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縱放」嫌犯的邏輯思辨

Bach Piano Concerto No 1 in D minor BWV 1052 Mvt 2
【摘要2016.4.21.蘋果 卓慧菀】經馬來西亞遣返回台的罪嫌所以被釋放,是因為根據我國法律,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拘留(法務部沒能自中方或馬方取得犯罪卷證,足以啟動偵查)。判斷關鍵在證據之有無及強弱,不在受害人是哪國人、是誰,或有多可憐。
最明顯的類比是:法治國家的法庭完全不採用經不法手段取得的犯罪證據,縱然該不法取得的證據明顯證明了該罪行,足以扭轉判決結果。制度重於個案,才是邏輯關鍵。因為沒有制度的正義,就不可能有長久的個案正義正當程序due process)就是這樣的制度! 
這並不表示法庭無視受害人的冤屈。法庭審判的是個案,接受執法者以不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並據此判刑,卻將造成制度性的偏差,即執法機關將因此不擇手段地獲取證據。為了避免制度性偏差,法庭及社會不得不接受個案的不正義。
近代民主國家把具有強大權力的政府視為一個可能侵犯人權的潛在威脅,基於「保障人民人身及財產權利」的價值觀(視此價值高於「讓政府權力無限發揮以達到最高效率」的價值),設計出無罪推定、罪刑法定主義、正當程序等法治制度,以避免政府侵犯人民權利 
從這陣子媒體、網路上爭辯的言論觀察,不難發現台灣的公民法治教育是失敗的。但最根本的失敗是邏輯思考教育的失敗。缺乏邏輯思考能力與習慣,就沒能區別制度與個案,很難在聽聞個案時,從制度層面思考個案;很難從心底接受違反人性常理的個案結果。 
殺人犯可惡,仍然要經過三級三審才能定讞,不能就地正法。詐欺犯可惡,仍然要取得證據,才能起訴審判。受害人令人同情,但不能因同情受害人而拋棄法治制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