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王羲之-蘭亭集序

徐弘毅 3.25.2012
永和九年,歲在癸丑,暮春之初,會於會稽山蔭之蘭亭,修禊事也。群賢畢至,少長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嶺,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帶左右。
晉永和九年,是癸丑年,暮春三月初,許多人聚集在會稽郡山陰縣的蘭亭,面河祭祀,以驅除不祥的事情。
各專業領域的優秀人才都來了,老老少少一起聚會。這裡有高峻的山脈,廣大的丘嶺,茂盛的樹林,修長的竹林,又有清澈的水流,與河床上的岩石撞擊出水花,流經蘭亭的左右。
BarenboimBeethoven "Pathetique"
引以為流觴曲水,列坐其次,雖無絲竹管弦之盛,一觴一詠,亦足以暢幽情。
與會的所有人按順序排排坐好,將祭祀的酒灑入彎曲的河流中,每個人每灑酒到河中,就唱一首詩歌祝謝神明,雖然祭祀過程沒有琴瑟蕭笛奏樂,但也確實對神明表達內心真誠的感情。
是日也,天朗氣清,惠風和暢,仰觀宇宙之大,俯察品類之盛,所以游目騁懷,足以極視聽之娛,信可樂也。
這一天日光爽朗,空氣清新,微風和暖,在蘭亭這個位置,仰頭可以看見宇宙的浩瀚廣大,低頭可細細觀察大地萬物欣欣向榮的景色,放開眼界瀏覽,舒暢心胸,獲得視覺與聽覺的無上快樂,實在是非常快樂!
夫人之相與,俯仰一世,或取諸懷抱,晤言一室之內;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雖取舍萬殊,靜躁不同,當其欣於所遇,暫得於己,快然自足,曾不知老之將至。
人類在天地之間過這一生,有些人將他一生的理想懷抱,和朋友在房間裡分享;有的人專注在一件事情上,不顧世俗的眼光,所以社會上的人都認為他是怪胎。雖然每個人的選擇不同,有些人是積極鼓吹,有些人是安靜默默地做,只要有一點自己的時間,一發現真理就快樂得不得了,忘記衰老的到來
及其所之既倦,情隨事遷,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間已為陳跡,猶不能不以之興懷;況修短隨化,終期於盡。古人云:「死生亦大矣。」豈不痛哉!
雖然有理想,但是如果沒有實現,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人就會覺得疲倦,而感慨!這時過去所喜愛的道理,也變得沒有意義,因此激起心頭萬千感慨;何況人生長短全憑命運造化,最終都會走向死亡。古人說:「死生也是人生一件大事呢!」難道不令人悲痛嗎?
每覽昔人興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嘗不臨文嗟悼,不能喻之於懷,固知一死生為虛誕,彭殤為妄作。後之視今,亦猶今之視昔,悲夫!故列時人,錄其所述,雖世殊事異,所以興懷,其致一也。後之覽者,亦將有感於斯文。
每次讀到古代聖賢說明他們為什麼高興感慨的文章,總覺得感同身受,跟著文章嘆息悲悼,內心的想法沒有辦法抒發,人生真是一場遊戲一場夢,要像彭祖一樣活得那麼長壽是不可能的。(許多人壽命太短,理想無法達成,如果更長壽就能達成理想,但是誰有辦法像彭祖那麼長壽呢?)
後代來看我現在的處境,就像我現在看古人的處境一樣,因此感到無限悲痛!所以我列出來蘭亭集會的人,記錄每個人所寫的詩,雖然將來的時代不同,但是內心想實現理想的情感應該是一致的吧!後世讀者,看到這篇文章,也許應該會感同身受吧!

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抱殘守缺的憲法法院

【摘要3.21.2012蘋果 顧立雄、蘇孝倫】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訴訟才可以進行,這稱為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二、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三、低收入戶被告經聲請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
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弱勢,避免任何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巨大壓力時,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但此等良法美意所建構的防護網卻在最中心處破了一個大洞,因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
但現實上因此出現許多重罪案件是在第三審完全沒有辯護人的情形下宣告定讞,其中甚至有部分是死刑案件,明顯地違反《憲法》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因為上開違憲規定而被剝奪程序保障的個案被告,先前曾由民間團體協助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但卻隨即遭決議不受理。大法官所持的理由是: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自己不選任辯護人,算自己活該,並非國家的責任!
這種說法其實就跟政府告訴人民,吃不吃含有瘦肉精的美國牛肉,消費者總是可自行決定差不多一樣荒謬。要知道,依照《憲法》的精神,國家不僅僅應消極地避免過度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其實國家更負有保護義務應積極地實現《憲法》承諾的價值秩序,而排除強制辯護在第三審的適用正是對人民的保護不足。
況且,如果依大法官的邏輯,既然現行刑事第一、二審被告也可以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申請法律扶助,那是不是可以乾脆將強制辯護制度全面廢除?
由於大法官的不受理決定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民間團體決定協助個案被告再次提出釋憲聲請,但聲請書遞出迄今卻如石沉大海。就在此際,司法院為因應兩公約在國內施行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其立法說明開宗明義表示,強制辯護應不分審級一體適用,雖未承認此乃《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當然,實際上已經是推翻了大法官先前的說法。
此一修法草案固然值得肯定,但我們不能就因此而放棄了個案的正義,還記得前面提到的那些曾被決議不受理,再次叩關卻迄今未獲大法官垂詢的案子嗎?我們擔心,大法官們打算將這個燙手山芋擱著,靜待修法通過之後,以法律已經修正,無解釋必要之類理由再次作成不受理決議,如此一來,這些個案就永遠失去了原本應該獲得的救濟機會!
如果《憲法》沒有辦法保護每一個人,那就一個人也保護不了。我們在此只能深切期盼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們,盡快受理上開釋憲聲請並負責地作出《憲法》解釋,而非以程序上的巧門規避人民託付之天職
同時要求最高法院在大法官解釋作成之前,應為未選任辯護人之強制辯護案件選任律師或指派公設辯護人,避免個案不正義的情形重演;
最後,也呼籲立法者在大法官一肩擔起其釋憲責任之前,暫緩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因為國會應該是展現人民意志的場域,而非大法官的方便法門 兩位作者皆為律師,並為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
李鈞震:.台灣的大法官,絕大多數缺乏國際學術地位,沒有崇高的國際學術地位,知識水準相當糟糕;蔣中正、蔣經國、李登輝執政時期的大法官,絕大多數都是獨裁者「踐踏人權」、「違法違憲」的共犯,他們嚴重缺乏社會正義感與道德勇氣,再加上沒知識,絕對是社會敗類,因此相當可鄙,完全不值得社會大眾信任。

「北監1020」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摘要3.21.2012自由 洪英花】一、自由縱剝奪、人性尊嚴不容踐踏:馬英九總統98514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0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自由被剝奪之人,除喪失人身自由外,其生命健康權、人性尊嚴等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與一般人所享有者,並無不同(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參照)。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指出「兩個受刑人在7.6平方公尺(即2.299坪)面積的牢房中共同監禁是侵害人性尊嚴。」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核定每人居住空間0.7坪,法務部資料坦承目前每名受刑人使用面積約0.56 坪,顯不符合人道最低標準,而有違反公約第10條。
我國牢房空間配置,悖離聯合國、法務部核定標準及人性對待。更有立委指出,法務部秀出總統牢房照片,美國友人形容是50年前的美國監獄
陳總統的司法案件無論是非曲直為何,在長期監禁下,有必要審視其身為人的基本尊嚴有無遭剝奪、甚至踐踏?!臺灣號稱「人權立國」,馬總統簽署兩公約且曾為法務部長,理應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規定,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實現,卻漠視卸任總統(或政敵)人性尊嚴遭此踐踏,臺灣國際形象斲傷,莫此為甚?!
二、殘酷與尋常的懲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條「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生命權為固有權,我國憲法明定生存權保障,健康權為生存權之延伸,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憲法第1522157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578912項參照)醫療人權指每個人都具有以人格主體者之地位,有尊嚴的要求醫療照護及保健
美國為例,監所機構依法有義務提供受刑人充足的醫療照護,若醫療保健不當,違反憲法第8條「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聯邦最高法院曾認「監獄如果故意不關心受刑人迫切醫療需求,將構成憲法第8條之處罰。」法務部之前忽略總統醫療需求及舍房居住時間過長,已構成「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生命無價,任何受刑人之醫療照護皆應正視,滿足受刑人醫療需求為國家之責任。若陳總統照護及醫療保健呈闕漏,應審慎評估監獄行刑法第58條適用面。
三、天賦生命、不容國權侵害國權侵害人權,是恐怖時代的產物。任何人皆無權因意識型態、理念不合、憎惡或偏聽少數人言論而剝奪他人之生命健康權。兩人1.38坪牢房致健康亮紅燈,若有不測,由誰承擔?
一個任令卸任總統倒臥監獄的國家,正凸顯我國獄政背離現代醫療人權思潮的諸多弊端,該保外就醫或特赦?敬謹以尊憲、尊重生命方式處理吧!(作者現任法官)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愛因斯坦的 狹義相對論 Einstein's theory of special relativity

化學原理啟迪297
1.        愛因斯坦「光電效應photoelectric effect」現象說明,1.電磁輻射是可以量化的(由光子組成)。2.頻率閥值,代表可以移動金屬表面電子所需要的最低能量。
移動電子需要的最低能量=E0hv0
CLAUDE DEBUSSY: CLAIRE DE LUNE
2.        因為當電子的能量低於E0vv0)就沒有辦法移動電子,所以光的頻率只要低於閥值頻率,照射在金屬版上就不會產生任何的電力。
3.        相反地,當光的「頻率」大於閥值E0vv0,超過可以移動電子所需的能量,高於閥值的光能灌注到電子身上,就成為電子的動能(KE
KEelectron1/2mv2hvhv0
註:m電子的質量;v電子的速率;hv入射電子的能量;hv0從金屬表面移動電子所需的能量。
4.        因為光的強度是衡量光束中「光子數量」的標準,所以光的強度更強,代表有更多夠力的光子推動金屬版上的電子來放電。(當然光的『頻率』要超過閥值vv0
5.        在愛因斯坦分析光電效應的同時,他也建立了狹義相對論,產生愛因斯坦著名的能量公式:
Emc2  能量=質量×光速平方
這個方程式指出「能量與質量」之間的關係,發表於1905年。
6.        我們知道「質量」就是一種能量,當一個系統失去能量時,它也失去了質量,重新組合這個方程式會更清楚看到這個結論:
mE/c2
註:質量m;能量E;光的速度C
利用這個方程式,我們可計算出各種大小能量裡所有『量子』的質量。
n   翻譯編寫Steven S. Zumdahl Chemical Principles》;圖片改編自:boojum.as.arizona.edu   

徐弘毅:
1.     當愛因斯坦在研究「光電效應」時,他應當是不斷思考各種問題:光跟電磁波有什麼關係?光跟熱有什麼關係?電磁波、光、電子跟原子學說有什麼關係?白光跟三稜鏡產生的七彩光有什麼關係?電磁波、熱、各種光、電、磁場……它們彼此有什麼共通性、相對性、相似性
2.     愛因斯坦得到一個結論,光、電、熱能、磁、電磁波……都是一種『能量』,但是這到底是什麼樣的能量?形式是什麼?特色是什麼呢?
3.     他認為,這些能量的共通性是:1可以量化的;2.以波的形式進行;3.由「粒子」組成。愛因斯坦依據這些共通性建立能量公式Emc2,解釋各種能量的衍生物。
4.     『能量』既然是粒子(或稱為量子),那麼用來解釋物體運動的牛頓定律,也應該可以應用在能量粒子身上。
5.     依據牛頓第二運動定律Fma某一個物體移動的力量F=物體的質量m×加速度a;同樣地,脫離控制跑到在空間中自由移動的量子的移動力量也應該是它的質量×加速度
6.     那為什麼量子的『能量』不是量子的「質量」×「光速」(加速度),而是「質量」×「光速」的平方
7.     量子(光子)的移動速度太快太快了,比我們生活世界的任何一個肉眼看得見的東西都快。當光子以波的形式往前移動的時候,這個光子能同時抵達在波峰與波谷等各個波動位置,所以我們必須把光速乘上平方,來代表光子走過的整個波形面積。
8.     再更進一步解釋,我們推大賣場的購物車前進時,購物車是一點一點往前走的,它不會在一秒內同時在門口,又同時在蔬果區、泡麵區、收銀台,可是光子就不一樣了,光的移動速度太快,它在同一秒內已經跑遍整個賣場了。
9.     縱使最快的跑車,加速度在0.1秒或在0.2秒的位置也是有差距的,可是光速是沒有差距的,光子在0.1秒或在0.2秒的位置一樣,它同時存在於1秒內所有波的每一個位置點上。
10. 所以光子以波狀前進的時候,光子在一秒內已經同時抵達無數個波峰、波谷、波段中任何一點的位置,好像一個光子有無數個分身,從波峰的位置以光速前進(紅色箭頭),從波峰以下低一點的位置以光速前進(橘色箭頭)、再從更低一點的位置以光速前進(黃色箭頭)……最後抵達最低的波谷的位置,同樣以光速前進(綠色箭頭)。每一條光速移動直線連起來就是一個光速構成的面:
11. 我們再用另外一個角度來解釋光子以波狀前進,光往前移動的速度是光速,光從波峰擺動到波谷上下移動的速度也是光速,由於光的移動速度太快,在同一秒內同時往前移動,也同時上下擺動,因此光以波狀移動的速率應該是上下擺動的光速乘上往前移動的光速。
12. 為什麼光子移動的「光速」是「加速度」?愛因斯坦應該是認為,那些自由移動的光子,是從慣性運動中脫離出來的粒子,它們脫離瞬間的加速度,就是光速
13. 光速是「時間與空間」相對的結果,同樣一條直線距離,如果慢慢走,花比較長的時間,會覺得空間很大、很廣,如果用光速走,一秒內就從起點抵達終點,空間變得非常、非常小,小到變成同一個點,空間因為移動時間太短的關係被扭曲了。這就是「空間與時間」的相對論。
14. 愛因斯坦先研究量子世界中,時間與空間的相對關係,分析量子的行為模式、特質,這是狹義相對論。然後,他再從狹義相對論延伸思考光在宇宙當中如何運動?有什麼特徵?因此誕生廣義相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