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環保署扭曲對國光石化評估

〔摘要4.21.2011陳吉仲〕身為參與環保署所謂多次「不公開的健康風險和經濟會議」以及在46日和14日所召開的國光石化案經濟討論會之經濟學專家,看到環保署對外不斷發出錯誤的訊息來誤導全國的民眾,深感痛心,有必要將環保署在所有經濟會議的討論內容,以及環保署對外不實的報導加以澄清和說明,否則將導致此環評案在真相不清下做出錯誤的決策。

第一在多次的「不公開的健康風險和經濟會議」中,沈世宏署長和其他的專家接受了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對國光石化的健康風險評估的第一個版本,亦即在原規模下全國民眾每人的壽命會減少23,因此經濟的健康風險外部成本即以此來評估,這是環保署多次的會議中所獲得之結論。

但是環保署卻在近日先以莊秉潔教授的其他版本尚未獲得認可為由,故意扭曲我們所計算的健康風險成本是高估,這完全無視會議的結論。

第二有關健康風險中的生命之損失,基本上分成兩個方法,一種是以「人命代價」的方式計算,即將國光石化每年所造成的死亡人數乘上每人的人命代價,這種估計方法常在美國等國家中使用。

另一種方法是計算「餘命的代價」,這種方式是在歐洲等國家使用。與會學者中央大學劉錦龍教授就提出多份資料,主張採用人命代價的方式,當場並獲得其他與會多數學者的認同,但是環保署卻漠視與會的專家之討論,直接批評我們所使用的第一種方法是錯誤的,完全不尊重會議中的經濟學專家之看法。

第三,環保署完全不懂基本的成本效益分析法,舉例而言,近日內對外宣稱要求國光石化達溫室氣體零排放,其中的方式之一是購買國外的碳權。在未購買碳權時的溫室氣體排放是計算在外部成本,若是購買碳權,則轉為廠商的內部成本,故就成本的概念而言,仍然是成本,但我們的環保署卻認為購買碳權後就不須計算在成本內。

環保署若不懂成本效益方法尚可接受,但是其不尊重會議中所做成的成本和效益之定義,甚至扭曲其定義,才是令人難以接受。舉例而言,所有經濟學者告訴環保署所謂的效益,就是社會中的消費者和生產者之福利,要估計國光石化投資案的效益,就是估計這些石化產品的市場之消費者剩餘和生產者剩餘,因國光石化設廠後的變動。但是環保署對外用GDP(附加價值)來代表效益。

第四,同樣情形發生在地層下陷的案例,環保署批評我們所計算地層下陷成本過高,認為國光石化設廠並不會造成地層下陷。這樣的說法完全不尊重李鴻源教授的專業以及經建會和監察院對雲林內陸地區地層下陷的政府報告,台塑六輕和雲林地層下陷就是一活生生的案例。

更誇張的是環保署解釋,未來國光石化可能會利用海水淡化來處理,若是海水淡化,國光石化自己評估成本高達213億元至1341億元,這比地層下陷一公分的外部成本還高,環保署卻依此方式說明沒有地層下陷的外部成本,而嚴重忽略了國光石化之海水淡化成本。

最後,我們要再次強調,依照環保署所召開的會議中之成本效益方法論,計算出國光石化每年效益為423億元至570億元,而每年的總外部成本高達724億元至924億元,這尚不包括未來關廠後的數千億之整治成本、節能減碳之成本、高鐵無法營運之成本、糧食安全之成本等成本。

由於國光石化在彰化設廠的總成本高於總效益,故此投資案絕不宜通過。由於石化產業已有2000年前的依賴進口,在2000年後改變為以出口為導向,石化中下游產品平均高達七成的出口比率即是一例,但是石化產業卻大量使用了我們的能源,而排放出高污染的物質,因此國光石化投資案不通過將對台灣的產業調整具有重大且正面的影響效果。

環保署vs.台灣環保〔摘要4.21.2011蘋果詹順貴〕近幾日環保署仍不斷為國光石化排除障礙。首先,環保署建議國光石化碳排放零增量的方式,乃是淘汰中油即將必須遷廠的五輕舊廠製程,將其碳權抵換到彰化;要求國光石化承諾未來須進行碳捕集與封存。

看似有理可行,但環保署刻意淡化碳捕集與封存技術仍未成熟,國際間尚無商業化使用案例;「零增量」並非「零排放」,姑不問其他污染增量,將碳排放由高雄移至彰化,對彰化而言,即是增量。

環評的目的,乃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是否產生不良影響,環境則包括生活環境及社會環境。環評主要是在評估,開發行為對其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如何?因此,必須考慮開發行為污染是否有使當地環境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款的規定)。

環保署替國光石化鋪出一條極易通過環評的「零增量」康莊大道,卻刻意忽略北有世界單一電廠CO2排放量最大的台中火力發電廠,南有排碳量約佔全台5分之1的麥寮離島工業區夾擊下的彰化,原有的CO2排放量背景值再加上此案新的增量,是否逾越當地的涵容能力或品質標準?進而危害當地居民健康的風險?顯然違背環評法制。

其次,環保署擬透過在制訂之初即因拒絕納入背景值,而倍受台大公共衛生學院與台灣風險分析學會質疑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告訴國人國光石化污染物排放(尤其是PM2.5的細懸浮物)所新增罹癌風險是可容許的風險。但可否容許?與願不願容忍?完全是兩回事。

法律上在分析公害糾紛事件,有一項容忍義務的探討,即使環保署認為國光石化額外製造出來的罹癌風險是在可容許的範圍內,對於當地居民而言,仍無應該容忍的義務,此乃民生法治國家的基本價值所在。

但環保署從中科三、四期到國光石化的環評案,卻一再試圖顛覆此一基本價值。如果環保署的說詞可以成立,不顧背景值的國光石化新增罹癌風險,既然是可以容許的風險,是否意味著在任何地方設廠都可以?

那何妨遷到已荒廢20年的淡海新市鎮預定地,省去填海造地的鉅額成本,即可以滿足所有居住於台北豪宅、高唱經濟發展重要與產業需求等人的悠悠之口,又可以因保護白海豚,而不致受到培利修正案的國際貿易制裁,更可接管自翡翠水庫取水,再省下興建大肚攔河堰約三百億元的經費,一舉數得。

以上建議,如果口口聲聲支持國光石化興建與訴說石化產業如何重要的人,不肯表態支持,就請閉嘴,不要再霸凌弱勢農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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