度創新也是一種社會運動,需要政府與企業合作動員以取得轉型所需的資源與正當性,發展出新的組織文化與作業程序。
台灣過去過度重視轉型的方向,而輕忽轉型的方法,轉型的障礙不僅來自台灣將所有的資金、人才與政策工具都用來支持現有的代工體系,或是對新經濟的特色缺乏理解,而是台灣對轉型的過程知之甚微、用力甚淺。
轉型需要技術創新、策略創新,與制度創新,成功的轉型是一種類似社會運動的過程,新經濟的轉型通常源自少數極端秀異的新事業,再透過新的平台對外溝通、動員而蔚為風潮,唯有透過跨世代、跨組織的合作才有可能突破台灣經濟轉型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