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10.13.自由◎ 吳景欽】蔡英文總統於國慶演講時,再次重申打擊假訊息的決心。惟以現有的法律規範,任何對所謂假新聞的處罰,都會對言論自由的核心,造成相當嚴重的侵害。
基於憲法對表現自由的保障,對言論都不能為事前檢閱,以避免寒蟬效果產生。惟事前檢閱之禁止,乃是針對行政機關不能為事前檢查,更須避免由其為事後處罰,但對於言論、出版、講學等行為,若有涉及侵害他人權利,卻不妨礙事後的民事與刑事法律之究責。
故於我國,散布訊息,若有涉及他人名譽之損害者,被害者即可對之提起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告訴或自訴,並可因此附帶或另提起民事求償訴訟。
若無涉具體名譽權之侵害,卻可能是不實訊息之散播,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即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調查與裁罰的機關,原則上為警察,只有在認為有處拘留之必要,或處罰鍰不繳納致須易以拘留時,才須移請簡易法庭為裁處。這也代表,所有社維法所規定的秩序罰之裁處,幾乎是由警察機關所獨佔。
惟關於謠言、公共安寧等,乃屬於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適用,就會成為問題。尤其此等處罰規範,乃針對所有人,若有政府官員所發布的訊息,或為誇耀執政成效或為勝選,致可能美化,甚或浮誇統計數字,則處於取締違反社維法第一線的警察,是否敢於裁罰,實也有疑問。
甚且,若有上層公務員強力反駁某些有損政府威信的所謂假新聞,處於最基層的執法者,是否也會因此感受壓力,或為日後職位考量,來為裁罰,既扮演起大法官的角色,也失去了其該保有的中立性。
故若警察為了避免陷入政治鬥爭的漩渦,且衡量對假新聞之裁處,會招來箝制言論之批評下,必會採取消極性的執法態度,就使社維法對謠言處罰的規定,變得可有可無。
也因此,在立法者不是上帝,就算修法,亦不可能對假訊息或謠言為明確無疑之定義下,讓警察機關去承擔言論審查的義務與責任,既嚴重違反事前檢閱禁止之憲法原則,更令人憂心警察國家的幽靈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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