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 星期五

交通運輸業勞工不是二等公民


【摘要2018.8.8.蘋果 林佳瑋】曾兩度出任加拿大總理的杜魯多(Trudeau),年輕時曾協助著名的「石棉大罷工」,他說:「在現在的社會狀態,事實上,只有罷工才能確保最大的可能性,使工人擁有與僱主對等的條件來進行協商。認為單靠工會就可以確保對等是一個錯誤的想法,若罷工的權利被鎮壓,或被嚴格的限制,產業工會的運動只不過是替資本主義服務的許多機構之一而已:規訓工人、佔據工人休閒時間、確保企業利潤更為方便的一個組織。」德國的勞動法學者也曾說過,失去罷工權利的協商無異於工人在街上集體行乞
2016年空服員罷工後,伴隨著2017年長榮天災假事件以及2018年機師工會罷工投票,交通部和資方團體「台北市航空運輸同業公會」多次向勞動部施壓,要求將交通運輸業應有「罷工預告期」入法。
這幾年交通運輸業勞工的抗爭越演越烈絕非偶然,異於一般勞工的輪班方式、工時計算、破碎休息時間,使得交通運輸業勞工相較於其他行業,長期處在被剝削的狀態,而當他們組織工會試圖與資方取得對等協商的談判機會時,卻又被交通部和資方團體合謀用「罷工預告期」來箝制罷工的進程。 
交通部的理由是「各國均有預告期」,然而,即便是勞工權益保障明顯不足的香港(2011年才制定最低工資、至今仍沒有法定工時上限),對於罷工完全沒有任何的「法律限制」,只要依照「工會章程」來進行即可。
反觀台灣,以2016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罷工為例,從412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至624日正式罷工,至少歷經兩個半月。假設今天工會為了爭取年終獎金開始罷工程序,可能等到農曆春節過完、年終獎金花完,罷工的「準備程序」都還沒結束! 
相較於法國可以進行政治性罷工(不必與勞動權益相關),台灣只能針對勞動議題中的「調整事項」進行罷工(例如常見的欠薪與職災無法成為罷工標的),而當標的確認清楚之後,必須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經半數出席以及半數以上同意勞資爭議調解,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才能進行罷工投票,而罷工投票又必須是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合法罷工,複雜而冗長的法定程序,正是台灣罷工少於歐美各國的主要原因
當工會以調整事項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時,就是法定罷工程序的開始,僱主及主管機關就應該加以警惕並提出最高的誠意進行協商。換言之,歷時至少兩個半月的罷工法定程序,這絕對是世界各國最長的預告期
當交通部以「各國均有預告期」來施壓勞動部時,請問,世界各國有如此繁複冗長的罷工法定程序嗎?根本沒有!絕大多數國家是依據「工會章程規範」,換言之,工會能以保密的方式進行罷工程序,這才是需要「預告期」來增加政府及企業應變的原因。
若政府願意廢掉《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複雜而冗長的罷工法定程序,以「工會章程規範」替代,那麼討論「罷工預告期」還有點道理,問題是,政府敢廢掉那明顯箝制、延遲勞工罷工自由的法條規範嗎?
如果不敢,卻又在原本嚴格的規範裡,對交通運輸業勞工強加預告期的規定,請問交通運輸業的勞工是二等公民嗎?為什麼要忍受異於其他行業的輪班方式、工時計算以及破碎休時,連要爭取權利的時候,還要被斷手斷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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