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4日 星期日

亞洲第一國 台灣同婚2年後合法

【摘要2017.5.25.中時】大法官會議認為民法關於婚姻規定,沒有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權及平等權,昨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從2019524日起同性伴侶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判決同婚合法化的國家。
至於未來立法院修法方向,應朝著挺同婚團體的訴求直接修改民法,或是設立「同性伴侶法」等專法,大法官會議認為這是立法形成的範圍,並未下指導棋。蔡英文總統已指示,行政部門須在期限內送交立院完成修法。
這場同婚釋憲案備受矚目,吸引包括美國、歐洲、日本等多家電視台、通訊社到場採訪,釋憲結果出爐後,半島電視台記者在場連線指出「台灣是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家,這是跨時代的時刻」,CNNBBC立即進行推播報導。
爭取同婚逾30年的祁家威,與男性伴侶因向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結婚登記遭拒,2度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立法院歷經10年尚未完成同婚相關法案的立法,基於憲法職責,有必要及時作成有拘束力司法判斷,因此決定受理此釋憲案。
由於台北市政府也主張民法婚姻章違憲,大法官會議決定併案審理,並在2個月前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辯論,昨公布解釋文,認定民法972條至982條規定,沒有讓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屬違憲。
大法官指出,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兩人結婚須以生育能力為要件,同性不能生與不同性別不能生或不生的結果一樣,所以不能以傳宗接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兩人得以結婚
關於法務部長邱太三憂心,未來祖先牌位算「考」還是「妣」的問題,及憲法法庭鑑定人、中央警察大學教授鄧學仁憂心的親子收養等,大法官會議指出,除民法婚姻章外,其他部分都不在解釋範圍,未來關於同婚衍生的繼承、收養等規定,仍懸而未決
昨在司法院外的反對同性婚姻的幸福盟等團體,得知釋憲結果後,群起激憤怒喊「釋憲無效、司法蒙羞、全民公投」他們在雨中抗議,激動落淚怒吼「蔡英文下台!」,此外,司法院網站也因太多網友關注點閱,瞬間湧入大批網友搶看,導致司法院網站大當機。
吳陳鐶說,全球承認同性婚的國家只有少數,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等規定,只有異性得以結婚,全世界僅一成多一點的國家承認同性婚姻,顯見同婚並非普世保障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他表示,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秩序與社會及文化價值觀,可以經由立法機關或公投決定,不適合由釋憲機關過度介入;大法官會議宣告2年內限期完成修法,降低不同意見者對話及包容的可能性,他感到相當遺憾。
同婚不會改變異性婚制度【摘要2017.5.25.中時 劉宏恩】我國大法官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屬於違憲。但是本號解釋究竟應如何正確解讀?未來問題重新回到立法院之後,將會有什麼樣的可能發展呢?
大法官雖然沒有直接使用「立法怠惰」的說法,但是其強調人民重要基本權利不能長期未受維護,需要藉由大法官釋憲來拘束立法院盡快立法修法的要求已躍然紙上。我國政府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已不能再繼續消極被動地宣稱「要等待社會達成共識再立法修法」,而是必須在大法官所給予的2年期限內推動完成立法修法程序。
本號解釋的理由書清楚指出︰憲法上的「平等權」保障範圍不僅只包括生理性別的所謂「男女平等」,而是也包括同性戀與異性戀的「性傾向平等」。國家法律倘若基於「性傾向」而對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保障做差別待遇,必須接受較為嚴格的審查,不但要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且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實質關聯。換言之,大法官並不是說「一律不得基於性傾向的不同而為差別待遇」,而是說「這樣的差別待遇將不容易通過合憲審查」。
大法官闡明︰婚姻制度的存在與適用並不以生育後代為必要條件,包括現有的異性婚姻,即使是無法生育後代的民眾也仍然應該受到憲法婚姻自由的保障,不得為差別性的歧視待遇。

本號解釋同時也指出︰所謂「同性婚姻合法後,將會對現有婚姻制度與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的說法難以成立,因為既有的異性婚姻制度仍然會繼續維持,並不會因為未來承認同性婚姻就受到改變。接下來,就是執政者與立法者再也不能迴避的憲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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