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各區域土地可、不可做什麼及該、不該做什麼,皆有其適合的空間配置,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規定,正是此意。但國光石化開發案是典型的政經合流的野蠻遊戲,完整的鯨吞國土保育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徹徹底底讓台灣的國土計畫完全失敗。
依據國光石化可行性規畫報告暨開發計畫申請書所言,國光石化基地選址僅有二條件,其一是為節省(進口原油)運輸成本及產品輸出海外市場,故「區址以適合設港之濱海地區為考量範圍」。
第二是考量建廠時程、土地取得與開發之經濟,故「濱海地區已浮現之浮覆地為唯一符合本計畫工業區設置條件之標的」。可見,國光石化案只考慮設廠之快、易與營運之效益,只有廠商需求、沒有國土供給的思考。簡言之,這不是選址,而是野蠻的「強要」。
國光石化「強要」什麼樣的地?依據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瞭解與定位沿海地區國土資源的最根本計畫),國光石化使用的土地是彰雲嘉沿海保護區中的一般保護區,為現階段國土計畫中的條件發展區。
且一旦國土計畫法(草案)通過,即是國土計畫中的二級國土保育地區,不僅清楚揭示其「保育」的定位與功能,更應依法進行土地使用的管制,包括在景觀上不得挖取砂土,在生態上應維持原棲地自然狀態之進行及迴游路徑等。依此可知,國光石化案不僅是胡搞、惡搞國土,更是國土計畫法(草案)一直躺在立法院不動的重要原因之一。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自1980年代擬定後,基於思潮、認知以及國土環境的變遷,內政部於2005年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並召開研討會及與縣市政府研商後,於2010年三月提報行政院核定,但迄今尚未核定,原因何在?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將富多樣性生態棲地的濁水溪口6580公頃陸域及海域土地(含大城溼地)由一般保護區提升為自然保護區。
大城溼地一旦畫為自然保護區,即成為現行國土計畫的限制發展地區,以及未來國土計畫法(草案)通過後之一級國土保育地區,國光石化當然不得落腳。行政院為國光苦撐一年多不核定該通盤檢討計畫,真的是不可原諒。
基於上述,依據對國土環境資源的瞭解與定位,將彰化大城溼地廣大的潮間帶泥質灘地畫入國家重要溼地只是應然、該然罷了,但因國光石化的「強要」,以致2007年及2010年的溼地評選結果皆將大城溼地排除,這是反專業、反潮流的政治決定。
國土霸凌莫此為甚,政府默不吭聲甚至默默配合,如何將讓國土徹底崩毀,卻命名為「國光」,並宣稱「環保救國」,真是當代社會最邪惡的諷喻。
依據國土環境資源的掌握以及環境容受力的考量,台灣國土不容許石化繼續無限的擴張。簡單的說,石化產業的爭議,早已不是經濟與環境如何取得平衡的問題,而是台灣要朝永續發展的重要一步。
國光石化案不僅是不對的事,更選了不對的地方,根本不該送入環評審查,那是完全浪費國家與社會資源。為台灣長遠生態環境考量,請停止國光石化案!(作者為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
說好的「永續」呢?〔摘要4.20.2011蘋果 王敏玲〕2009年,地球公民協會與高雄市府努力擋下台電大林電廠兩座燃煤機組,為台灣減少了每年800多萬噸的CO2e增排,並持續倡議降低排碳、減少工業污染。
但進入關鍵審議階段的國光石化開發案一旦通過,儘管縮小規模,每年至少仍將排放729萬噸CO2e,這種繼續發展高耗能、高排碳的產業策略,叫國人日後如何參加COP17、如何面對國際社會?執政者又該如何詮釋自己重視的是哪門子的國際觀?
去年2月24日永續會第23次會議中,討論了海岸保育及復育方案,林俊興、蔣本基、余範英三位委員都發言強調需因應氣候變遷問題,身為國光石化環評會專案小組會議召集人的蔣本基教授,更明確提出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議題,應強化「調適策略」推動「調適技術」並形成「調適產業」。
這場會議主席是吳敦義院長,會中也裁示要將委員意見納入。試問國光石化是調適產業嗎?永續會說好的永續呢?
開發單位宣稱將透過向中油五輕購買104年關廠後的碳權370萬噸,再向國外買碳權90萬噸,減輕二氧化碳排放問題,這種將碳權無償核配,為新增的污染源、排放源解套的作法,是平白讓耗能的污染者坐擁一筆天外的收益,難道我們要教育孩子「排碳愈多、得利愈多」的價值?
4月8日立院三讀通過《空污法》修訂,正要推動機車停車怠速熄火超過3分鐘要課以重罰,令人不解的是,為何對不熄火的超級大煙囪卻如此寬大為懷?
國光石化是因應氣候變遷問題的產業,或是讓已經在失衡的產業結構雪上加霜,答案非常清楚。永續會,請給我們已經說好的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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