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 星期一

台大管董案的三個辨正

【摘要2018.2.1.蘋果 苗博雅】台大校長遴選,引起橫跨學術界和政治界的大混戰,讓很多知識份子陷入思緒混亂。在此提出三個爭議,和各界辨正之。
最大的謬誤,就是「大學自治」和「大學亂治」的混淆。從威權時代黨國掌控教育到民主轉型,社會各界對政治黑手伸入校園餘悸猶存。任何牽涉政治力量干預校園人事的案例,總是讓人心生厭惡。
而台大校長遴選案的外觀,看起來就像是民進黨在阻撓深藍的管爺上任,讓人想起以前國民黨是如何操弄台大校長人選,因而很多知識份子期期以為不可。但大學自治的概念包括「即使大學違法也不能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嗎?即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中出現違反法令的錯誤,主管機關也完全不能監督指正嗎?
過去三十年的民主轉型努力,自然也包括將大學從黨國掌控之中解放。但離開了黨國的掌握之後,拿了公家預算的大學應該進入「民主公共化」的階段,在「法治」的框架下接受主管機關和民意機關依法而行的監督課責,才符合民主政治原理。
而不是打著學術自主的大旗,拒絕接受任何民主的監督和節制。否則,大學拿了大家的錢,若其行事違法卻拿著大學自治當擋箭牌,要求主管機關一概不得監督,大學豈非成為治外法權特區?校長遴選程序出包,卻打著大學自治的大旗當遮羞布,拒絕公眾監督。 
台大校長遴選案僅是大學以「大學自治」之名行「大學亂治」之實的冰山一角。近年來國內許多大專院校爆發賤賣或侵佔校產,或將大學視為家族私人禁臠,就是教育部監理不力,大學脫離黨國之後跑到私人口袋的案例。我們應當強烈反對特定政黨不當干預大學校園人事自主,但大學自治必須是依法自治,接受公共監督,不能變成少數幾個管理階層隨興亂治。
教育部和民意機關固然必須守住大學人事自主的界線;但大學既然接受國家高額預算補貼,自然也必須接受主管機關和民意機關的監督。此兩者不同層次,不應隨意混淆。 
第二個謬誤,則是「公開資訊」和「主動揭露義務」的辨正。「蔡董選管董」有利益迴避的爭議。但很多支持管董的人主張,既然管董和台哥大的關係是公開資訊,那在遴選資料上沒寫,也不算有錯。反正大家可以「自己去查」。而且最後就算扣掉蔡董的票,管董也會當選。
講這點的人都是輸不起。但「公開資訊」很難直接推導出「不用主動揭露」的結論。王如玄名下有很多軍宅,也是公開資訊(到地政事務所就查得到)所以要選公職時不用主動揭露?有申報財產義務的公職人員漏報名下土地,難道也可以主張「土地登記是公開資訊,漏報沒關係」嗎? 
「主動揭露義務」的最大意義就在於節省查證成本。否則參選人的過往經歷很多都是公開資訊,那報名時豈不是寫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其他讓人自己去調查就好了?若真的能做如此解釋,則未來涉及利益迴避的主動揭露義務就會完全失去意義。
「資訊未充分揭露」和「實際投票結果」是兩個層次各自獨立的問題。打個比方,若金馬獎最佳影片的評審之一,事後被發現是得獎影片的主要投資人,不論票數如何,獎項的公正性都會受到質疑。台大校長遴選案也是同樣的道理。 
第三個謬誤則是「遴選程序有問題」和「阻撓管爺當校長」的過度連結。選舉程序有問題,最該負責的是主辦選舉的單位。遴選機制是程序問題;誰適合當校長是實體問題。程序和實體不該混為一談。質疑遴選程序的公正性,意義在於建立更完善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機制,不等於認為管中閔教授不該擔任台大校長。
台大明知管董和台哥大的關係,卻又讓蔡董參與討論和投票,就是一個無法事後補正的重大錯誤。所有的候選人都值得有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民主選舉若發生重大瑕疵無法補正時,有選舉無效的機制得以救濟。若大學校長遴選程序出問題,亦可用「重行遴選,讓既有候選人公平參選」的方式救濟。管爺仍有資格再參選,也可以再當選。有些人以為質疑遴選程序的人都是要搞掉管爺,實在是以人治之心度法治之腹了。
拆毀舊體制,不等於建立新制度。拿掉了黨國的黑手,大學不一定能自動學會依法自治。號稱全國最頂尖大學的校長因涉學術醜聞而不續任,遴選繼任者時又爆發程序風波,或多或少也反映出台灣高等教育由威權轉型民主過程的陣痛。
高等教育能否順利轉型「公共化」?或者在主管機關全面退守之下轉型成「拿了國家預算卻免受公共監督」的亂搞化?就看教育部能否依法處理此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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