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 星期二

在公投激情之後


【摘要2018.11.29.蘋果】九合一地方性大選與公民投票,在高度社會動員和過程充滿爭議中落幕了,不管是「以核養綠」公投案的通過,或是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1案「不應對國中小學生實施同志教育」和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的通過,到底會產生怎樣的效力與影響,立即成為關注焦點。
以此次全國性公投為例,依《公投法》第2條規定,其類型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與「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數種,所謂「法律複決」,是指透過公民投票否決既有的法律,而「立法原則之創制」是指現行法欠缺規範而公民透過投票要求立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則是針對法律規範以外的重大事項進行投票。分類的意義,在於不同類型的公投案通過後,會產生不同的效力。 
然而,細看此次公投的相關公告,究竟每個提案是屬於哪種公投類型,雖然在審議公投案的過程中不乏專家學者提出建議或質疑,中選會最終仍選擇不予標明類型,而是由提案人以提案說明的方式呈現。這種處理模式,是否等同於由提案人單方決定公投類型與效力,頗有爭執空間。
同時,未予明示,容易導致各方陣營動員而造成對選民的誤導與混淆,且對公投案通過後的效力產生問號,也是應該檢討之處。 
任何公投案在滿足《公投法》第29條的規定通過後,依第30條的規定,除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外,若屬法律之複決案,原法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3日起失其效力,亦即「以核養綠」案就《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所造成的失效影響
2025年台灣邁入非核家園的法源,除《電業法》此一規定外,尚有《環境基本法》第23條與《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此處即產生明顯難解的效力爭議。 
其次,有關重大政策之公投,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由於關於同志教育的第11案,至多僅能定位成有關重大政策的公投,通過後僅需由教育部進行必要處置,其實並不能排除甚或禁止受《憲法》保障的法定性平教育內容,這些都是選民投票時該有的基本知識。
可惜的是,由於溝通與辯論時間不足,恐怕不少選民均在未具備這些基本知識的情況下投票,而事後又誤解成是政府不遵守公投展現的民意,引發進一步的紛爭,殊屬憾事。
再者,法律立法原則創制案的第10案與第12案通過後,依法行政院在3個月內提出立法草案送立法院,立法院則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不過,立法審議程序將如何進行,立法結果又將如何,則不屬《公投法》的規範對象。因此,認定公投結果決定立法面貌,其實是宣傳下的錯誤理解。
更重要的是,由於大法官是我國唯一有權的《憲法》解釋機關,除非是修憲公投,任何公投的效力都不會產生《憲法》層次的效力,亦即《憲法》規定與大法官解釋的效力,自然高於本次公投結果的效力,所以,大法官釋字748號關於現行《民法》未保障同婚而違反平等權的解釋,效力不受影響。換言之,雖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的落實,但仍不得超越《憲法》及其保障人權的價值秩序。
除了效力爭議外,此次公投其實暴露出不少程序爭議,因此,對於現行公投制度與投票方式是否該深入檢討,以免未來再發生類似爭議,都是朝野應該正視並釐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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